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劉思宇
自《征求意見稿》出臺8個月之后,P2P網貸管理辦法“靴子”終于落地。8月24日下午,銀監會、公安部、工信部、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四部委聯合發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P2P網貸行業監管細則正式出臺。自此,關于網貸行業的監管規則和機構定位、業務紅線等最終塵埃落地。
此次新發布的《暫行辦法》,是建立在監管部門、業界和學界的基本共識之上,最重要的有兩點:一是賦予P2P網貸以合法身份,二是將P2P網貸平臺視為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同時,《暫行辦法》只是構建了對P2P網貸監管的基本框架,還需要一些具體的配套制度,才能落地運行。《暫行辦法》中一些制度是原則性和創新性規定,還需要通過實踐不斷檢驗。
P2P亂象
P2P網貸是通過網絡平臺實現的直接融資,提供資金方為社會公眾。隨著大數據等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就有可能出現一些新的信用風險控制手段,在傳統的金融中介機構和直接融資監管要求之外,可能提供了新的直接融資方式,能夠更好解決融資難的問題;同時中國面臨嚴重的金融壓抑,中小企業和消費個人融資相比發達國家更為困難。傳統金融機構雖然很努力,但在解決小微企業融資方面仍然進展緩慢,不能適應中國現實的經濟發展需求。因此,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監管者允許適當的金融創新是迫切的社會需求。在這種情況下,監管者默許了P2P網貸在中國的野蠻生長。
P2P行業從誕生到壯大可謂“其興也勃焉”,但此后便迅速亂象叢生,乃至于“跑路”新聞屢見不鮮。初生事物存在許多問題本也正常,但金融行業有其特殊屬性。P2P企業的經營亂象,監管缺位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此次細則出臺對行業健康發展無疑是一個利好。
談到P2P的亂象,資深投資人陸忠君說:“我之前也投過深圳一家自融平臺,它上線以后把自己包裝得非常光鮮亮麗,而且在營銷方面花了很大的成本,大批的投資人都跟進。它的利率是月息三分八,非常搶手,一個30萬的標放出來,基本上一秒鐘就被全部搶光。如果你慢一點的話就搶不到了,要到下午或者第二天才能搶到這個標。后來這家公司出了問題。最后經過調查,老板把這些資金都拿去買地買車了。”究其原因,第一,它包裝得很不錯。旗下有三家實業的企業;第二,它有相關采石場等實物;第三,它召開了投資人見面會,邀請了一大批投資人去參觀。它租了深圳鬧市區的一個場地,把房產證都放上去,來證明他的平臺的辦公地點都是自有的物業,所以人們才敢把資金投進去。
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7月,全國爆發出問題的P2P平均一共達到了1879家,要么是企業跑路(含失聯)、要么是提現困難(包括主動清盤)、要么是壞賬逾期(導致停運)。而目前為止,全國注冊的P2P平臺累積才達到4160家。也就是說,全國有45%的P2P平臺都爆出了問題。
P2P平臺在業務規模迅速擴張的同時,經營風險也在2015年出現了集中暴露,突出表現在問題平臺數量激增,一大批網貸平臺跑路或倒閉,給社會穩定造成了一定沖擊。截至2015年末,我國問題網絡融資平臺總數達到1263個,2015年問題平臺涉及的投資人數約為17.8萬人,涉及貸款余額為87.6億元。一方面,市場規模急劇擴張,各路資本爭相入場,一派蓬勃發展的氣象。另一方面,風險事故頻頻發作,平臺投資者屢遭慘重損失。這種冰火兩重天的景象反映了P2P網貸行業由于缺乏成熟業務模式和監管模式而陷入野蠻生長的現狀。P2P網貸顯示出來的一些優勢和劣勢,在互聯網金融身上表現得非常明顯。比如說它效率高、快捷,但是它的信用無法掌控,這是中國金融市場的一個致命傷。
新政的5點限制
第一,限制金額——單一自然人在一個平臺的借款上限是20萬元,單一自然人在多個平臺的借款上限為100萬元;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上限為100萬,同一個企業組織在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上限為500萬。
第二,限制業務范圍——自融、發行理財產品、券商管理、基金、保險、信托、眾籌、設立資金池等,一律不行!
