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湖北召開全省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推進會,印發《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經營主體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措施》)。
《措施》聚焦“三不一重”突出問題提出15條具體舉措,促進全省營商環境持續優化升級。
圖源湖北日報
我最關心的是:
六、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企業賬款長效機制。政府投資項目立項前應開展財力論證,明確資金來源。嚴禁無預算、超預算開展建設。完善拖欠賬款清理與巡視、審計、督查的常態化對接機制。
中小企業困難之一,是該收的錢收不回來,資金鏈斷裂。
我覺得民營經濟促進法重要內容之一就是清理賬款。
——第六十五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及時向民營經濟組織支付賬款,不應以人員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拖延支付民營經濟組織賬款;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應強制要求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支付民營經濟組織賬款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十六條 大型企業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等,應當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賬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支付賬款的條件。
人民法院完善拖欠中小民營經濟組織賬款案件審判執行工作協調機制,推動案件依法及時立案、審理、執行,對符合條件的相關案件可以先行調解,保障中小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賬款支付保障工作,預防和清理拖欠民營經濟組織賬款;強化預算管理,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安排預算,并嚴格按預算實施;加強對拖欠賬款處置工作的統籌指導,對有爭議的鼓勵各方協商解決,對存在重大分歧的組織協商、調解。協商、調解應當發揮工商業聯合會、律師協會等組織的作用。
第六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依法向民營經濟組織作出的政策承諾和與民營經濟組織訂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人員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民營經濟組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10月12日,國新辦舉辦新聞發布會,介紹“加大財政政策逆周期調節力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有關情況。
其中提到,抓實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壓實地方主體責任,按照一省一策,落實各項化債措施。中央財政在2023年安排地方政府債務限額超過2.2萬億元的基礎上,2024年又安排1.2萬億元的額度,支持地方特別是高風險地區化解存量債務風險和清理拖欠企業賬款等。地方債務風險整體緩釋,化債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效。
這一條的落實難度特別大。要有足夠的耐心。
清理對小微企業欠款是個老大難問題,甚至會出現清了又欠、越欠越多的惡性循環。為此,工信部今年4月就修訂《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向社會征求意見,強調要堅持市場主體負責、行業規范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的原則,按照源頭治理、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問題。同時規定了包括對拖欠方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在內的多條罰則。
在細節問題上也在查漏補缺。比如,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不得以第三方付款作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條件;《條例》(征求意見稿)也明確,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更為重要的是,《條例》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對提出付款請求或投訴的中小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恐嚇、打擊報復。這是拖欠小微企業款項的重要原因,也是小微企業不敢主張權利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