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編簡介:徐漢明,1951年生,湖北鄂州人,經濟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二級教授、博士生導師,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基礎理論暨應用理論研究基地、湖北省人文社科學重點研究基地負責人。中國法學會常務副理事,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學術委員會暨中國行為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國際刑法協會中國分會理事;社會治理法學學科帶頭人。
從事社會治理法治、監察法治、司法管理、土地產權、檢察理論研究。2012年以來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等發表論文350余篇,出版專著28部。曾參加中共十七大、十八大、十八屆四中全會重大課題調研,主持國家社科基金與教育部“建立健全懲防腐敗體系”“社會管理法治化”“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網絡安全立法”“社區矯正立法”“監察立法”“社會治理法學原論”“對監察委員會的外部監督”“司法管理體制改革”“習近平社會治理法治論述摘編”“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工資及福利制度”“‘兩院’組織法修改”“‘楓橋經驗’的東方模式”“法治中國指標體系及考評標準”以及“法治湖北指標體系及考評標準”等重大課題20余項;撰寫咨詢報告被黨中央、中央政法委、最高檢、最高法、省級領導機關采納批示360余件。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徐漢明教授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基礎類(基礎類、跨學科類、應用對策類、文化類,2017年以后立項的重大項目無需填類別)特別委托項目“社會治理法學原論”(批準號:16@ZH024),最終成果形式為教材,約55萬字。子課題負責人:徐漢明、方世榮、姚莉、陳柏峰、武乾、楊劍波。
《社會治理法學概論》編寫說明
一、《社會治理法學概論》的編撰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局和戰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堅持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把專門隊伍建設好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基礎工程,提出了關于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加強法學專家隊伍建設、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等一系列具有原創性的新論斷、新觀點,新思想、新戰略,新理念、新方法;強調“要抓好教材體系建設,形成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立足國際學術前沿、門類齊全的哲學社會科學教材體系”“要堅持從我國國情和實際出發,正確解讀中國現實、回答中國問題,提煉標識性學術概念,打造具有中國特色和國際視野的學術話語體系,盡快把我國法學學科體系和教材體系建立起來”“要扎根中國大地,走出一條建設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大學的新路”。這給深化高等法學教育改革,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構建國家安全學、黨內法規學、社會治理法學、數據法學等新興學科課程體系、教材體系、話語體系提出了急迫要求。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引領,奮力擔當“為黨育人、為國育才”使命任務,在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方面敢為人先;時任校長吳漢東教授、黨委書記張中華教授,繼任黨委書記欒永玉教授、校長楊燦明教授呵護備至、精心培植、全力保障,著力開展“五個率先”探索,即:率先在全國高校創設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由設立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專業方向——開設本科專業課程;率先將“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建設納入校“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發展規劃;率先建立社會治理法治建設高端智庫基地、實行人財物單獨管理、獲批首個“教育部社會治理法治建設創新團隊”,并由湖北省委宣傳部向中宣部申報納入國家級“百強智庫”基地培育;率先提出講好包括“社會治理法學”在內的五個“中南故事”,推進“雙一流”建設;率先與湖北地方高校搭建部省共建“1+6”社會治理法學本科專業協同創新體;率先與東南西北中高校合作,促進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由中南“盆景”到湖北“園景”,進而向東南西北輻射,力爭營造輻全國“全景”的實驗。分管教務、研究生、科研、組織人事的校領導及其相關職能機構貫徹落實,使得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這顆幼苗在法治中國建設沃土中茁壯成長,在法學新興學科領域破土而出,走過了10年探索發展之路。截至2022年,我校共培養社會治理法學博士生30人、碩士生65人,已畢業博士生17人、碩士生32人,其中已有4名博士生遴選到中央辦公廳、中宣部、河南省政府辦公廳等機關單位工作,2名博士生破格晉升副廳級領導干部,3名博士生破格提拔為副教授。
始終堅持“結構合理、內容新穎、知識融通、體系完備”的思路,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于2013年向教育部備案申請獲批。該學科建設堅持以服務國家治理重大需求為基準點、著力服務建設“平安中國”“法治中國”;以構建法學新興學科交叉學科理論體系為切入點,推動法學與公安學、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等學科知識體系深度融合;以《習近平社會治理法治理論讀本》《社會治理法學講義》《網絡社會治理讀本》為依托,申報并高質量完成了國家社科基金辦委托重大教材建設項目“社會治理法學原論”(16@ZH024),構建社會治理法學課程體系、教材體系;以十大青年法學家、長江學者、審判檢察業務專家、聯合國高級咨詢專家及劍橋大學等國際知名專家為“文瀾講座”教授的專兼職“雙導師”隊伍為支撐點,著力打造一流雙導師隊伍;以構建“學分+論文+能力”綜合型學位評價為落腳點,打造復合型、創新型、能力型、涉外型的“四型”卓越法治人才培養模式。2019年,社會治理法學被教育部納入新文科建設目錄;2021年,該學科獲批教育部全國1011個新文科研究與改革實踐項目認定名單——“以經管法領域新文科建設實踐——社會治理法學‘三大體系’建設為例”;以服務地方高等教育事業跨越發展、適應國家對社會治理法學“四型”卓越人才急迫需求,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得到湖北省委省政府支持,于2021年與湖北省6所高校創建部省共建社會治理法學本科專業1+6培養模式,即: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與湖北大學、武漢科技大學、長江大學、江漢大學、三峽大學、黃岡師范學院打造“社會治理法學”本科專業“1+6”建設共同體;與此同時,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與內蒙古財經大學、新疆政法學院、海南師范大學開展協同創新,推進社會治理法學學科建設。歷經10年,“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實現了由博士點起步,碩士點拓展,到創建“國家治理學院”招收本科專業的規模化發展。這為使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盆景”,到湖北高校“園景”,再到全國高校“全景”奠定了基礎。
按照“高起點、跨越式、重協同、建機制”的思路,依托“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暨法治發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打造社會治理現代化高端智庫平臺,提高服務高端決策與社會發展的能力和水平。2013年獲批首個高校“教育部社會治理法治建設創新團隊”;2014年獲批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應用理論研究基地”;2015年獲批設立首個“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基地”并于2020年被評為優秀基地;2019年獲批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基地”;2020年與刑事司法學院聯合申報獲批設立“教育部科技部司法鑒定技術應用與社會治理學科創新基地”;2021年被湖北省委宣傳部向中宣部推薦作為“社會治理現代化”國家級高端智庫(100個)培育單位;2022年被湖北省評為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優秀單位(綜合排名第二)。與此同時,充分挖掘和利用國際資源,與劍橋大學耶穌學院、國際網絡犯罪監管協會簽訂合作協議,搭建聯合國反腐敗締約國、聯合國刑事司法與犯罪預防、國際反貪局協會、國際刑法協會、國際檢察官協會等國際組織開展合作、建立協作聯系機制、搭建“中國之治”國際話語傳播平臺。10年來聚焦國家和地方重大戰略需求,堅持“問題導向、緊貼地氣、協同創新、引領前沿”的理念,服務中央與地方高端決策取得優異成績,累計獲黨和國家領導人、省部級領導、省級以上領導機關采納批示426件。從而為構建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三大體系”,實現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課程高校開設廣覆蓋,培養“四型”卓越法治人才,服務高端決策與社會發展,“中國之治”國際話語傳播等方面闖出了一條新路。
