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臺上,網友發布的虛假信息屢見不鮮。《刑法修正案(九)》為此在第291條中增加一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的自由,并不意味著絕對的放縱,而是也應該遵循一定的規則,在法律框架內從事個人行為。對于言論自由來說,也應該遵循法律規定,即便言論自由是個人權利,但同時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作為公民個體,不能以言論自由為借口,侵犯他人權利,更不能影響社會秩序。由此,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將網絡謠言入刑,顯得尤為重要和必須。
當今社會,互聯網發展速度越來越快,并涌入千家萬戶,成為每個公民的工作生活必備。但是,與此同時,互聯網的“雙刃劍”作用日益凸顯,既具有正面作用,也帶來了負面影響。眾所周知,網絡空間具有虛擬的屬性,公民個體在網絡空間內發表個人言論,往往面臨監管層面的掣肘和障礙。由此,在該現實面前,網絡空間成為了謠言泛濫和傳播的重要領域,對整個社會和公民個人隱私造成了嚴重的傷害。
應該說,網絡空間與社會現實雖具有迥異性,但也具有相似性,一旦缺乏有效監管,則可能引發災難性后果。依賴于“謠言止于智者”,根本無法產生釜底抽薪的效果。在缺乏法律治理的前提下,網絡侵害他人、社會、國家利益只會成為一種必然。依法治國的命題下,最重要的就是在于,對于網絡空間內的各種不負責任的言論進行依法治理,讓謠言無處遁形。從這個方面而言,將散布傳播謠言的責任,由民事、行政責任上升到刑事責任,正是基于謠言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考量。
面對網上造謠傳謠,也有很多人擔憂,今后在微信、微博上發聲,要小心謹慎,避免構成犯罪。其實,按照法律規定,只有編造了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互聯網傳播,或者明知是該信息而傳播,并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才會構成犯罪。不難看出,在刑責追究方面,需要考量行為的性質和情節,以及最終的危害程度,并非所有的造謠傳謠行為都屬于刑事犯罪。從這個方面而言,網路謠言入刑,保持了精準的打擊懲罰,并不會傷及無辜。
說到底,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應該受到嚴厲的監管和約束,構成犯罪的更應該追究刑事責任。此次,在《刑法修正案(九)》中,重點對網絡謠言出現的幾種情形,作出了具體詳細的規定,無疑有助于保障互聯網領域規范有序的運行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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