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年前發生交通事故,法院已經處理。事故造成的傷害,五年后加重傷情,可以再次申請賠償嗎?近日,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判決保險公司需承擔相關賠償共17萬余元。
案情顯示,2018年1月的一天,李某甲駕駛小汽車將正在步行的李某乙撞倒,造成李某乙受傷。事故認定李某甲負全部責任,李某乙不負此次事故的責任。涉案小型汽車的登記所有人系李某甲,該車輛在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2019年10月,經司法鑒定,被鑒定人李某乙所受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賠償系數為12%。為此,李某乙將李某甲、某保險公司訴至赤壁市人民法院,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李某乙各項損失合計12萬元,在商業第三者險限額內賠償李某乙其余各項損失合計5萬余元。
2023年5月,李某乙又被醫院診斷為左股骨肉缺血性壞死。李某乙再次住院治療19天,共支付醫療費6萬余元。住院期間聘請護工,共花費護理費四千余元。后經司法鑒定,李某乙被評定為九級傷殘(原先為十級傷殘)。李某乙后續人工髖關節置換、修復相關醫療費用為人民幣6萬元。
2024年3月,李某乙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李某甲、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因此次交通事故新產生的損失22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發生交通事故后,李某乙的損害雖經法院審理得到了賠償,但此后,李某乙的病情不斷惡化,出現術后股骨頭壞死,且李某乙病情惡化(九級傷殘)與本起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根據相關規定,李某乙就新產生的費用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是重復起訴,不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商業險責任范圍內,賠付李某乙因此次交通事故新產生的各項損失17萬余元,目前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