《社會治理法學概論》(以下簡稱《概論》)的編撰自始至終得到我國著名法學家的匠心指導。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主任、教育部法學學部召集人、吉林大學資深教授張文顯給予精心培育與傾力支持,即:2016年,他在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法學學部年度工作會議、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法學)重點研究基地主任聯席會議暨“科技進步、社會治理與法治”(昆明)學術研討會上,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創設“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給予了充分肯定。2017年,他在《中國大學教學》雜志發表《關于構建中國特色法學體系的幾個問題》專題文章中,首次提出面對法治的新興領域,要應對法治新興問題,必須鼓勵支持和培育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并為其提供發展平臺。2019年,他在繁忙的學術研究中擠出時間專程蒞臨第五屆法治社會?長江(國際)論壇——“社會治理法學50人談”,指出“推進社會治理法學學術體系、學科體系、話語體系的‘三大體系’研究是建設法治中國的必然要求,是助推中國特色法學‘三大體系’的急迫需求”,強調“支持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網絡社會治理法學交叉學科等實施體系的創新”。同年,他在《中國法學(英文版)》發表《社會治理現代化與社會治理法學建設(英文)》專欄文章,向國際社會介推社會治理法學“三大體系”及其建設成效。2021年,他在主持編撰《習近平法治思想概論》第二篇第十四章中準確詮釋習近平法治思想中關于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堅持建設德才兼備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的核心要義,提出要以深化高等法學教育改革為抓手,以優化法學課程體系、強化法學教育實踐、健全法學教育工作者和法治工作者之間雙向交流機制為著力點,“根據法治實踐和法學研究的發展,適時開設國家安全學、黨內法規學、社會治理法學、數字法學等新課程”。2022年9月,他受十九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十三屆全國人大副委員長、中國法學會會長王晨同志委托,組織專家對《社會治理法學概論》進行評審;2023年3月,他又組織八位專家對《概論》作為“馬工程規劃教材”進行評審,認為《概論》是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成果,具有主體性原創性知識體系的特色,填補了社會治理法學教材體系空白,對于推動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三大體系”建設具有引領性作用。
我國著名法學教授、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教育部法學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指導委員會主任徐顯明教授對“社會治理法學”創建發展精心指導。2017年,他專門聽取楊燦明校長關于包括創建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法與經濟學等交叉學科,推動學校“經法管”優勢學科融通發展,促進中國法學教育改革的匯報,給予指點迷津;關注社會治理法學的發展,為《社會治理法學概論》專門做序;指導“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發展創新性總結,并推薦在教育部“法學教育委員指導會”工作會議介紹推廣。
我國著名馬克思主義法學家、法學教育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和新中國法理學重要奠基人、武漢大學人文社會科學資深教授李龍老先生對社會治理法學學科帶頭人與社會治理法學“三大體系”構建給予了無微不至的關懷與悉心指導。這包括:對由檢察實務工作者轉崗進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徐漢明教授像自己的學生一樣給予釋疑解惑、指點迷津,傳授治學之道;他結合自己創建法理學“三大體系”豐富經驗,對《社會治理法學概論》知識體系構建、框架結構、理論源頭、研究對象、重要制度等若干難點問題給予重要指導意見,并時常過問編撰進度、難點問題攻關等情況。
《社會治理法學概論》填補了社會治理法學“三大體系”空白,是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的一部佳作。出卷人則是兩次入選英國《知識產權管理》(MIP)雜志評選出的年度“全球知識產權最具影響力50人”名單、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專家組成員、我校資深教授吳漢東對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及《概論》編撰一直給予關懷與重視,即:2012年,正值徐漢明同志參與最高檢承擔中央“社會管理法治問題”重大課題并面臨轉崗之際,時任校長吳漢東教授特邀徐漢明教授承擔“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初創工作,這為該學科的創建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為學校“經法管”優勢學科深度融合創造了條件。
如何構建“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主體性原創性知識體系?時任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負責人尹漢寧教授及其國家社科基金辦公室高度重視,在調查研究基礎上確定將“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理論體系建設重大任務委托給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治理法學學科帶頭人徐漢明教授、方世榮教授、姚莉教授、陳柏峰教授的專家團隊。
我國著名法學家公丕詳教授、馬懷德教授、付子堂教授、黃文藝教授、汪習根教授、秦前紅教授、汪世榮教授對《社會治理法學概論》呵護備至,高度評價,對《社會治理法學概論》給予高度評價,為《概論》作為新興學科課程“馬工程規劃教材”給予強力支持。
繼任校長楊燦明教授、時任黨委書記張中華教授、時任黨委副書記齊文遠教授為社會治理法學搭建平臺、建立人財物單獨管理體制,為該新興學科發展提供體制性保障、機制性支持。楊燦明教授還親力親為爭取省政府省財政專項經費支持。時任黨委書記欒永玉教授適應中國法學教育體系建設新要求,推動黨委做出重大決策,以“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和既有保障體制機制平臺為基礎,將其改造并創建為“國家治理學院”,帶動國家安全學、紀檢監察學、黨內法規學、數據法學等新興學科與交叉學科發展。繼任黨委書記侯振發研究員主動爭取教育部支持,推動學校續聘徐漢明教授,支持“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規模化發展與部省共建社會治理法學一流學科專業,服務湖北由教育大省向教育強省跨越。
《社會治理法學概論》是由徐漢明教授主持,方世榮教授、陳柏峰教授、姚莉教授、武乾副教授鼎力支持、全程參與,相關研究人員協同攻關。其中,徐漢明教授獨撰導論、第二章、第三章、第十章、第十二章,與其他專家合撰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并負責統稿、審稿與編校;方世榮教授撰寫第一章,并參與審稿;武乾副教授撰寫第四章,參與撰寫第六章、第七章;陳柏峰教授撰寫第五章;徐凱博士參與撰寫第二章第二節、第六章、第八章;伍治良副教授參與撰寫第七章第一節;董少平教授參與撰寫第九章;姚莉教授與其他成員合作撰寫第十一章;邵登輝博士參與撰寫第十一章;楊劍波博士參與撰寫第十三章;林必恒副教授、張新平博士參與撰寫第十四章;徐晶副教授參與撰寫導論(二);孫逸嘯博士參與撰寫第二章第一節;皮婧靖博士參與撰寫第二章第三節。
齊文遠教授、蔡虹教授參與審稿工作。
趙清博士生、李輝博士生、張勇博士生參與校對工作。
二、《社會治理法學概論》的特點及結構
《社會治理法學概論》是該學科主體性原創性知識體系的首部教材。其特點包括:
(一)《概論》型構了具有原創性的社會治理法學知識體系
