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滴滴“網約車”與一輛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網約車”負全責。小轎車司機于是將“網約車”司機、車主、滴滴平臺運營者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事件
“網約車”運營時肇事出車禍
原告馮某起訴稱,2015年9月,司機馬某駕駛小客車與自己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馬某負全部責任。肇事車主為崔某,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司機馬某發生事故時,正在通過滴滴司機平臺進行運營,馮某認為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及商業險承擔賠償責任,肇事司機馬某、車主崔某及滴滴平臺運營方小桔科技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要求被告共同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106414元,拖車費188元,交通費1268元。
爭議
“網約車”運輸乘客是否屬運營
當天庭審中,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合議庭圍繞滴滴司機網絡平臺與滴滴司機之間的法律關系、私家車通過網絡平臺運輸乘客是否屬于進行運營,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等案件爭議焦點進行了審理。
該案是海淀法院受理的首例非運營車輛通過滴滴軟件從事客運活動造成他人損害,屬于新類型案件,涉及法律關系較為復雜。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專家
認為承運平臺要擔負一定責任
日前,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7個部門聯合頒布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部令。對于網絡約車服務中如果出現安全事故這一情況,辦法明確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對此,華北電力大學民訴法教授王學棉認為,“網約車”管理辦法出來之前,司法實踐中,“網約車”類交通事故糾紛中存在一個很大的難題,就是定性“網約車”平臺屬不屬于承運人,因為平臺與傳統的出租車公司不一樣,它沒有自己的車輛,車都是司機的。而這次管理辦法明確將“網約車”平臺定性為承運人,“作為承運平臺,肯定是要擔負一定的責任,比如對司機的監管責任等”。
那么假如“網約車”出現交通事故并被判全責,平臺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王學棉認為,如果發生事故的車輛本身存在問題,或者司機有問題,比如毒駕等,那么就代表平臺沒有認真審核,沒盡到審查義務,存在過錯,平臺當然要對事故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車輛和司機都沒有問題,只是司機個人原因導致發生事故,在具體的責任劃分上,王學棉認為,這個要看司機和平臺之間在簽訂合同或者協議時是如何界定的,“但不論司機跟平臺如何約定,作為承運人,平臺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這也是通過強化平臺的責任來督促平臺加大監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