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新舉措
2月1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確定:
一是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以減輕疫情對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的影響,使企業恢復生產后有個緩沖期。
除湖北外各省份,從2月到6月可對中小微企業免征上述三項費用,從2月到4月可對大型企業減半征收。
湖北省從2月到6月可對各類參保企業實行免征。
6月底前,企業可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在此期間對職工因受疫情影響未能正常還款的公積金貸款,不作逾期處理。
實施上述政策,考慮了社?;鸾Y余等情況,可確保養老金等各項社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二是抓緊出臺科學分類的復工復產防疫指南,指導各地合理確定復工復產條件。
做好重點群體就業工作。有序組織農民工返崗,除疫情嚴重和擴散風險高的地區外,糾正限制勞動者返崗的不合理規定。抓緊制定高校畢業生延期錄用報到方案,加大網上招聘力度。抓緊出臺對個體工商戶的支持政策。
三是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確保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支持疫情嚴重地區開發臨時公益性崗位,運用失業保險基金向失業人員發放失業補助金。
2、湖北原來的政策要修改
湖北“18條”中,第16、緩繳社會保險費。
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微企業,按規定經批準后,可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緩繳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職工可按規定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緩繳期滿后,企業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
老政策是緩,現在是2-6月免。
3、浙江的規定
浙江是“30條”,(十五)規定返還緩繳社會保險費。
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受疫情影響的參保企業,各地根據企業不同情況,可返還1—3個月不等的社會保險費,月返還標準按2019年12月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確定。
上述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對因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緩繳社會保險費,相關補繳手續可在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完成。對受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的企業,未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職工補繳之后視為正常繳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