《概論》貫通歷史、現在和未來,對黨領導全體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新時代為人民謀幸福、為民族謀復興百年奮斗歷程提供國泰民安社會環境偉大成就創新性總結、理論性升華、學術性表達,致力于回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對于高等法學教育的時代之需,回答構建社會治理法學“三大體系”科學之問,型構了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的理論體系。
1. 以21世紀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主體性原創性標識成果——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中的社會治理法治理論作為構建該教材的“方向標”。“習近平社會治理法治理論”萌發與孕育于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形成和發展于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深化和拓展于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新征程,具有深刻的時代背景。這一理論體系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于“國家與社會管理”“社會建設”基本原理的中國化時代化的標識性成果,其蘊含著深邃的公理、政理、法理、哲理價值;其核心要義是多維度的;由此構成了體系完備、內涵豐富、具有鮮明哲學面向世界觀和方法論的理論體系,堪稱“習近平社會治理法治理論”。這一理論體系具有科學性品質特征,即:彰顯出黨領導社會治理的政治定力、以人民為主中心的根本立場、守正創新的幾輪品格、問題導向的整理思維、統籌全局的系統觀念、精準煉達的辯證方法、遵法據理的法治思維、成熟定型的制度優勢、實踐導向的磅礴偉力、胸懷天下的恢弘志量。這一理論體系具有鮮明的實踐特色,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治理道路、制度、理論、實踐的創新性發展,為加快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更高水平“平安中國”提供了磅礴偉力。這一理論體系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即:數字文明時代社會治理現代化的“中國模式”。新時代新征程,唯有以“習近平社會治理法治理論”為引領,對我國70年來社會治理新鮮經驗進行系統性總結,理論性升華,學術性表達,才能建立起具有原創性與時代性,系統性與專業性,繼承性與民族性的標識性概念,構建主體性原創性的知識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才能準確揭示中國式社會治理道路、制度、理論、實踐的質的規定性,形成以內嵌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制度、文化的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之基本命題、核心范疇、概念體系,因而才能建立起一系列有關社會治理法學主體性原創性知識體系的理念、觀點、原理、學說、思想、理論、知識、學術等等。
2. 該學科研究方法、材料、工具的客觀性與效度性。社會治理法學研究既要受法學研究方法的指導,又要堅持人文社會科學常用的研究方法,這包括:階級分析及社會分層法,價值分析法,跨學科研究法,實證分析法,大數據研究法等等。從而使社會治理法學知識體系具有知識源頭的多元性、知識內容的豐富性、知識體系的開放性特點。
3. 首次厘定了該學科的研究對象。社會治理法是有關社會治理活動的各種法律規范之總和。它調整執政黨、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以及公民等主體在社會治理事務及其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社會治理關系,確立并實現各方在社會治理活動中的權利(力)、義務(責任),以保障社會治理活動規范、有序開展,為保障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人民生活幸福康寧、國家長治久安提供國泰民安的社會環境。而社會治理法學則是以涉及一切社會治理法現象為研究對象的相關科學活動及其成果知識的總稱。其具體研究對象包括社會治理法的基礎理論、制度安排、實施方式以及績效評價等等。
4. 準確界分社會治理法學同其他學科研究對象的區別與聯系。(1)厘清同行政法學的區別與聯系。社會治理法是指有關調整社會治理活動的各種法律規范之總和,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指執政黨、政府(行政機關)、社會組織以及公民等主體在社會治理活動中形成的“縱橫交錯”的社會關系;社會治理法學則是以社會治理法的現象及其發展規律作為研究對象的一門科學。行政法是有關行政管理活動的各種法律規范之總和,它主要調整行政機關在行政活動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通常僅構成縱向的“行政關系”;而行政法學則是以行政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作為研究對象的一門科學。(2)厘清同民商法學的區別與聯系。與社會治理法調整對象不同的是,民商法的調整對象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等民商事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民商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私人領域內所涉婚姻、家庭、個人人格權及其人格權利益等方面的身份性和財產性私人事務、市場經濟主體方面的財產性私人事務等等。這兩者法的調整對象不同所形成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差別構成了兩門學科研究對象的分野。(3)厘清同經濟法學的區別與聯系。經濟法是調整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過程中發生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由此構成了經濟法學研究對象的專門性,而與社會治理法學研究對象的專門性區別開來。(4)厘清同社會法學的區別與聯系。社會法是社會治理法的一部分,兩者應當是整體與部分的種屬關系,原“社會法學”應當擴展形成為正在發展構建中的“社會治理法學”。這是因為,社會法僅僅是調整有關勞動關系、社會保障關系和社會福利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這難以涵蓋新時代社會治理法律制度體系,亟需在此基礎上拓展完善。為此,構建社會治理法學的核心范疇、概念體系,確定研究范圍,型構該學科知識體系邏輯結構意義重大。《概論》初步型構了“社會治理法學”主體性原創性知識體系、話語體系,因而填補了該新興學科教材體系的空白。
(二)《概論》型構了內容全面、結構完整的社會治理法學知識體系
《概論》的結構內容為:
1. “導論”部分。包括社會治理法學的興起;習近平社會治理法治理論的指導地位;社會治理法學的研究對象及研究方法;社會治理法學與相鄰學科的關系;社會治理法學的理論價值和社會意義。
2. “上篇:基礎理論”部分。包括社會治理法的涵義及調整對象;社會治理法的基本原則;社會治理法的地位及其體系;中國社會治理法制史;中國式社會治理現代化道路的發展歷程及其重大成就共五章。
3. “中篇:法律制度”部分。從形式上看我國目前尚無綜合性的“社會治理法”法典,但實質上調整社會治理法律關系的主要內容已分散規定在各種基本法、專門法、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黨內法規之中。《概論》按照社會治理法的基本原理、法律淵源、歷史演進、法律制度范式,對現有生效的294部法律(截至2022年底)、702部行政法規及相關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進行系統梳理(其中黨的十八大以來新制定法律70部、修訂法律237部次),將其系統歸納、高度提煉為社會治理法律制度體系,即:(1)“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2)“社會自治法律制度”;(3)“政社合作共治法律制度”;(4)“社會矛盾預防化解法律制度”;(5)“公共安全保障法律制度”;(6)“突發事件應對法律制度”;(7)“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法律制度”;(8)“網絡社會治理法律制度”,共八章。從而科學詮釋了新時代社會治理法治體系建設的歷史性成就,反映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的恢弘進程,為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社會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形成完備的社會治理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社會治理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社會治理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社會治理法治保障體系、完善的社會治理黨內法規體系提供了學理支撐。
4. “下篇:實施與評估”部分。包括社會治理法實施基礎理論;社會治理法治評估,共兩章。從而構建了具有主體性原創性的社會治理法學知識體系。
