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社北京11月8日電(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8日發布司法解釋,對法院在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問題進行全面規范。
據介紹,變更追加當事人是指在執行程序中,變更或者追加第三人為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一項制度。實踐中,借助違規注銷企業、濫用公司有限責任等方式逃避債務、規避執行的情況時有發生,債權人在新形勢下通過轉讓債權盡快實現債權價值的需求比較迫切,但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對此沒有規定,導致各地法院實際做法不一,出現違規變更追加或者該變不變、該追不追的情況,既不利于有效打擊規避執行、充分保護債權人利益,也不利于法律適用的統一,影響了司法權威的樹立。
對此,這份《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申請執行人的變更追加情形。其中規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因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等發生概括繼受,或者因債權轉讓、離婚分割等發生特定繼受時,權利承受人可以申請變更追加自己為申請執行人,以充分保護申請執行人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同時,司法解釋明確增加了現實需求迫切、法律關系簡單、易于審查判斷的幾種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情形,主要包括變更追加瑕疵出資有限合伙人、對瑕疵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公司發起人、出讓瑕疵股權的股東、違規注銷企業的清算責任人、承諾對被執行人債務承擔責任的主體、無償接受行政命令調撥財產主體、財產混同的一人公司股東等,以對逃避、規避行為形成精準打擊。
司法解釋還增加規定了審查期間的保全制度,并對復議、訴訟期間的財產執行問題予以明確,以防止被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的一方在此期間轉移財產、導致生效裁判無法執行。此外,司法解釋堅持繁簡分流,分別規定復議、訴訟兩種救濟途徑,針對基于出資不足、抽逃出資、清算責任等實體責任需要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復雜情形,明確賦予各方不服裁定可以提起訴訟的權利,力求在迅速實現債權與充分程序保障、執行效率與執行公正之間找到最佳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