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唯一的一部統計法律,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6年5月15日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九次會議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通過,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很榮幸,由于2003-2012年是兩屆全國人大代表,我列席了2009年6月底的人大常委會,小組討論時,邱曉華列席,坐在我后面。
從2003年起當全國人大代表和到湖北省統計局當副局長,就提了不少與統計法有關的建議。
在文心一言問《葉青代表建議修改統計法》:
主要是基于現行《統計法》存在的諸多問題,他認為這些法律條款亟須進行修改以適應當前的社會經濟發展需求。具體來說,他的建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葉青認為現行《統計法》在抗干擾能力上顯得相對較弱,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擾,導致統計數據失真。他特別指出,領導干預統計數據是一個重要原因,這直接影響了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因此,他建議對《統計法》進行修訂,增強其抗干擾能力,并確保統計數據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其次,葉青注意到現行《統計法》中對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統計違法行為有明確的處罰措施,但對于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的同等行為卻缺乏相應的制裁。他認為這是不公正的,并可能導致濫用權力和數據造假的行為。因此,他提議擴展《統計法》的適用范圍,對所有涉及統計違法的行為進行一視同仁的處理。
此外,葉青還強調統計數據的公開透明的重要性。他認為,只有確保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和透明度,才能建立起公眾對政府統計的信任,從而提高政府決策的公信力和科學性。
綜上所述,葉青代表的這些建議旨在推動《統計法》的完善,以提高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公信力,為政府決策提供更可靠的數據支持。同時,這也體現了對法治精神和公平正義的追求,有助于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八九不離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24年9月13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統計法體現了最高的統計管理水平,有五大亮點需要多宣傳:
一是增加統計監督有關規定,推動統計監督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更加有效發揮職能作用。
十九屆四中全會對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作出重大制度安排,明確提出以黨內監督為主導,推動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2021年中央印發《關于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提出統計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求加快構建系統完整、協同高效、約束有力的統計監督體系。
二是體現新發展理念要求,著力提升統計服務能力。
規定“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健全科學合理的統計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將新經濟新領域納入統計調查范圍”;為充分發揮信息化對統計現代化的驅動作用,加快建設智慧統計,規定國家“推動現代信息技術與統計工作深度融合”,進一步推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在統計工作中的轉化與運用;為獲取更加真實準確的源頭數據,規定搜集整理統計資料要“充分利用行政記錄、社會大數據等資料”,“推動統計臺賬電子化、數字化、標準化”,以有效提升政府統計生產能力、數據質量和服務水平。
三是圍繞優質服務宏觀決策,鞏固地區生產總值統一核算等改革成果。
統計法修改,就國民經濟核算專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實施統一的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國家統計局統一組織和實施地區生產總值核算工作”。
四是扭住“責任制”這個牛鼻子,增加進一步防治統計造假的規定。
新修改的統計法就建立健全防治統計造假責任制新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職責任范圍,建立健全相關責任制,加強對領導干部統計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追究法律責任。”上述規定主要源自中央《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的相關要求。其中,加強對領導干部統計工作的考核管理,在任職考察和干部考核中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實行“一票否決制”,是落實責任制的關鍵內容。
五是強化部門間統計信息共享,提高統計資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統計整體效能。
在中央政府層面,除國家統計局組織實施國家統計調查以外,目前有60多個國務院部門和行業協會具有統計調查職能,開展大量部門統計調查工作。新修改統計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明確統計信息的共享范圍、標準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