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2日,《中國紀檢監察報》刊登文章《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鏟除腐敗滋生土壤》。文章說:行賄不查,受賄不止。行賄者“圍獵”、受賄者權錢交易,是腐敗仍在發生的重要原因。
2021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會同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說明了具體的范圍,打擊行賄違法犯罪行為,需要多管齊下,在司法、行政、紀律、經濟等多個領域提高行賄犯罪違法成本。
《意見》明確了查處行賄行為的重點:一是多次行賄、巨額行賄以及向多人行賄,特別是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的;二是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三是在國家重要工作、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四是在組織人事、執紀執法司法、生態環保、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幫扶救災、養老社保、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的;五是實施重大商業賄賂的。
在一年前,湖南省紀委監委對十九大以來查處的8起行賄典型案例進行公開通報。
8起典型案例的行賄人都是私營企業主,行賄的謀利事項主要發生在工程承攬、項目招投標、工程監理、工程款支付、用地審批、土地補償等工程建設領域的關鍵環節。行賄情節惡劣,時間跨度長、金額巨大,多頭多次行賄現象突出。行賄方式多樣、手段隱蔽,有直接向本人送的,也有通過公職人員特定關系人送的,有直接送現金、銀行卡、房產、車輛的,也有以項目利潤分紅、購買家電、承辦裝修等名義進行利益輸送的。
大量的案例表明,一些行賄人之所以多次行賄、巨額行賄,除了利益驅動外,另外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法治意識淡薄,總以為只要自己不是公職人員,就不用付出代價。
《中國紀檢監察報》文章特別提到一個平時不容易看到的數字: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共查處行賄人員6.3萬多人,其中,全國檢察機關共查處行賄人員3.6萬人。
6.3萬人不是一個小的數字,必定會影響到成千上萬家企業的健康發展。多地建立行賄人“黑名單”等制度,統籌運用紀律、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通過限制企業資質、市場準入等,讓行賄人付出應有代價。
要讓行賄人付出代價,不能只是一句空話。行賄人依據情節嚴重需處3-10年刑期,或更加嚴重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超過1萬元以上構成行賄罪。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與“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相對應,首先,要加大行賄案件的查處力度,構建“不敢賄”的懲戒機制;其次,要扎緊籠子,構建“不能賄”的防范機制;最后,要構建“不想賄”的保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