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鄉土中國》是費孝通著述的一部研究中國農村的作品。首次出版于1948年。
全書由14篇文章組成,涉及鄉土社會人文環境、傳統社會結構、權力分配、道德體系、法禮、血緣地緣等各方面。在《鄉土中國》中,作者用通俗、簡潔的語言對中國的基層社會的主要特征進行了概述和分析,全面展現了中國基層社會的面貌。全書主要探討了差序格局、男女有別、家族、血緣和地緣等。
《鄉土中國》是學界共認的中國鄉土社會傳統文化和社會結構理論研究的重要代表作之一。
賀雪峰的《新鄉土中國》,廣西師大出版社2003年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修訂版。全書分鄉土本色、村治格局、制度下鄉、村莊秩序、鄉村治理、鄉村研究方法六篇共64篇文章,對農民和農村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解讀。作者從鄉村生活的細節——諸如半熟人社會、農民的合作能力、村莊精英的譜系、農民負擔機理等等作深入透視,讓讀者沉浸到鄉村中,沖擊原有的對鄉村的經驗與想象,促使你去思考,這正是不易察覺的中國經驗、中國常識。
賀雪峰,1968年6月生,湖北荊門人,法學博士。長期從事農村調查,自1996年以來,先后在全國二十余省市做農村調查,調查內容涉及村民自治、鄉鎮財政、鄉鎮選舉、信訪制度、稅費改革、農地制度、建設用地制度、鄉村水利、農業經濟、農業現代化、農民福利、農村文化、農民宗教、鄉村社會性質、農村弱勢群體、新農村建設、農村扶貧、鄉村規劃、農民工、城鄉關系、城市化等等方面,2002年至今一直主持湖北六村鄉村建設實驗,累計駐村調查時間超過1000天。
賀雪峰教授所帶領的學術團隊長期致力于農村研究,主張“田野的靈感、野性的思維、直白的文風”,以他為核心的研究團隊被稱為“華中鄉土派”。
2017年12月,賀雪峰教授正式就任武漢大學社會學系主任。
2019年,任武漢大學社會學院首任院長。
發表學術論文一百余篇,出版著作十余部。
讀了該書,與財稅史有關的話題我特別關注。
一是農業稅。
村干部除了協助縣鄉向農民收取稅費以外,還有一個重要工作是為單家獨戶農民提供“一家一戶不好辦和辦不好”的公共事務,其中向農民收取稅費中,包括農業稅、“五統”、“三提”和共同生產費,其中農業稅交給國家,“五統”交給鄉鎮,“三提”留在村集體,共同生產費用于村社集體共同生產事務。一個村莊,收不起來農業稅,繳不上“五統”,當然也不可能有“三提”收入和獲得共同生產費。而離開村社集體,“人均一畝三分,戶均不過十畝”的農民不可能獨立解決共同生產事務,因此出現了農業生產環節的各種困難,甚至村民之間的正常關系都難以維系。一個強人村干部不僅可以協助鄉鎮向農民收取農業稅,而且可以收上共同生產費從而為村民辦成他們“辦不好和不好辦”的生產和生活中的各種公共事務。
以上兩端,就在村莊中形成了十分獨特有趣的好人治村與惡人治村的循環。
取消農業稅后,國家不再向農民收稅,且取消了面向農民的各種收費。甚至用于共同生產事務的共同生產費也不再允許收取,而代之以“一事一議”籌集共同生產費用。“一事一議”要求就每一件村集體要辦的公共事務,由村民代表討論由村民按受益程度分攤費用。實踐的結果是,全國絕大多數農村“一事一議”都搞不起來,農村公共事務就不再有資金來源。
取消農業稅后,國家不僅不再向農民收取稅費,而且向農村轉移大量資源。轉移資源的辦法有兩種:一是糧食補貼、種子補貼、綜合補貼等資金直補到戶,一卡通;二是通過條條自上而下轉移,以項目制的形式建設農村公共品。
項目制是由鄉村申報,由部門審批。村干部必須要有關系,要善于跑項目,才可以獲得上級轉移資源進村。村干部跑來項目和資源是村干部的本事,與村民無關。不過,村民可以從項目中獲得好處,因為這些項目都是惠農工程。因為農民并無付出,又可以得到好處,村干部跑來資源是他有本事,跑不來資源也沒讓村民受損失。這樣一來,村干部向上級跑資源就逐漸與村民沒有關系,在自上而下通過條條轉移資源的過程中,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個新的縣鄉村利益共同體,這個新的利益共同體與過去的不同,就是這個新利益共同體沒有自我爆炸的機制,是可以持續的:只要上面有資源轉移下來,這個利益共同體就可以越結越厚,越養越肥。經過這個利益共同體,無論中央轉移下來多少資源,農民都很難獲益了。
