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通報:
黃超在擔任竹山縣工商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期間,對該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劉繼宏在喬遷新居、為其岳母治喪期間收受親戚以外人員禮金問題不僅不提醒、不勸誡,還帶頭參與。黃超因違反工作紀律,監督責任落實不力,失職瀆職,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事件回顧:
2015年7月15日,湖北省紀委通報了5起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不力的典型案件,竹山縣工商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黃超“榜上有名”。
2013年某月的一天,黃超獲悉了同事要到本單位黨委書記、局長劉繼宏家,送禮祝賀他喬遷新居的消息。知此消息后,黃超內心很糾結:自己該如何面對此事呢,是堅決勸誡制止還是“隨大流”參與?黃超心里打起了算盤:“按理來說,自己是應該勸誡阻止的,因為劉繼宏作為黨員領導干部,收受禮金是違紀的,特別是在十八大之后、中央八項規定出臺之后。自己作為紀委書記,完全有責任和義務去勸誡阻止。可從感情上講,對方是領導,如果去阻止的話,就可能影響和領導的關系,而且別的同事都去送禮了,自己不去的話也顯得“格格不入”。最終,感情戰勝了理智:在一個星期天的下午,黃超去劉繼宏家表示了祝賀,將一個裝有500元現金的紅包交到了劉繼宏妻子的手上。
2015年元月的一天,黃超知道了劉繼宏岳母過世的事。有了上次喬遷送禮的經歷,黃超這次幾乎想都沒想,便讓自己的妻子前去吊唁,再次送上了500元禮金。
查處經過:
2015年3月,省委第四巡視組在竹山巡視期間,接到群眾舉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劉繼宏在岳母喪葬、搬家事宜中收受禮金。
接到巡視組轉來的案件后,竹山縣紀委高度重視,立即組織專班展開調查。
經查實,2013年11月,時任竹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的劉繼宏喬遷新居,收受非親戚禮金24800元。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黃超獲悉消息后,不僅沒有勸誡阻止,還到劉繼宏家表示祝賀,并送上裝有500元現金的紅包。2015年1月,劉繼宏為岳母治喪,黃超讓自己的妻子前去吊唁,再次送上了500元禮金。
經過查證,劉繼宏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頂風違紀,在喬遷新居、岳母治喪期間大操大辦,黃超身為紀委書記,不但不勸誡阻止,反而帶頭參與。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二條:在管轄范圍內,對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的,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黃超身為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落實監督責任不力、失職瀆職,最終受到了黨紀、政紀處理。
“此事告誡包括我在內的所有人,紀律挺在全體黨員面前,不管是紀委書記還是普通黨員都必須嚴格遵守,紀委書記沒有盡到監督責任照樣要處分。”黃超說,此事再一次警示自己和其他紀檢干部,紀委書記不僅要處處從嚴要求自己,還得時時從嚴要求其他黨員,從嚴監督班子成員,切實把紀委的監督責任履行到位。(竹紀宣)
案件點評:
竹山縣工商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黃超對局長違規大操大辦不僅不勸誡制止,而且還參與送禮,折射出個別紀檢監察干部怕得罪人,對監督畏首畏尾;有的只想著與同級黨委搞好關系,不主動向上級紀委匯報工作,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背后反映的其實是不愿監督、不敢負責的問題。
黨風廉政建設出了大問題,黨委的主體責任不可推卸,紀委的監督責任也難辭其咎。要加強對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問題該發現沒有發現就是失職,發現問題匿情不報、不處理就是瀆職。黨風廉政建設出了問題,特別是出了區域性、系統性問題,就要追究黨委(黨組)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組長)的責任。
面對依然嚴峻復雜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形勢,紀檢監察干部要不斷增強責任意識、使命意識,把監督責任牢牢扛在肩上,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