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6月16日,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對湖北省利川市五洲牧業有限責任公司污染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案,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后,湖北省檢察機關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訴訟。
租農用地挖坑排廢水
湖北省恩施州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偵查監督職責中發現,湖北省利川市五洲牧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五洲牧業公司)在五萬頭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改擴建項目中,未按要求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未經環評驗收即投入生產。為處理養殖廢水,五洲牧業公司租用農用地挖掘了三口人工池塘,通過埋設暗管將未經處理的廢水直接排放至未作任何防滲漏處理的人工池塘中,污水自然蒸發并往地下滲漏。環保部門先后4次對五洲牧業公司的排污行為責令改正和給予行政處罰,直到2016年3月7日,五洲牧業公司才在利川市環保局的強制要求下堵塞了排污管道。
據統計,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五洲牧業公司生豬出欄量合計57322頭。
當地井水受污不能喝
恩施州環境監測站兩次對五洲牧業公司排放的廢水以及附近受污染的地表水進行采樣檢測,廢水及附近受污染的地表水化學需氧量、總磷、氨氮等多項指標均嚴重超標。五洲牧業公司廠區及蓄污池塘所在地屬于利中盆地喀斯特地貌,基巖地層屬區域含水透水巖組,廢水極易滲入地下,污染地下水,當地居民飲用的井水因長期受到廢水污染已不能飲用。五洲牧業公司蓄污池塘離清江最短直線距離僅570米,廢水極易隨地下水流入清江。截至目前,五洲牧業公司對已經造成的污染沒有采取任何修復治理措施,仍有大量廢水存放于場區外的人工池塘中,其在污水處理系統未經環保驗收合格的情況下繼續進行生產活動,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
2016年3月10日,恩施州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審查。經調查,轄區內沒有符合條件的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根據《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湖北省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管轄等問題的座談會議紀要》的規定,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該案由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提起訴訟。(記者楊鳳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