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稅負寬松,向來被譽為創業的沃土、企業的天堂。那么可能很多人會問了,香港公司報稅時,該怎樣利用香港公司降低稅務成本?下面瑞豐德永就為大家舉一案例進行講解。
案例:某內地公司在內地工廠生產產品,出口到國外。內地公司有進出口權,可以收付外幣。同時符合內地出口退稅政策,對于出口的產品可獲得9%的退稅。此公司可成立香港公司來合理避稅。
增值稅=銷項額(銷售額)*17% - 進項額(可視為成本額)*17%
退稅額=銷售額 * 9%
(注:退稅比例視不同行業不同產品有稅局標準設定)
假設1: 出口產品在內地生產成本共計RMB60萬,銷售給國外客戶RMB100萬,在無香港公司存在時,最終應繳增值稅:
應繳增值稅額=銷售額*17% - 成本額 *17% - 銷售額*9%=100*17%- 60*17% - 100* 9%=-2.2(稅局退回2.2萬)
假設2:成立香港公司,由內地生產成本RMB60萬的產品賣給香港公司RMB80萬的價格,再由香港公司RMB 80萬成本賣給國外客戶RMB 100萬。
應繳增值稅額= 80*17% - 60*17% - 80*9%=-3.8(稅局退回3.8萬)
由此數據明顯印證,成立香港公司在稅務上是有優勢的。
離岸豁免:
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征稅,即使在香港成立了有限公司,但如果公司業務利潤并非來自香港,公司便可于申報香港利得稅時,同時向香港稅局申請離岸收入以豁免繳納香港利得稅。
優點:如申請成功,便可合法利用香港稅務條例,豁免繳納離岸收入產生的利得稅;減低營運支出及增加公司投資能力。節省稅務支出,減低營運成本;豁免稅款之資金可增強公司投資其他業務能力。
缺點:申請結果要視稅務局評估結果,沒有百份百保證,若申報不成,須繳付香港利得稅;公司需要支付離岸豁免申請成本。
基本條件:
1、供應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客商;
2、訂單的簽署過程均不在香港發生;
3、貨物未在香港發生報關、收發貨等;
4、未在香港有實體的辦公室和聘請香港員工;
5、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經營紀錄等。
申請流程:
做帳審計--->將經審計報表與報告交稅局提出申請--->稅務發出離岸問題信件--->撰寫回復信件及相關資料交稅局--->稅局下審批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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