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夏天的高溫日子有點長,該拿的高溫津貼,您領到了嗎?據氣象部門統計,今年已“狂熱”超過20天。而未來,據預報,高溫天氣可能還會繼續駐留。
熱浪中,眾多勞動者仍在露天或沒有空調的環境下堅持工作。武漢晚報記者從市人社局了解到,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高溫天氣下從事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現行的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天12元,執行時間為6、7、8、9四個月。該標準由湖北省人社廳印發的《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在原每人每天8元,每年7、8、9三個月執行的標準上調整而來。
如果單位只發飲料不發錢,這是不對的,我國《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有規定,防暑降溫飲料和高溫津貼不可相互替代,“用人單位應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也不得沖抵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也不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中。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的工資,也不得因高溫津貼的增加而降低勞動者的工資。
如果單位沒有按規定向您支付高溫津貼,您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如果單位沒有提供高溫作業的必要工作條件,比如發放降溫、防曬、解暑等設備、物品、藥品等,甚至強令勞動者在沒有防暑降溫設施或高溫防護條件的情況下冒險作業的,您有權拒絕執行工作指令,不算違反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因此被解聘,單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如果您以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為由辭職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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