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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擬修改 “傍名牌”最高或罰一百萬元
2018-01-21 10:00:19   來源:網絡

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記者白陽)“康帥博”方便面、“粵利粵”餅干、“營養抉線”飲料……這些廣受消費者詬病的“傍名牌”現象,今后或將受到重罰。25日,國務院法制辦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送審稿規定,經營者利用商業標識實施市場混淆行為的,最高或罰款一百萬元。

 

根據送審稿的定義,利用商業標識實施市場混淆的行為有四種情形: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業標識,或者使用與他人知名商業標識近似的商業標識的;突出使用自己的商業標識,與他人知名的商業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的;將與知名企業和企業集團名稱中的字號或其簡稱,作為商標中的文字標識或者域名主體部分等使用的。

 

送審稿規定,“傍名牌”的經營者,違法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處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營業執照 ;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處以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根據情節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在現行法律中,此類行為最高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據悉,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還與反壟斷法、商標法和廣告法等法律有法條交叉重復現象,且多個部門都有管轄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標準和處罰尺度并不統一。送審稿對此明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一般管轄權,相關部門也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針對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力度弱、震懾力不強等情況,送審稿完善了執法機關的監督檢查權限和職責,賦予執法機關查封扣押權等行政強制措施。

 

同時,送審稿還增加了當事人配合調查的義務以及對拒不配合的當事人的責任追究。送審稿指出,對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調查,非因法定事由拒絕提供有關資料、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情況,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關單位和個人可在2016年3月25日前,通過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chinalaw.gov.cn)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等方式,對送審稿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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