三、《社會治理法學概論》是國內首部社會治理法學教材,為開設社會治理法學新課程提供了支撐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加快發展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的新興學科和交叉學科”,并指出“要抓好教材體系建設,形成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立足國際學術前沿、門類齊全的哲學社會科學教材體系”,“在教材編寫、推廣、使用上要注重體制機制創新,調動學者、學校、出版機構等方面積極性,大家共同來做好這項工作”。
1.《概論》初期版本教學實驗反響良好。《概論》初期版本作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治理法學研究生的教材已使用多年,教學效果良好并獲得理論與實務界的充分肯定;通過教材講授,學生系統掌握了社會治理法的理論體系、制度運行、實務操作技能等,為國家培養了一批“綜合型、創新型、能力型、涉外型”社會治理卓越法治人才,探索出了社會治理法學“為誰教”“教什么”“教給誰”“怎樣教”的“四型”卓越法治人才培養新路子。
2.《概論》定型版適應了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課程設置對專業教材的現實需求。《概論》適應中國式社會治理現代化發展要求,立足構建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三大體系”,是國內首部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教材,具有首創性和引領性。隨著法學教育及法學新興學科教育的規模化,全國高校將逐步普遍開設國家安全學、黨內法規學、社會治理法學、數字法學課程,《概論》將為“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教材體系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一)研究目的
1.系統總結中國式社會治理發展歷程、重大成就及其新鮮經驗。中國式社會治理現代化道路可概括為中國共產黨始終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基本原理為指導,結合中國國情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治理階段性特征,領導億萬人民進行新民主主義開探、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開辟、改革開放開拓、新時代開創社會治理現代化的百年發展歷程及其重大成就。其重大成就可概括為: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統籌把握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呈現風險挑戰與發展機遇的歷史疊加交匯期,以偉大的歷史主動精神、巨大政治勇氣、強烈的責任擔當,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統攬偉大斗爭、偉大工程、偉大事業、偉大夢想,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出臺一系列重大戰略決策,推動一系列重大改革舉措,發展完善一系列重大制度安排,戰勝一系列重大風險挑戰,解決了許多長期想解決而沒有解決的難題,辦成了許多過去想辦而沒有辦成的大事,推動黨和國家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開創中國式社會治理現代化新道路方面,習近平總書記適時領導和推動立法機關將社會體制改革、平安建設的豐富實踐創新性總結,制度性升華,修訂和出臺了以憲法為核心,以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保障、社會自治、政社合作共治、社會矛盾預防化解、公共安全保障、公共突發事件應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網絡社會治理的法律制度體系;領導和推動完善政府治理體系,國家監察體系,行政綜合執法體系,司法制度體系,國防軍事體系,大國外交體系,推動全球治理體系,開創當代中國步入世界舞臺中央、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不可逆轉之勢所要求國際國內發展環境的新格局;不僅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而且發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治理制度體系,開創了中國式社會治理現代化新道路。新時代社會治理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其表現可概括為豐富發展并形成了十大制度體系,即:黨對社會治理“統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體系、“職責明確,依法管理”的政府治理體系、國家安全制度體系、公共安全保障制度體系、生態空間治理制度體系、社會矛盾預防化解制度體系、基層社會治理制度體系、政社合作共治制度體系、網絡綜合治理制度體系、社會治理組織保障制度體系。新時代建設和諧社會、更高水平平安中國,開創中國式社會治理現代化新道路的基本經驗可概括為:充分顯示“習近平關于平安中國建設的重要論述”的實踐偉力,充分展示中國式社會治理制度體系巨大優勢,充分顯示人民群眾的磅礴力量,充分體現黨“統攬全局、協調各方”的政治優勢。通過對中國式社會治理現代化新道路發展歷程、重大成就、新鮮經驗的創新性總結、理論性升華、學術性表達,既為在法治軌道上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提供智力支撐,又為開創中國式社會治理現代化提供厚重發展條件。
2.推進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三大體系構建。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習近平法治思想與習近平社會治理理論為指導,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黨的二十大報告精神為引領,以推進社會治理體制改革的重點難點薄弱點問題為切入點,以發展完善現代社會治理法律制度、開創中國式社會治理現代化新道路為目標,堅持從中國國情和實際出發,正確解決社會治理階段性特征與中國現實、回答中國問題,構建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三大體系,提煉社會治理法學標識性學術概念,打造中國式社會治理現代化新道路的學術體系,具有中國特色、國際視野、傳播“中國之治”話語體系;凝練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的學科內涵,推動該學科與包括行政法學、民商法學、經濟法學、知識產權法學、涉外法學等傳統法學學科知識的深度融合,與政治學、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信息學與計算學等人文學科乃至與相關工科學科知識的深度破壘融通,形成體現繼承性與民族性,原創性與時代性,系統性與專業性特點的“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三大體系。這包括:(1)學科體系方面。本課題力求以正確解決社會治理階段性特征與中國現實、回答中國問題,提煉社會治理法學標識性學術概念等重大基礎理論問題研究為導向,對該學科性質、學科定位、學科分類、學科設置的科學化、體系化給予科學詮釋解讀和回答。(2)學術體系方面。社會治理法學是以一切社會治理法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各種科學活動及其發展規律的總稱。它堅持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于社會建設與社會管理基本原理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治理理論的指導地位,以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制度、實踐為模本,以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與社會治理法治建設的戰略決策為引領,堅持總結當代中國治理經驗與借鑒國際治理成果相結合,厘清國際治理理論與實踐興起及其背景,對中國特色社會治理法學基礎理論、社會治理法治體系和社會治理法律實施三個基本問題作出正確回答,是社會治理法學理論研究的基本遵循。加快建設社會治理法學學術體系、學科體系、話語體系(以下簡稱“三大體系”),對于加快社會治理法學理論體系、學科體系、教材體系、課程體系建設,構建社會治理復合型、創新型、能力型、涉外型(以下簡稱“四型”)卓越法治人才培養模式,助推國家與社會治理法治現代化的意義重大。社會治理法學研究須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教育戰略規劃、服務國家與社會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重大需求,形成遵循理論研究規律,具有鮮明學科理論特色、實踐面向,反映社會治理法學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的發展趨勢,形成具有主體性原創性的社會治理法學知識體系,從而不斷豐富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治理的法治理論。