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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監管思路,防止“微商”成“危商”
2018-01-21 10:25:40   來源:今日湖北網

題記:今年上半年,湖北省荊州市工商局江津分局聯合消保分局、沙市分局對荊州城區內利用微信平臺銷售進口假冒商品的行為進行了調查,檢查微店8家,立案8起,現已結案5起。所涉及的進口商品達100多種,其中有一家經營者半年銷售記錄高達60余萬元。現將案件查辦中遇到的困難與摸索的經驗訴諸筆端,以期對探討該課題作出有益嘗試。

 

創新監管思路,防止“微商”成“危商”
 

今日湖北網訊:當前,在網絡購物強力滲透大眾消費市場之時,以微信朋友圈為主要銷售渠道的微信商務正悄然興起。據業界稱,2014年是“微商”的成長年,2015年則是“微商”的爆發年。騰訊2015年一季度發布的業績報告顯示:當今中國有超過90%的智能手機上都安裝了微信,每月活躍用戶達到5.49億人,微信支付用戶達到了4億人左右。中國信息經濟學會2014年12月發布的《微信對社會經濟影響力研究報告》則顯示,微信已成為了重要的創業孵化平臺,由微信帶動的個體創業活動已超60萬,直接帶動的居民生活消費支出規模達110億元。

在眾多經營平臺的市場爭奪戰中,微商無疑是匹強勁殺出的黑馬。對銷售者而言,其投入成本少、進駐門檻低、管理難度小、足不出戶便可推廣銷售等特點,滿足了眾多無創業經驗、少經營資本、不敢輕易嘗試實體性創業的個體,促進了社會就業,創造了巨大經濟價值;對消費者而言,微信海外代購不僅消除了信息、語言、外匯等海外產品流通的國際屏障,增大了消費空間和范圍,基于熟人間的購物模式也更為值得信賴。在電子商務與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今天,微商以其獨特優勢,為眾多消費行為提供了一條便利通道,打開了一扇新的消費“窗口”,成就了移動互聯網時代的一場創業與消費的狂歡。從2014年興起,僅一年,微商就讓許多人賺得盆滿缽滿,也讓更多人急于進入微商大潮。
    但伴隨著微商成功學故事而來的,也不乏對微商生態的質疑與模式的爭論。經營平臺管理缺位,處于立法真空與監管盲區的這種純粹基于移動社交而產生的信任經濟,正面臨誠信缺失、信任瓦解的嚴厲拷問。
    一、“危商”之害

微商平臺的經營問題與其它平臺的問題既一脈相承又有其獨特之處。無論是微商平臺還是其它經營平臺,從事經營活動,都應遵守市場交易“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目前,網購市場雖然已經發展到一個相對成熟的階段,但是微店這種新形態的出現則讓不少不法商家鉆了空子。在微信朋友圈里開微店做生意,對店家來說交易快捷、成本小,但對買家來說卻是維權艱難、風險大。與傳統零售業和其它網絡購物平臺不同,微商進駐無門檻、交易無擔保、市場無監管,開店無須實名認證,銷售無須明碼標價,無須提供質檢報告,代理品牌無須驗證授權情況。當交易出現糾紛,“微商”只需要刪除好友或者直接更換微信號,就可以逃避責任。各種設計漏洞給不法經營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讓微信朋友圈逐漸淪為虛假宣傳、假冒偽劣孳生的溫床;若不加強監管,將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的市場生態;一旦經營者誠信崩塌,則進一步引發群體性信任危機。

在海外代購領域,微商所銷售的進口商品產地遍及各主要發達國家,經營者通過身處國外的朋友或水客小批量、多批次購進商品,在海關去掉標簽以自用物品入關后,再隨意掛上標簽作為進口商品出售。據了解,我國化妝品關稅為商品貨值金額的70%,其它商品關稅也達(貨值金額+貨值金額×17%)×5%。作為逃避了增值稅的微商,其成本遠低于合法進口商品,該違法行為對守法商家造成了強烈沖擊;久而久之,將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二、查辦之難

(一)銷售形式隱蔽,案源發現難

微信市場區別于有形市場,甚至有別于淘寶天貓等商品信息公開的網絡市場,其特點在于銷售行為隱蔽。經營者在朋友圈發布廣告非好友無法查看,商品銷售、支付、出貨“一對一”進行。同時,由于朋友圈“殺熟”的特點,消費者購買商品后,除非因質量問題造成了嚴重困擾,一般不會出資鑒定商品質量,也極少有消費者投訴至行政機關。這對行政監管形成了天然屏障,僅僅運用傳統的工作方法與手段排查違法行為耗時多、工作強度大、精確查處難。

(二)實體證據缺乏,證據固定難

網絡數據具有易篡改、易清除等特點,而在微商案件查辦中,經營者銷售物品的名稱、貨號、銷貨量、價格等眾多主要證據都保存在其手機微信軟件內,數據極易被損毀。按照《產品質量法》、《商標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商品貨值金額、違法所得的高低是衡量違法嚴重程度與處罰標準最重要的指標。一旦主證被毀,整個案件都會功虧一簣。另外,如果當事人拒絕對進銷售數據證據作確認,工商機關只能向網絡服務提供商收集當事人交易數據記錄備份,無形中增加了工商機關執法檢查的時間成本和難度。

(三)管轄權限模糊,認定主體難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基于網絡信息技術的特殊性,經營主體通過網絡發布違法信息,受其影響的終端用戶遍及世界各地,如何尋找違法主體、認定違法行為發生地是一大難題。
    
