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社北京7月22日電(記者趙文君、齊中熙)記者22日從交通運輸部獲悉,《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已發布、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該規定對于航班延誤涉及的經濟賠償、旅客食宿等問題進行了統一、明確的規范。
對于航班延誤后發生的經濟補償問題,該規定明確指出:航空公司應制定并對社會公布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方案,方案中應明確是否對航班延誤進行補償,補償的范圍、條件、標準等內容。
航班延誤時,承運人應嚴格執行經濟補償方案。航空公司應制定并對社會公布機坪長時間延誤應急預案,預案內容應包括機坪延誤時的信息告知、餐飲服務提供時間、下機的條件及限制。航空公司、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應在收到旅客投訴起7日內,向旅客作出具有實質性內容的回復。投訴記錄至少保留2年。
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包括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等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航空公司應當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務。非航空公司原因,包括由于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因素,航空公司應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由旅客自理。航班在經停地延誤或取消,無論何種原因,航空公司均應負責向經停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務。
對于飛機在停機坪延誤,航空公司應每30分鐘向旅客告知一次航班動態信息,包括延誤原因、預計延誤時間等。機坪延誤期間,航空公司應保證盥洗設備的正常使用,必要時提供醫療服務。機坪延誤超過2小時(含)的,航空公司應為客艙內旅客提供飲用水和食品。機坪延誤超過3小時(含)的,航空公司應在不違反航空安全、安全保衛規定的情況下,經空管部門同意后,將飛機返回停機位安排旅客下飛機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