其邏輯結構包括:①社會治理法學的興起;②習近平社會治理理論在開創中國式社會治理現代化新道路的根本指導地位,即:她是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于“社會建設”“國家和社會管理”“國家與法”等基本原理在新時代的繼承和發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治理理論的創新發展,是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提供國泰民安、和諧穩定社會環境新奇跡的行動指南,也是加快建設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三大體系”的理論指導。這一理論體系是21世紀中國化時代化馬克思主義治理理論,是人類治理文明新形態的重大理論。③社會治理法學的基礎理論,包括社會治理法的調整對象,基本原則,性質地位,中國社會治理法律制度史,中國式社會治理現代化新道路發展歷程、重大成就及其基本經驗。④社會治理法律制度。包括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社會自治法律制度,政社合作共治法律制度,社會矛盾預防化解法律制度,公共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突發事件應對法律制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法律制度,網絡社會治理法律制度。⑤社會治理法治實施。包括社會治理法實施基礎理論即社會治理法實施概述、社會治理法實施的政治基礎、社會治理法實施的經濟基礎、社會治理法實施的社會基礎、社會治理法實施的文化基礎;社會治理法治評估即社會治理法治評估概述、社會治理法治評估的發展演進、社會治理與法治評估實踐、社會治理法治指標體系及評估標準、社會治理法治評估應用。⑥社會治理法學與其他相關學科的區別與聯系。首先是與行政法學、民商法學、經濟法學、社會法學等二級學科的區別與聯系,該研究成果提出傳統社會法學的劃分已嚴重滯后于新時代社會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客觀需求,社會治理法學與社會法學的關系構成屬種關系,社會法學已被發展的社會治理法學所包含,從而型構了社會治理法學新興學科的學科地位,協調社會治理法學與既有社會法學學科定位沖突;其次提出了與傳統法學學科知識,與政治學、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及其他人文社會科學乃至信息計算學等工科的學科知識融通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觀點。⑦社會治理法學的理論價值和社會意義。其理論價值包括構建中國特色社會治理法治理論體系,促進中國特色社會治理理論發展完善,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其社會意義包括適應我國法學交叉學科發展的需求,適應社會治理法學專業卓越人才缺口的需求,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需要。(3)話語體系方面。本課題研究形成的反映中國式社會治理現代化新道路的發展歷程、重大成就、基本經驗,型塑了“中國之治”的“治理模式”“中國智慧”“東方經驗”,為那些既希望加快自身發展、又希望保持民族獨立性、實現社會和諧穩定、國家長治久安的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提供了全新選擇,展示了中國共產黨人以國之大者的立場、寬廣的視角眼光、厚重的治理文明,開創人類發展與和諧新奇跡的大國擔當與大黨智慧。與此同時,還為國內外學術界、社會民眾在各國治理實踐中進行治理模式比較、治理文明欣賞、治理道路互鑒,推動構建全球治理文明共同體提供中國式話語體系,破解西方治理道路“一家獨爭”,全球治理政治格局的“霸凌欺弱”現象的迷陣,而提供共識性與學理化的話語表達,推動該領域國際學術交流與理論爭鳴,不斷豐富全球治理文明治理智慧與治理成果,進而開創社會治理法學話語體系構建與傳播的新境界。
3.致力于法律、法治、法理一體化研究。既有法學研究規律表明,法律、法治、法理是法學體系的三個核心范疇,是整個法學理論體系的基石。在多領域多層次推進社會治理進程中,常常涉及公民權利(義務)稟賦與公權力(責任)設定的限度及其相互關系,以及堅守與弘揚公平、平等、正義等基本法理追求。由此,法理范疇不僅內含于中國社會治理法律思想文化,而且內嵌于中國共產黨領導億萬人民進行百年中國式現代化,在法治軌道上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開創中國式社會治理現代化新道路的發展歷程、重大成就及其基本經驗之中;不僅內嵌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道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體系之中,而且蘊含在社會治理法律制度體系、社會治理法治實施體系之中。因此,社會治理法學不僅要研究社會治理法律、依法治理,而且要研究開創中國式社會治理現代化新道路的深層次法理問題,由此凝練而成社會治理的法理概念、命題、原理、范疇、概念、話語等,從而構建科學的社會治理知識體系、學術體系、學科體系、教材體系、話語傳播體系,使社會治理法學融入中國特色法學體系之中,助力中國式社會治理現代化發展。
(二)研究意義
1.以社會治理法學“三大體系”助推“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法治中國”,是新時代我國法治建設的主題和主線,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發展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和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大戰略任務,是發展社會主義法治文明乃至政治文明的歷史性任務。中共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創新社會治理,要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堅持依法治理,加強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提高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在創新社會治理過程中,既存在著社會治理理論與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的對接,又存在對現行法學學科體系的審視與突破,還存在著對國外社會治理模式的研究和借鑒等若干問題,需要以社會治理法學加以有效回應和學科統攬。
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轉化后,社會治理呈現出新的階段性特征,社會治理法治建設尤為緊迫,亟需我國法學研究理論界、實務界和法學教育界對社會治理法治問題進行系統化、綜合化、學科化的研究,為社會治理創新提供系統化的理論指導。近幾年,法學各分支學科以及法學的相鄰學科(如社會學、政治學、管理學、經濟學等)都以社會治理為對象進行研究,形成了不少研究成果,對此需要在理論框架上進行系統梳理和整合。而構建社會治理法學“三大體系”,正可以有效地把各學科碎片化研究成果整合為思想關聯、邏輯嚴謹的理論體系和學術體系。因此設立社會治理法學學科,加強社會治理法學“三大體系”建設,助力社會治理現代化,加快建設法治社會,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無疑是迫切之舉。
2.以社會治理法學“三大體系”助力中國特色法學型構
習近平總書記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的講話、在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在全國黨校工作會議上的講話、視察中國政法大學與中國人民大學的講話多次強調,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體系。哲學社會科學體系是由一系列分支學科體系構成的,法學體系就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具有支撐作用的組成部分。按照習近平總書記2017年5月3日在中國政法大學座談會上就構建中國特色法學體系的指示要求,構建中國特色法學“三大體系”需要從三個方面實施體系創新。首先,是傳統學科的升級轉型;其次,是發展新興學科;其三,是支持交叉學科。他在今年視察中國人民大學再次強調,我國有獨特的歷史、獨特的文化、獨特的國情,建設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大學不能跟在別人后面依樣畫葫蘆,簡單以國外大學作為標準和模式,而是要扎根中國大地,走出一條建設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大學的新路。這是因為,一方面,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出現的許多新問題給傳統法學理論和方法創新提出了新課題。另一方面,扎根中國大地,探索“四型”卓越法治人才不僅是為黨育人、為國育才的急迫任務,而且是建設世界一流大學的必然要求。