(四)法律尚未健全,案件定性難
   目前,我國針對網絡交易行為制定了多部辦法、規范,但整體而言,專門法律還不完善。同時,由于對網絡案件查處中如何調查取證缺乏統一規定,相關法律法規賦予執法部門在案件查處過程中的職權不盡相同等因素,大部分涉及網絡的案件最終都會采用其它法律法規定性處罰。如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理應以《商標法》定性處罰。而由于微商代購的商品多為海外商品,品牌繁多且遍及各國,同型號的商品一般只有一到兩個庫存,經營者小規模進貨,售完后再補貨,致使執法人員現場調查時庫存數量極少。每每在需要品牌出面鑒定商品真偽時遇到無法聯系到國際品牌廠家,或聯系到后廠家由于偽品數量少、維權成本高而怠于維權、放任自流的難題,得不到品牌廠家支持,無法取得主要證據,則難以商標侵權、欺詐消費者查處。

三、創新思“微”

對于“微商”成了“危商”,一方面需要在法律層面做出具有針對性規定;另一方面,就工商部門職能定位與從事市場監管基本原則而言,作為管理市場主體準入,掌持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執法之劍的工商部門,也需要更新升級服務思路、監管手段,通過政府監管、打擊違法、教育引導為新事物發展掃清障礙,牽住微商這匹疾馳駿馬的韁繩,引導其在法治的道路上健康運行。

(一)攻克難點,獲取執法監管實效

1、管轄主體應注意。無論對淘寶還是微商,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皆屬于《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調整的范圍。依照《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41條第1款,微信服務器所在地的廣州工商機關(市場監管局),對利用微信平臺進行網絡交易的全國各地網店經營者的網絡交易行為,是唯一擁有主動管轄權的機關;外地工商機關(市場監管局)只能在其移交的情況下,才能對其本地網店經營者利用淘寶平臺進行網絡交易的行為進行管轄監管。今年初,江津分局在查辦一起通過天貓平臺銷售不合格產品的案件時就向淘寶服務器所在地的杭州工商機關請求了案件線索移送,得到了杭州市工商局制作的《案件線索移交函》,依法取得了管轄資格。

2、證據收集有技巧。首次現場檢查能否獲取經營者進銷貨信息對查辦微商違法案件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為防止經營者先行消除交易數據,執法人員在首次對經營者上門檢查時,應最先收集經營者手機內的證據,而后再對門店內商品類別、數量等進行檢查。在證據固定方面,應先配好便攜電腦、打印機、攝像機、照相機等設備,收集到電子證據后,我們采取在經營現場當場打印并交當事人確認的方式固定證據。執法人員對整個過程進行攝像、拍照并詳細做好現場筆錄。

3、聯合執法要善用。本次查辦的微商案件客體皆為海外代購商品,涉及無照經營、走私海外商品等多部門主管的多項違法行為。由于工商部門調查手段有限,一度遇到當事人拒絕配合的情況。為促使當事人配合調查,我局與公安、海關、食藥、稅務等部門建立了長效協作機制,多次召開聯席會議,移交案件線索,借助多部門聲威與公安部門強制性手段為執法壯腰,最終取得了執法效力。

4、法律法規需用活。一方面,由于朋友圈內“殺熟”的特點,很多上當受騙的買家,礙于面子不好意思找賣家理論或要求退換;另一方面,微商銷售商品無需實名、實地注冊,交易轉賬時無商品名稱貨號顯示,致使消費者往往因找不到“微商”,缺乏交易憑證等證據而難以維權。因此,當執法機關收到消費投訴時,難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立案處罰。而從《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立法意圖上看,第七條:“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規定,正是為了規避網絡交易違法無處主體尋找的問題。因此,我們可以轉換思路,根據該辦法第七條立案調查,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責令改正,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5、違法源頭可深挖。雖然網絡交易有其隱蔽性,但網絡經營與實體經營一樣,都是由實體的消費產品、資金流、經營者在操作。因此,調查網絡經營案件,可以用查辦實體經營時的解決方案,拉出從生產到銷售的完整違法鏈條。在案源找尋階段,可設置消費者投訴舉報鼓勵機制,或是通過朋友圈排查,發現違法行為,撕開“冰山”一角;在案件調查階段,著重了解假冒偽劣商品進貨來源,以點上突破、面上拓展為基本調查方法,順藤摸瓜找到生產廠家、代理商等違法主體,摸清涉案規模;在案件查處階段,與各地、各部門執法隊伍聯合,至上而下將違法鏈條整根拔起,最終達到抓住一點、整治一片的執法效益。

(二)規范引導,推動行業有序發展

1、面向消費者發布消費警示。工商消保機構與消委會應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各種形式,力求更大的覆蓋面,迅速向消費者傳遞微商消費知識,證據保存手段,維權資訊方式等警示信息,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科學消費,盡可能避免消費者的合法權利受到不法侵害。

2、推進經營者做好信息公示。一方面,各部門應對微店經營者做好相應法律法規宣傳教育。針對微店經營,可通過搭建部門微信公眾號,告知經營者自身義務與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規定、處罰細則,引導其合法經營;另一方面,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各地執法部門與網絡經營平臺之間應搭建網絡監管大平臺,實現網絡交易投訴舉報、主體登記信息資源共享。

3、督促平臺方強化管理手段。按照《網絡商品交易管理辦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網絡經營平臺提供商也須承擔收集經營者基本信息,防范違法經營的連帶責任。工商部門應主動督促微信平臺方加強對微商的把控,如實施嚴格的審核機制,對于出售商品的微信號進行登記備案等流程,并從購買、物流、評價、維權等方面設立交易機制,增加消費透明度。

監管的目的在于服務經濟發展。我們期待通過積極探索與多方努力,共同推動微商在“互聯網+移動電子商務”的浪潮中越走越遠、越走越暢,激發市場,釋放更大活力。

(荊州市工商局江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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