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打開朋友圈 10條有5條是廣告
賣衣服 賣鞋 賣藥 賣化妝品……
你的朋友圈是否已經變成廣告圈?
還要迫于情面在朋友圈肆意轉發廣告?
如今,這些行為都將可能違法,將承擔法律責任。
從9月1日起,由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正式開始施行(以下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凡是互聯網上(包括微信、微博)發布的廣告,都要標注“廣告”兩字,違者不僅將受到行政處罰,還將面臨最高10萬元的罰款。看來,軟廣好日子到頭了!
辦法列舉了互聯網廣告包括的五種類型:(一)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含有鏈接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等形式的廣告;
(二)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電子郵件廣告;
(三)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付費搜索首次被定義為廣告,業界良心!)
(四)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規定;
(五)其他通過互聯網媒介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轉發朋友圈廣告可能要擔責,那么,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發一些消息,要不要承擔責任?一張圖給你簡單普法!
還有那些討厭的彈窗廣告,必須確保一鍵關閉,關不掉就向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大量吃瓜群眾拍手稱快……
哆來咪:本來就不愿意轉發,可以理直氣壯的不發了
再走一步:朋友圈廣告,忍了很久了,看你們還怎么猖獗。
王小壞:凈化朋友圈是每個玩朋友圈的人的愿望,告別“你正好需要,我正好專業”的軟廣嫁接、告別神一樣的廣告吹噓、告別轉發三天送禮品的強制精神消費,朋友圈的信任在廣告的消費下,所剩無幾
活腿腸:我是不發了,如果有人繼續發怎么辦?我擔心,擔責是一回事,處不處理又是一碼事
那么,如何區分是廣告還是信息?如果發布者沒有參與經營,那就僅僅是信息分享行為,但如果參與了經營,則會被界定為廣告發布。
以下這些就是信息而不是廣告:
“我是吃貨,覺得吃飯的地方不錯,發個朋友圈。”(只是提供信息,沒有真正參與經營活動,不是廣告)
“在網上發現很好的有趣的視頻內容,轉發給大家看看。”
(不是為了發布商品或服務,也不是廣告)
小風小結一下:
1、可以發廣告,但需明確標明是“廣告”;
2、一旦發布廣告,則要對廣告內容負責,承擔相應責任;
3、根據是否參與經營,可區分信息與廣告,但也有人提醒,很多時候無法自證沒有參與經營活動……
所以,對于自發或應他人請求在朋友圈、微信群等發布宣傳信息的行為,還是保持克制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