社會治理法學恰恰是一門新興交叉學科。它以法學為理論基礎,以社會學、公共管理學、政治學、經濟學為理論支撐,以社會治理及其法治化為主要研究對象的社會科學,是一個多學科交叉融合與實踐應用的理論體系和知識體系。針對其學科特點,建立核心范疇、確立理論命題、優化研究方法,是構建社會治理法學“三大體系”的前提和基礎。“法治社會”與法治國家、法治政府一體建設,是在開拓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治理道路、制度、文化、實踐的進程中亟待回答的重大課題。在“三位一體”統籌推進的宏大實踐敘事中,我們要從“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有關國家、政府、社會、法治理論寶庫中尋找智慧的“鑰匙”。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運用歷史唯物主義和辯證唯物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對中國五千年治理文明特別是對中國共產黨建黨百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七十年來、改革開放四十年來、黨的十八大十年來,黨領導人民取得的社會治理、社會建設和社會現代化歷史的成就、經驗進行全面、系統、深度研究,提出一系列具有繼承性與民族性、原創性與時代性、系統性與專業性、科學性與融通性的基本范疇、重大命題、核心概念、經典論語;要面向社會治理現代化,面向新時代社會治理實踐,以科學認知和政治擔當,回答中國社會現代化的時代之問,回答社會治理法學的學科定位、研究對象、基本范疇、邏輯體系等學術之問,積極回應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實踐之問。在此基礎上構建好社會治理法學“三大體系”。
主要內容和重要觀點
(一)主要內容
《概論》型構了內容全面、結構完整的社會治理法學知識體系,其內容可概括為
1.“導論”部分
包括社會治理法學的興起;習近平社會治理法治理論的指導地位;社會治理法學的研究對象及研究方法;社會治理法學與相鄰學科的關系;社會治理法學的理論價值和社會意義。
2.“上篇:基礎理論”部分
包括社會治理法的涵義及調整對象;社會治理法的基本原則;社會治理法的地位及其體系;中國社會治理法制史;中國式社會治理現代化新道路的發展歷程、重大成就及其基本經驗,等等。
3.“中篇:法律制度”部分
從形式上看我國目前尚無綜合性的“社會治理法”法典,但實質上調整社會治理法律關系的主要內容已分散規定在各種基本法、專門法、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黨內法規之中。《概論》按照社會治理法的基本原理、法律淵源、歷史演進、法律制度范式,對現有生效的293部法律、702部行政法規及相關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進行系統梳理(其中黨的十八大以來新制定法律69部、修訂法律237部次),將其系統歸納、高度提煉為社會治理法律制度體系,即:(1)“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2)“社會自治法律制度”;(3)“政社合作共治法律制度”;(4)“社會矛盾預防化解法律制度”;(5)“公共安全保障法律制度”;(6)“突發事件應對法律制度”;(7)“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法律制度”;(8)“網絡社會治理法律制度”,等等。從而科學詮釋了新時代社會治理法治體系建設的歷史性成就,反映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的恢弘進程,為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社會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形成完備的社會治理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社會治理法律實施體系、嚴密的社會治理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社會治理法治保障體系、完善的社會治理黨內法規體系提供了學理支撐。
5.“下篇:實施與評估”部分
包括:(1)社會治理法實施基礎理論:社會治理法實施概述、社會治理法實施的政治基礎、社會治理法實施的經濟基礎、社會治理法實施的社會基礎、社會治理法實施的文化基礎)。(2)社會治理法治評估:社會治理法治評估概述、社會治理法治評估的發展演進、社會治理與法治評估實踐、社會治理法治指標體系及評估標準、社會治理法治評估應用,等等。
(二)重要觀點
1.首次系統梳理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社會治理法治思想的內涵
習近平總書記以馬克思主義根本立場,世界眼光、大國卓越政治家的膽識,對黨領導億萬人民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開探階段、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的開辟階段、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的開拓階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的開創階段,對百年開探、開辟、開拓、開創中國式社會治理現代化新道路的豐富實踐創新性總結,理論性升華,學術性表達,形成了原創性標識性的系列經典觀點,概括起來是“十五論”,即:社會治理根本保證論、社會治理宗旨論、社會治理戰略布局論、社會治理格局論、社會治理動力論、社會治理主體論、社會治理基本原則論、社會治理體系論、社會治理民主協商論、網絡綜合治理格局論、社會治理法治化論、城市治理論、自治法治德治結合論、基層治理體系論、全球治理共同體論。這一理論體系內容豐富、結構嚴密、體系完備,具有馬克思主義哲學方法與與鮮明實踐面向的理論特征。她是為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推進中國式社會治理現代化,持續創造國泰民安社會環境新奇跡的行動指南。。
2.首次梳理厘定了社會治理法學的研究對象
社會治理法學以一切涉及社會治理法現象為研究對象。社會治理法是有關社會治理活動的各種法律規范之總和。它調整執政黨、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以及公民等主體在社會治理事務及其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社會治理關系,確立并實現各方在社會治理活動中的權利(力)、義務(責任),以保障社會治理活動規范、有序開展,為保障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人民生活幸福康寧、國家長治久安提供國泰民安的社會環境。而社會治理法學則是以涉及一切社會治理法現象為研究對象的相關科學活動及其成果知識的總稱。其具體研究對象包括社會治理法的基礎理論、制度安排、實施方式以及績效評價,等等。
3.準確界分社會治理法學同其他學科研究對象的區別與聯系。
具體包括:(1)厘清同行政法學的區別與聯系。社會治理法是指有關調整社會治理活動的各種法律規范之總和,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指執政黨、政府(行政機關)、社會組織以及公民等主體在社會治理活動中形成的“縱橫交錯”的社會關系;社會治理法學則是以社會治理法的現象及其發展規律作為研究對象的一門科學。行政法是有關行政管理活動的各種法律規范之總和,它主要調整行政機關在行政活動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通常僅構成縱向的“行政關系”;而行政法學則是以行政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作為研究對象的一門科學。(2)厘清同民商法學的區別與聯系。與社會治理法調整對象不同的是,民商法的調整對象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等民商事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民商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私人領域內所涉婚姻、家庭、個人人格權及其人格權利益等方面的身份性和財產性私人事務、市場經濟主體方面的財產性私人事務,等等。這兩者法的調整對象不同所形成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差別構成了兩門學科研究對象的分野。(3)厘清同經濟法學的區別與聯系。經濟法是調整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過程中發生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由此構成了經濟法學研究對象的專門性,而與社會治理法學研究對象的專門性區別開來。(4)厘清同社會法學的區別與聯系。社會法是社會治理法的一部分,兩者應當是整體與部分的種屬關系,原“社會法學”應當擴展形成為正在發展構建中的“社會治理法學”。這是因為,社會法僅僅是調整有關勞動關系、社會保障關系和社會福利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這難以涵蓋新時代社會治理法律制度體系,亟需在此基礎上拓展完善。為此,構建社會治理法學的核心范疇、概念體系,確定研究范圍,型構該學科知識體系邏輯結構意義重大。《概論》初步型構了“社會治理法學”主體性原創性知識體系、話語體系,為該新興學科教材體系填補了空白。
5.界定社會治理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研究提出,社會治理法是有關社會治理活動的各種法律規范之總和,它調整執政黨、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以及公民等主體在社會治理活動中所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確立并實現各方在社會治理活動中的權利(力)、義務(責任),以保障社會治理活動規范、有序開展,最終達成社會和諧的根本目標,實現國家長治久安,人民生活幸福康寧。其特征為:(1)社會治理法內容方面的特征。包括社會治理法規范的是社會治理活動;社會治理法以社會治理中的特定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社會治理法兼具公法與私法的性質;社會治理法的內容豐富并具有開放性。(2)社會治理法形式方面的特征。具體包括:社會治理法由形式多樣的法律規范構成。目前,我國尚未制定統一的社會治理法典。社會治理法的結構體系由分散于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中有關社會治理法律規范條款內容所構成;社會治理法兼具“硬法”與“軟法”兩種形態。社會治理所針對的社會事務復雜多樣,社會問題的性質、類型及其成因有別,因而需要不同的規制方法妥善處理。如有的事務需要通過直接的命令與服從管理模式來具體落實,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手段予以保證;而有的事務則需要通過合作、自治等模式來具體落實,以行政合同、行政指導、行政服務以及自律管理等手段加以推進。其中,前者就需要制定社會治理法的“硬法”規范,后者就需要運用社會治理法的“軟法”規范。
