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套取政府獎勵資金,與他人合謀捏造債務關系,致使法院作出錯誤的裁判文書。2月17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法官頓朝霞向記者介紹,該院依法審結一起虛假訴訟案,主犯柯某華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大冶市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1日,柯某華控制的花炮公司與大冶市茗山鄉人民政府簽訂協議,雙方約定花炮公司自愿退出煙花爆竹生產領域,茗山鄉政府獎勵其523萬余元。
同年6月26日,花炮公司與茗山鄉人民政府簽訂《補充協議》,雙方約定獎勵資金分兩批撥付,第一批在企業拆除后撥付300萬元,第二批在大冶市人民法院關于花炮公司相關案件執行完畢且再無任何糾紛后再撥付。
柯某華為套取上述獎勵資金,與劉某全、汪某勤共謀,分別于2019年9月27日、2020年1月2日兩次捏造花炮公司差欠劉某全、汪某勤共計61萬元的債務關系,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終導致執行案款被柯某華取走使用。
此外,柯某華于2017年6月因差欠債權人彭某源貨款,彭某源于2020年6月11日將其起訴至大冶市人民法院,該院判令柯某華和其配偶陳某英給付貨款6萬元及利息。事后,彭某源多次上門討要債務,但柯某華仍拒不履行判決結果,致使其債權無法追回。
隨后,大冶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柯某華、劉某全、汪某勤犯虛假訴訟罪,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柯某華、劉某全、汪某勤惡意串通,以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錯誤的裁判文書,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情節嚴重,且嚴重侵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其行為均已構成虛假訴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柯某華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全、汪某勤經公安機關傳喚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認罪認罰,均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全、汪某勤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全、汪某勤分別向法院繳納退賠款25.126429萬元、25.56397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依法判處柯某華、劉某全、汪某勤犯虛假訴訟罪,其中判處柯某華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萬元;判處劉某全、汪某勤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各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