如何打破目前通過條條向下轉移資源,通過項目申報來進行惠農工程建設的以上體制性問題,是一個重大難題。
時代不同了,干部職責不同了。
二是大操大辦。
由于當前人們經過革命運動和無神論教育,成為徹底的唯物論者,知道人之生死是一種自然現象,并不存在陰陽對話,因此,這種本來是陰陽對話的儀式,也就沒有了禁忌和恐懼。沒有禁忌和恐懼的喪事儀式就變得不可理解。以前一直如此辦喪事的特殊程序和儀式本身不重要了,因為那些特殊程序和儀式只是迷信。沒有禁忌和恐懼的人們辦喪事的儀式,就不關心陰陽兩界的交流,也就是不相信與神和鬼的世界的交流,但這種一直是辦大事的儀式卻保留了下來。這個時候,若村莊村民之間還有競爭的話,就自然而然地在辦喪事的儀式上表現出來,辦喪事成為生者與生者之間的競爭。這種競爭可以向兩個方面發展。一是恢復傳統的儀式,比如競相請道士念經,但這時請道士念經的生者并不是關心道士念經會給死者與生者帶來什么交流,而是別人在喪事上做的事情我也做了。別人請了一個道士,我請兩個;別人請兩個我請3個。有人一次請10多個道士來念經,念給旁人看。二是借用現代手段,比如沭陽的電聲樂隊。既然只是生者之間的競爭,辦喪事就要辦出聲勢。現代手段的聲勢更大,與電聲樂隊震天的音響比,嗩吶聲音太尖細、太普通。你可以請電聲樂,我就再加上唱流行歌曲;你唱流行歌曲,我就表演現代歌舞。總之,作為生者競爭的辦喪事,因為失去了人們對死亡的敬畏,失去了對鬼神世界的禁忌和恐懼,而變成了大操大辦、不倫不類的“喜事”,變成了外人無法理解的一出鬧劇。
婚禮是另一件容易大操大辦的儀式。過去通過婚禮儀式,新婚夫婦向眾人宣誓,新的家庭組成了,這是一個可以對眾人負責任的家庭,也是一個可以穩定預期的家庭。現在,婚禮在城市越來越不重要,在農村也越來越喪失其本來的意義。婚姻成為現代人的私事。因為是私事,目前可以隨便地、自由地談婚論嫁,可以隨便地離婚再婚。不是說這樣一定就不好,而是說,傳統婚禮儀式所表達的社會宣誓組成“白頭到老”的對社會負責任的家庭的意義消失了或正在消失。婚禮越來越變成什么呢?變成了收錢和送錢的游戲。今天網上有一文《強迫的悲歡》,是說當前辦的紅白喜事,請柬滿天飛,“八竿子也打不著的灰溜溜的他和她”,也愣要“悲傷著他的悲傷,快樂著他的快樂”,就是要收錢唄!而一個鎮委書記3年辦9次紅白喜事,一個副縣長的父親去世竟大操大辦到當地物價上漲的例子,不一而足。
現在有了好的思路。彩禮限高標準如何定?江西多地新探索:按農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約3倍算。統計指標有了新功能:平息爭吵。
三是分攤負擔。
近些年來糧價低迷,農民負擔沉重,承包土地這種權利的含金量大大降低,一些農村的農田大片拋荒,村集體能給村民的已經很少了。反過來,村莊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開支,上級不斷加重的稅費提留,村組干部的報酬和村務管理等費用,需要攤到村民身上。有些村民不耕種村集體的土地,不享受村莊的福利,僅僅是有村籍這一項,就得承擔這些分攤下來的費用。1999年我在湖北一個有名的豆腐村(鐘祥石牌)調查,全村近1/3的村民舉家在全國各大中城市做豆腐。村干部到年底,有一項任務便是到全國各地找豆腐郎和豆腐娘們收分攤到他們頭上的費用,一年竟可以收10多萬元,雖然收這10多萬元要花費數萬元路費。這就難怪農民會托關系遷走他在本村的戶口,這樣他就不再具有本村的社會身份,享受不到村民的好處,也不再承擔繁重的義務。
田野調查的很細。
四是農業特產稅和屠宰稅(“兩稅”)。
2000年到吉林金村調查,發現金村也如荊門農村一樣,傳統的人際聯系正在解體。