6.提出社會治理法治評估指標體系
社會治理法治建設指標體系的基本內容涵蓋黨委領導和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建設,人大加強社會治理立法和監督,政府主導社會治理法治建設,司法機關維護社會治理公平正義,社會組織自治和參與合作共治,公眾有序參與社會治理法治建設等6個一級指標。(1)“黨委領導和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建設指標體系”一級指標涵蓋6個二級指標及 31個三級指標,其基本要求是對黨組織在社會治理法治建設中總攬全局、全面籌劃、兼顧各方、協調發展,全面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建設的狀況進行客觀評價。(2)“人大加強社會治理立法和監督指標體系”一級指標涵蓋4個二級指標及16個三級指標,其基本要求是對人大全面推進社會治理法規的制定及其實施的監督進行客觀評價。(3)“政府主導社會治理法治建設指標體系”一級指標涵蓋6個二級指標及45個三級指標,其基本要求是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導社會治理的功能作用充分發揮;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共治的渠道暢通;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進行客觀評價。(4)“司法機關維護社會治理公平正義指標體系”一級指標涵蓋5個二級指標及24個三級指標,其基本要求是對司法機關公正司法,嚴格規范行使司法權,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加強司法監督,提高社會治理領域司法公信力狀況進行客觀評價。(5)“社會組織自治和參與合作共治指標體系”一級指標涵蓋2個二級指標及13個三級指標,其基本要求是對社會組織依法自治、參與合作共治的體制機制健全完善,社會活力增強,自治秩序良好狀況進行客觀評價。(6)“公眾有序參與社會治理法治建設指標”一級指標涵蓋4個二級指標及9個三級指標,其基本要求是對全民參與社會治理的法治意識,自覺學習、遵守社會治理法律制度,公眾高度自覺有序參與社會治理法治建設狀況進行客觀評價。
學術價值和應用價值
(一)學術價值
1.構建中國特色社會治理法治理論體系
社會治理內容的豐富性和發展性需要構建相適應的社會治理法律體系。在我國,社會建設被確定為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同等重要并相互獨立的國家“五位一體”總體布局。隨著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政治多極化、文化多樣化、治理多元化、信息現代化的深入發展,全球不穩定不確定因素日益增多。和平崛起的中國,正處在以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為節點的新發展階段,正面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條件下的各種風險與挑戰。組織、領導和團結帶領全體人民進行“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決定了中國共產黨人在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中的堅強核心領導地位,要求其為進行這場“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制定戰略規劃,作出戰略決策,提出路線圖、時間表。而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則是“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的重要一環,是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個實施步驟,是加快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法治化實施路線圖、時間表的重要組成部分。偉大的實踐需要偉大的理論引領。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推進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進程中,提出了社會治理法治“十五論”的理論體系,創造性地發展了中國特色社會治理法治理論。社會治理法學應當關注和深入研究若干重大基礎理論問題,即:(1)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治理法治理論產生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2)社會治理法治理論指導。包括“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于國家與社會治理的經典觀點,即關于國家與社會管理的基本原理、主要特征、時代背景、指導意義。(3)中共領導集體關于中國特色社會治理法治理論的系列論述,主要研究毛澤東同志、鄧小平同志、習近平同志等中央領導集體關于社會治理法治建設思想產生的時代背景、主要內容及其價值。(4)中國特色社會治理法治理論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制度、文化、實踐中的地位與作用。(5)中國特色社會治理法治體系。包括:社會治理法律制度體系、社會治理法治實施體系、社會治理法治監督體系、社會治理法治保障體系、黨在社會治理中的領導地位及其方式,等等。(6)社會治理法治“東方模式”“中國智慧”及國際話語表達。(7)基層治理、市域治理、超大城市治理體系及其實施路徑。(8)中國特色社會治理法治文化。社會治理法學要對中國五千年治理文化進行創新性挖掘,對新中國成立70多年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治理法治理念、制度、實踐及其物態表征,對人類治理文明實踐成果進行創新性轉化進行系統性梳理總結,形成具有傳承性、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呈現創新性為特征的社會治理法治文化,為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智力支持。
2.促進中國特色社會治理理論發展完善
社會治理的改革實踐需要相應的法律制度加以確認。我國社會治理理念與中央高端決策及其集體行動,經歷了從傳統政府管理到目前強調政府與社會共同協作治理的變革,治理理念由“治理”取代“管理”。從中共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到十八屆三中、四中、十九大、十九屆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再到二十大各項戰略決策不難發現,中央有關社會治理決策部署的內容是不斷豐富發展的。這需要將具有“軟法”意義的重要高層戰略決策與相關規范性文件作為指導宏大社會治理實踐的行動指南,成為推動社會治理創造新鮮經驗、型構行為模式、完善制度安排的磅礴力量,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社會治理理念轉變所引領的行為模式與之相適應的體制機制、行為規范需要通過建構相應的法律制度來固化,以實現依法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再一方面,需要對傳統立法模式造成具有社會治理法律規范內容的大量分散條款予以梳理、整合并使之系統化。為此,社會治理法學需要對社會治理法治化進行系統性研究。首先,從社會治理法的基礎理論維度看,科學回答社會治理法的基礎理論構建,包括:社會治理法的范疇及價值功能、社會治理法的研究對象、性質地位、社會治理法的歷史演進、中國社會治理法律制度史、中外社會治理法律制度比較等。其次,從社會治理法的類型維度看,科學回答社會治理法的類型,包括基本公共服務保障法、社會自治法、政社合作共治法、社會矛盾化解法、公共安全保障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網絡社會治理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法等,從而形成科學完備的社會治理法律制度體系。最后,從社會治理法實施的維度看,科學回答社會治理法實施的基礎理論、實施方式、社會治理法治建設指標體系及其考評標準。由此加快推進社會治理法治體系和治理法治能力現代化。
3.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
