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元月初,國務院發布《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就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建立長效機制,對從根本上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也首次提出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農民工資支付模式,落實責任主體。針對改革意見和亮點,記者采訪了市勞動監察部門的權威專家,了解我市是如何引導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
農民工要大膽提出簽訂勞動合同
近期,來自咸安區雙溪橋的3名農民工向本報反映,2013年6月,他們一行20名農民工在咸寧高薪區某鋼構公司從事水電工程。工程完工后,該鋼構公司欠下20名農民工的安裝費、務工費110萬余元。3年來,這3名農民工代表工友多次前往討薪,卻始終聯系不到該公司負責人。
近日,通過咨詢市勞動保障監察局,這些農民工才明白,由于上崗前未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欠薪時間已超過3年,只能向法院起訴。
為企業打工,為何不與對方簽訂勞動合同?2016年45歲的油漆工萬大林說:“10多年來,我一直在江浙一帶的工廠做油漆,每次都是和老板約定好工錢,就立即開始干活,從來沒有簽過勞動合同。一方面我沒有認識到簽合同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擔心簽下合同后,限制了活動空間,更擔心廠方因此不要我。”
對此,市勞動保障監察局表示,農民工要大膽向用工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提出不簽合同,則將面臨相關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該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時,市勞動監察局提醒廣大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施工單位繳納工資保證金防欠薪
企業拖欠工資,老板莫名蒸發,這是員工最為頭痛的事。不過,依托企業提前繳存的工資保證金,將會大大緩解這一矛盾。
2016年上半年,60名來自財貿新都會的員工求助市勞動保障監察局,反映他們工資數月未發。該局獲悉后,立即深入調查。經了解,財貿新都會還有一筆70萬元的售房款存放在市房管局的專管賬庫內,按照勞動法應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市勞動保障監察局與房產部門多方協商,后將這筆售房款發放給財貿新都會的60名員工,解決了欠薪難題。
“如果企業在開工前,能依法依規交納繳納工資保證金,就能從源頭上預防欠薪行為。”市勞動保障監察局解釋,為預防和解決我市建筑領域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保持社會穩定,促進建筑領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等規定,凡在我市范圍內承攬工程項目建設的建筑企業,須按本規定繳納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要求在工程開工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部門負責通知并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3%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建筑企業連續三年無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無違反勞動用工管理規定等違法行為的,可按工程合同造價的1%繳納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企業聯合會評為勞動保障A級誠信的企業,可免繳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
市勞動保障監察局指出,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專儲、專項支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該保證金主要用于預防建筑企業克扣、拖欠農民工工資時墊付基金備用。
惡意欠薪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農民工往往是勞動力市場的弱者,為了養家糊口,他們賺取微薄的工資,付出艱辛勞動,往往卻很容易受到惡意欠薪的傷害。于用人企業而言,逃匿或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將會面臨法律的嚴厲制裁。
市勞動保障監察局指出,我國惡意欠薪罪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據市勞動保障監察局局長肖萬華透露,目前該局正在實施將工資支付情況納入企業誠信評價范疇,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建立健全企業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使失信企業在全國范圍內“一處違法、處處受限”。(記者 陳志茹 通訊員 張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