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28日,湖北省隨州市消防救援支隊曾都大隊在對濱湖灣小區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A-2棟一層樓一電動車違規停放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安全出口處充電,一旦發生火災,濃煙會迅速彌漫整個疏散通道,嚴重威脅業主生命安全,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第一時間對違規充電電動車進行拍照取證并聯系車主。
車主到場后,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當場對既有的違規行為進行確認,要求車主立即將電動車轉移至室外規定充電地點,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法對該電動車主處以500元罰款。
法律法規鏈接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高層民用建筑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
(二)高層民用建筑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的;
(三)未設置外墻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墻外保溫系統的;
(四)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
(六)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