在全面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征程中,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創造性地運用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及其世界觀、方法論于現階段中國的基本國情,遵循社會治理一般規律的基礎上,立足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更高水平“平安中國”“法治中國”的豐富實踐,提出了一整套新命題、新論斷,新范疇、新觀點,新理念、新思想,形成了內容豐富、體系完整、邏輯嚴謹,具有純熟哲學方法和鮮明實踐面向的法治理論體系,概括起來有11個要義,即:堅持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堅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堅持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堅持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堅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習近平法治思想”是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的重大理論成果,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經驗結晶,是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現代化的行動指南。依法推進社會治理,既是社會治理的內在要求,也是法治作為最大的社會公約數的必然追求。社會治理法學需要研究社會治理法治建設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法治理論之間內在的邏輯聯系,從堅持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高度,科學回答“什么是中國特色社會治理法治現代化”“為什么要推進中國特色社會治理法治現代化”“怎樣推進社會治理法治現代化,加快建設更高水平‘平安中國’”這三個基本問題;準確詮釋社會治理法治的性質、法律地位,社會治理法律制度體系、社會治理法治實施體系、社會治理法治監督體系、社會治理法治保障體系、黨對社會治理“統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體系及其方針政策指引,從而推動社會治理法治理論朝著系統性、科學性及成熟性方向發展,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豐富發展。
(二)應用價值
1.適應我國法學交叉學科發展的需求
學科建設是高等學校實現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職能的基礎。隨著時代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傳統意義上的學科建設,已經無法滿足高等學校實現其職能的條件,復合型人才的培養、大型科研項目的實施、服務于國家和地方經濟建設等任務都需要多個學科間的相互協作、交叉融合。雖然部分高校高度重視跨學科人才培養,但從學科設置的總體情況來看,法學交叉學科仍然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除此之外,法學界更為普遍的現象是不注重交叉學科的規劃建設,法學與其他學科融合及知識融通嚴重不足,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法學的進一步發展。我國法學學科歷經近40年的發展,目前存在的傾向是學者個體對熟悉的學科縱向研究十分深入,而其他相關學科協同、參與橫向研究相對較少,限制了學者以及學生的問題意識的培育、研究方法的創新和學術視野拓展,而呈現出“職業性神秘”“隔行如隔山”等知識割裂的狀態。由于不少法學學者觀念形態取向的不同或者能力儲備的差異,導致法學建設領域存在一些固守傳統的傾向,這固然有其合理性和正當性,對于學科按既定方向發展也是必不可少的,是值得秉持與弘揚的。問題在于大數據時代信息爆炸式發展的情境中,學科之間信息資源的交換利用拓展是學科發展的新型動力,是不可忽略的。比如橫向借鑒上一些對其他學科研究范式、分析工具、理論模型因情感認同、認知與感悟、學科交叉轉向、方式方法更替等方面的偏好差異,而常常表現出對其他學科如政治學、管理學、經濟學、社會學等學科知識的尊重、借鑒、引用存在諸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成為當下法學普遍存在學科壁壘、院系壁壘、校地壁壘、理論與實際分隔的現象。大數據時代知識爆炸的背景下更需要推進新型交叉學科的建設和發展。因此,拓寬法學新的知識增長點、創新法學新型學科是繁榮中國法學學科建設必須直面與亟需回應的重大問題。
2.適應社會治理法學專業卓越人才缺口的需求
“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國際形勢復雜多變,改革發展穩定、內政外交國防、治黨治國治軍各方面任務繁重前所未有,我們面臨的風險挑戰之前所未有。這些風險挑戰,有的來自國內,有的當來自國際,有的來自經濟社會領域,有的來自自然界。我們打贏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必須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運用制度威力應對風險挑戰的沖擊。”在此背景下,“提高社會治理科學化水平,必須加強社會治理法律、體制機制、能力、人才隊伍和信息化建設”。這給社會治理法學高層次專業人才的需求提出了急迫要求。根據測算,目前為止,全國3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兵團)、680個地級市、3374個縣級單位以及數以萬計的鄉鎮需要有大批政治可靠、社會治理法律業務精、熟悉群眾工作、作風扎實、品行優良的社會治理法學人才。按照公務員(780萬)自然減員率千分之五,每年需要補充懂法律、講規矩、善協調、重服務、會治理的公職人員4萬名左右;全國公共財政供養人員5000萬,按自然減員率千分之五,每年需要補充人才25萬名左右;全國工商注冊大中小企業8500萬個,按每個企業至少有一名懂法律、善管理的企業法律人才,則需要8500萬名左右;全國行政村69萬個,按每個村需有一名懂法律、善治理的社會人才69萬名;政府治理、企業自治、社會治理、政社合作共治給社會治理法治人才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和急迫的供給需求。此外,隨著社會對社會治理法學建設人才需求的增加,全國高等院校開設社會治理法學專業的院校數量必將持續增多,對社會治理法學專業相關科研和教學人才的需求量必將持續增長。因此,構建社會治理法學學科,為社會治理法學領域培養“復合型、能力型、創新型”卓越法治人才,為各級黨政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經濟管理部門、各類公共事業單位、科研院所以及基層社區提供專門人力資源支持,有利于滿足社會治理法學卓越法治人才的社會需求。
3.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需要
“依法治國”與“全面深化改革”猶如“高鐵快車”與“基準軌道”的互動依存體。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部署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社會體制、生態文明體制和黨的制度建設重大改革,猶如啟動高速運行的“高鐵快車”,朝著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航程奔馳,執掌“高鐵快車”方向盤的是中國共產黨,而“基準軌道”猶如法律規則、法律程序、法治秩序及其法治精神,為“高鐵快車”提供飛速運行的通道,制動、穩定、減速乃至提速、加速的機制。唯有法治的軌道才能保障改革的“高鐵快車”安全、穩定、有序、高速行駛,才能承載更多資源,創造更多財富,給人們提供更安全、更健康、更舒適、更文明的幸福生活。社會治理作為全面深化社會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其法治化的實現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也是全面深化改革成果的具體體現。在開啟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新征程中,機遇與挑戰并存,經濟、文化、社會、生態等領域諸多治理難題亟待解決。其中,社會領域問題包括:保障性社會問題(貧困、失業、疾病、意外傷亡損害);越軌性社會問題(犯罪、越軌行為);歧視性和排斥性社會問題(性別歧視、農民工歧視、病殘人士歧視);失調性社會問題(心理失調、婚姻家庭破裂、生活環境資源破壞);整合性社會問題(貧富分化、城鄉差別、地區差別);需求性社會問題(養老服務需求、兒童照料需求、休閑需求、交往和結社需求);重大風險防范化解社會性問題(政治風險、意識形態風險、經濟風險、科技風險、社會風險、生物安全風險、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外部環境風險),等等。這些社會問題的妥善有效解決,既是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在社會建設與社會治理領域的重要任務,是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現代化建設,建設更高水平“平安中國”的目標追求,也是讓改革發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更精準惠及全體人民,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幸福、美麗的現代化國家的目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