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從南漳縣人民法院獲悉,南漳縣城關鎮某村原黨支部書記鞠某因貪污扶貧資金,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2015年9月9日,南漳縣公安局根據群眾舉報,將涉嫌職務侵占罪的鞠某抓獲,并依法移送起訴。2016年4月21日,南漳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鞠某于2005年至2014年擔任南漳縣城關鎮某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先后以該村名義向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報修建村級公路。2012年7月31日,省發改委撥付給該村村級公路以工代賑建設資金15萬元。同年8月19日,鞠某向城關鎮遞交了撥付申請,并以王某的名義與城關鎮人民政府簽訂《南漳縣城關鎮某村以工代賑鄉村公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013年2月6日,南漳縣財政局將15萬元以工代賑資撥付到鞠某提供的銀行卡上。鞠某于當日取出14萬元,將剩余的1萬元存在王某銀行卡中,并將銀行卡還給王某。鞠某用14萬元以工代賑資金支付稅款、修路工程、村招待費等共計77045.4元,剩余62954.6元據為己有。
案發后,鞠某退繳贓款32954.6元。訴訟過程中退繳贓款30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鞠某身為黨支部書記,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以工代賑”工程管理工作中,其利用職務之便,侵吞以工代賑的扶貧資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鑒于被告人鞠某當庭自愿認罪,并退繳全部贓款,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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