從農民負擔方面看,金村農民負擔也很輕,金村所在鄉竟然一直沒有開征農業特產稅和屠宰稅這兩項荊門農民最為不滿卻無可奈何的平攤下來的稅收。
從一開始,中央就強調農業特產稅和屠宰稅(以下稱“兩稅”)應據實征收。但直至今天,大部分農村“兩稅”仍然是按戶或田畝平攤的。按說“稅”是很規范的,特別是屠宰稅,農民沒有殺豬,當然就不應該納稅,殺一頭豬,也就應該納一頭豬的稅。可是,我們在全國調查,幾乎沒有農村是據實征收屠宰稅的,即使按豬頭去征稅,也遠遠超過應納稅額。在江西調查,殺一頭豬要據實征收40多元屠宰稅,遠遠超過了實際應納稅額(實際應納10—12元),據實只是你是否殺了豬,而稅額是上級分解下來的總額按豬頭平攤。在湖北調查,不少村戶平攤屠宰稅上百元,有的農戶未殺豬也得攤這么多稅,這是按戶頭平攤的,離據實征收更遠。
中央知不知道“兩稅”平攤?知道的,不然中央文件就不會一再強調“兩稅”要據實征收了。不僅中央知道,“新聞調查”和“焦點訪談”等媒體總是曝光一些地方豬頭稅變人頭稅,誰都知道了。誰都知道按人頭平攤“兩稅”是不對的事,卻偏偏在全國很多農村平攤了10余年,直到今天仍然如此,為什么?不是因為鄉鎮“兩稅”平攤違反中央減輕農民負擔的事實不明顯,而是“兩稅”平攤是全國農村的事實,“兩稅”平攤還未達至農民承受負擔的底線,或者說“兩稅”平攤還未引起惡性案件。有些“點兒低”的鄉鎮出現了這種惡性事件,其負責人就要倒霉。在農民組織能力較強的地方,“兩稅”平攤容易引起群體性事件,如我們調查的江西某鄉鎮,就因為屠宰稅平攤引發數千農民鬧事。但全國有組織的農民太少,發生惡性案件的機會要等到農民不堪重負到極限才會出現。
農村費改稅的目的是為了將農民合理負擔與不合理負擔分清楚,鄉鎮只能征收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兩稅附加”,其他一律不準征收,農民也有權拒交。但是,以前中央也規定農民有權拒交一切不合理稅費,并給每家每戶發“農民負擔卡”,寫上可以拒交一切負擔卡之外的不合理負擔,而實際上大多數農民都交了負擔卡以外的不合理負擔,因為拒交不了。明明白白的屠宰稅,按戶平攤,不殺豬也得交,而且交的稅額遠遠超過殺一頭豬所應納的稅。那么,我們有什么理由說費改稅之后,鄉鎮就不會向農民收取稅以外的費?有什么理由相信農民有能力拒絕鄉鎮超過規定的收費?又有什么理由相信費改稅后國家就會加大力度查處鄉鎮一級大量的加重農民負擔事件?
我的意思是說,如果不改變農民負擔加重的機理,稅費改革將會變成治標之策。
沒有想到,社會學者如此理解“兩稅”的。
兩稅法,是唐德宗時代的建中元年(780年)由宰相楊炎建議推行的新稅法。是以原有的地稅和戶稅為主,統一各項稅收而制定的新稅法。由于分夏、秋兩季征收,所以稱為“兩稅法”。
2003年3月,在北京開全國人大會,認識清華大學秦暉教授,他的“走出黃宗羲定律怪圈”之說,極大地推動了免農業稅運動。
五是公車。
前些年,鄉鎮一級財政支出的決定權相對較大,但隨之出現的是教師工資長期被拖欠,應該支出的財政資金未能支出,不應支出的財政資金到處都支。就是在1990年代中后期的中西部地區,一方面教師工資被拖欠,一方面鄉鎮建辦公樓、買小車的支出卻很多。中部地區鄉鎮一級無論多么小的一個鄉鎮,書記、鎮長一人一輛專車的情況相當普遍。
為了維持高額的辦公費開支(專車支出、招待費支出等),鄉鎮克扣教育資金、農林水利資金、文化廣播資金,已是公開的秘密。不僅如此,鄉鎮還到處借債務,欠債數千萬元。因為鄉鎮財政該支不支,不該開支的卻到處開支的問題實在嚴重,上級不得不收回鄉鎮財政支出的權限,先是普遍將教師工資收回縣市一級,再是一些地方將公務員工資由縣市直達。接下來還會由縣市直接下撥鄉鎮的農林水資金、教育資金,由縣市規定鄉鎮小車使用權限、招待辦公費的上限等。逐步取消鄉鎮財政開支的決定權。鄉鎮財政節支的積極性事實上也不存在了,因為節支的空間沒有了。
我提出“公車相對論”,認為,同樣級別的干部,在不同地方,公車待遇不同。處級干部在省直機關沒有公車,在地級市直機關就有公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