第三,不得承諾收益——不能向投資人承諾保本保息,不能承諾的收益。
第四,不得拿去高風險投資——P2P里的標,不能是借給用來炒股的、場外配資的、期貨的、其他衍生高風險的。
第五,不得隨便跑——暫停或是中止業務時,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公告,且必須通知出借人與借款人。并且,借貸合同不受任何影響。
正式下發的《暫行辦法》中,業界最為關注的是增加了貸款限額的具體規定。《暫行辦法》當中明確規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貸機構及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余額上限(自然人在單個網貸平臺和所有網貸平臺的借款金額不得超過20萬和100萬,企業不得超過100萬和500萬)。
手投網CEO楊清華表示,“這樣的規定重在引導網貸平臺以小額分散為原則,重在為小微企業和個人提供借貸撮合,從事實上的信用中介功能回歸到到辦法中的信息中介定位。同時,這樣的限額可能也有利于降低網絡借貸風險,推動網貸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社科院金融所法與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濤認為:“在不得拆標、不得拆期等規定下,這一規定對現有的網貸平臺的業務影響很大。但在執行中,由誰負責監管和查詢借款人在其他平臺的借款情況仍存在執行難點,這一規定的有效實施,還需要在建立全國范圍內的網貸中央數據庫的基礎上。”
對比征求意見稿不難發現,原來的12條“紅線”變為13條。其中增加了“禁止網貸機構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的規定。
對此,尹振濤主任認為,目前很多網貸平臺的確在大量的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的平臺以此類業務為特點,這一規定的出臺,將對此類業務和平臺產生重大的沖擊。可以說,關掉了市場中的模糊地帶和打擦邊球的情況。設計這一條,是為了防止出現中介平臺將多個債權打包,形成資金池,跨界混業經營等行為,從而造成的風險。《暫行辦法》的目的是讓網貸回歸本源,是為了撮合實際的融資和投資需求,回歸信息中介的本質。
《暫行辦法》表現出了更強烈的風險防范意識,制定更加嚴格的風險防控標準,國家用政策法規在幫助投資者降低風險,讓投資者投入得少點、散點,避免遇到風險賠掉老本。
根據《暫行辦法》,網貸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另外,此次《暫行辦法》還強調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登記備案后,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許可證(InternetContentProvider,ICP)。這也意味著獲得ICP許可證也成為P2P完成銀行資金存管,甚至成為一家合規平臺的一項硬指標。手投網積極響應政府的監管政策,并且嚴格按照監管細則的要求來完善自己,不僅取得了金融備案,而ICP許可證也早已準備就緒,更加方便接入銀行存管的平臺。
P2P加速洗牌
《暫行辦法》一出,不少業內人士表示,P2P網貸行業在經歷了前期野蠻式增長后,在未來一年的整改期間將迎來洗牌潮,預計整體行業增速會暫時放緩,甚至不少平臺將倒閉消亡。曾經在無序環境中野蠻生長的行業被規范化后,不少自知無法滿足監管需求的平臺正分批退出這個行業。發布最新報告顯示,7月新增問題平臺109家,盡管較6月有所下降,但7月下旬顯著增多,且跑路平臺比例增加。該機構認為,隨著監管細則的出臺,大量平臺倒閉現象將成為常態,P2P行業也將得到凈化。
隨著監管細則的出臺,P2P網貸行業或面臨巨大震蕩,對于中小平臺在面臨自身運營風險的同時,政策風險或將進一步突出,大量平臺倒閉現象將成為常態。長期來看,去糟粕取精華,對P2P網貸行業建造一個健康良好的發展環境有著積極作用。
監管細則給出了12個月的過渡期,手投網CEO楊清華表示,相對其他行業的監管,12個月的整改期限還是比較寬松的,這說明政府部門對互聯網金融還是比較認可的。
此《暫行辦法》結束了網絡借貸沒有行政監管的野蠻生長的時代;標志著網絡借貸將進入了一個依法創新、公平競爭的有序健康發展的時代;開創了從保護投資者的權益角度進行行為監管與多元化監管的理念。
《暫行辦法》在我國首次建立了行為監管和機構監管的金融監管分工制度。按照《暫行辦法》規定: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P2P平臺的市場活動監管制度,并實施行為監管,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對平臺的機構監管。這種區分機構監管和行為監管的金融監管分工安排,在實踐中如何運行,如何避免監管重復和監管真空,能否實現有效監管,還有待實踐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