通過第三方平臺花費3357元購買的機票,實際“含稅票價”僅為1070元,差價達2287元。
近日,來自北京的消費者韓先生向澎湃公眾互動平臺“服務湃”(https://tousu.thepaper.cn)反映,11月17日他通過航班管家App購買北京至深圳的往返機票,然后登錄航旅縱橫App后發現,花費3357元購買的11月29日北京至深圳的經濟艙,航旅縱橫App顯示“含稅票價”僅為1070元。
澎湃新聞記者調查發現,機票實付款高于實際票價的情況并非偶然,此前多名消費者反映有過類似遭遇。“機票行程單上都會標注機票的真實票價,不少消費者購買機票后都不會打印行程單,這導致代理商‘低買高賣賺差價’。”消費者小張稱。
對此,律師分析認為,機票代理商在售票過程中,如果通過隱瞞實際票價或提供虛假信息,故意將高于實際票價的機票出售給消費者,使消費者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支付了更高的票價,這種行為即構成欺詐。消費者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退一賠三”。
1070元的機票,航班管家售價3357元
韓先生介紹,11月17日,他通過航班管家App購買北京往返深圳的機票。其中11月29日北京飛深圳經濟艙機票售價3357元。“買完票沒多久,剛好看到有人曝光飛機票存在差價問題,我就登錄航旅縱橫App賬號,沒想到差價這么大。”
航旅縱橫app上顯示韓先生的機票含稅票價為1070元
根據韓先生提供的截圖,航旅縱橫App顯示他所購機票“含稅票價”為1070元,差價高達2287元。
韓先生隨即聯系航班管家客服,對2000多元的巨大差價,航班管家客服解釋稱:“公司或相關供應商與航空公司之間有單獨的運營及結算等方式。基于這些方式,可能會存在一些所謂的額外優惠等情況。我們可以保證的是,您支付款項給我們,我們給您提供與您支付款項足額的報銷憑證。”
該說法讓韓先生無法接受,“就算是航空公司有優惠,但也不可能有2000多塊錢的優惠,而且給我出的艙位還不一樣。我在航班管家買的機票顯示是Y艙,但航旅縱橫上票號顯示的機票是Z艙。”
據廈門航空客服介紹,Y艙和Z艙都屬于經濟艙,但通常兩者在票價折扣上有差別,Y艙為全價票,Z艙屬于折扣票,改簽和退票手續費會較貴。
此外,韓先生稱,雖然客服承諾可以提供報銷憑證,但只能提供發票,無法提供行程單,“行程單上需要標注機票的真實價格,所以他們不給行程單,這也導致我出差沒辦法報銷機票”。
因機票存在差價且艙位不同,韓先生認為航班管家涉嫌欺詐,要求退票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
“我向民航局投訴后,他們11月22日退還了機票差價,但是不同意其他額外賠償。”韓先生稱,航班管家工作人員曾提出額外賠償200元,但他沒有同意,“目前打算起訴,但這種事情太普遍了,消費者很難維權”。
多個訂票平臺被投訴“低買高賣”
針對上述情況,12月8日,澎湃新聞記者聯系了航班管家。相關工作人員稱,航班管家屬第三方訂票平臺,不會存在中間賺取差價的問題,“機票價格是會實時浮動的,差價可能是出票的過程中機票價格發生了變化,也可能是系統異常導致的,這個問題需要和航司核實”。
對于艙位問題,前述工作人員表示,一般來說用戶購買的機票是什么艙位,機票就會出什么艙位,對消費者反映的情況,要先反饋核實,“后續將會給用戶一個回復”。
韓先生的遭遇并非個例。黑貓投訴平臺上,關于在第三方訂票平臺購買機票實付價格高于行程單票價的投訴不少,涉及攜程、去哪兒網、飛豬等多個第三方訂票平臺。社交媒體上,也有不少消費者爆料稱,通過第三方平臺購買的機票價格高于行程單顯示的實際票價。
用戶小張稱,2023年8月,她在飛豬上購買了南方航空一張機票。購票后,航旅縱橫App自動彈出出行通知。讓小張詫異的是,她在飛豬上購買的機票票價為706元,但航旅縱橫App上顯示含稅票價為460元,差價246元。
“我找南方航空打印了行程單,上面顯示票價也是460元。”小張說,機票行程單會標注機票真實票價,但不少消費者購買機票后都不會打印行程單,導致代理商“低買高賣賺差價”,“大家出行的時候一定要多注意真實票價,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航空糾紛投訴處理平臺Fedup受理過2萬余起投訴或咨詢,相關負責人曾介紹稱:“票價隨市場波動是在機票待售,也就是還沒賣出去的情況下,會根據供需關系調整價格。但消費者提交預訂之后,后臺數據已經把座位和價格實時鎖定了,是不存在價格波動的。”
前述負責人表示,消費者的大多數投訴屬于后者,“提交預訂之后不存在價格波動”。
有用戶告訴澎湃新聞,在發現機票存在差價后,要求第三方訂票平臺“退一賠三”往往得不到支持,“他們都堅決不賠付,只退差價,或者連差價也不退”。
律師:代理商“低買高賣”構成欺詐
代理商以超過機票原價的價格銷售機票是否涉嫌違法?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邢鑫分析稱,代理商在銷售機票時,若票價高于航空公司實際機票價格,該行為違反了《中國民用航空電子客票暫行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即代理商必須確保電子客票行程單上的票價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否則代理商需向旅客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且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民航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其停業整頓或吊銷其經營資質,同時可能涉及稅務部門的進一步審查。
中國民航局也曾發布《關于國內航空旅客運輸銷售代理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亦對禁止銷售代理企業加收客票以外的服務費作出明確規定。“雖然該《通知》系規范性文件,非立法性文件,但對特定領域或行業內行為進行指導和規范,并具有普遍約束力。”
因此,邢鑫認為,如果代理商在售票時的價格高于實際票價,且高出的部分并非航空公司規定的費用,則涉嫌違反上述規定。
邢鑫說,若代理商在售票過程中,通過隱瞞實際票價或提供虛假信息,故意將高于實際票價的機票出售給消費者,使消費者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支付了更高的票價,這種行為即構成欺詐。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有權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支付的票價或服務費用的三倍。因此,購買高價機票的消費者在面對此情形時,可主張退一賠三。
“具體而言,消費者有兩種維權路徑,一是消費者可主張因代理商的欺詐行為導致合同無效,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退還實際支付價款,并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要求代理商支付三倍賠償金。二是消費者可主張要求代理商退回多收的差價部分,并要求代理商支付實際支付的價款的三倍賠償金。”邢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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