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日湖北網訊 郭某到人社局辦理養老保險,在繳納所謂250元“建檔費”后,收到的收據里卻出現兩張各100元的定額“罰沒款”收據。為了給這兩張“罰沒款”收據“討說法”,郭某將人社局訴至法院。不料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人社局卻無法提供收取“建檔費”的依據。最終法院依法判決確認被告人社局收取原告郭某“建檔費”的行政行為違法,并責令人社局返還原告郭某25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郭某到人社局填表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申報手續。次日,人社局通知其交納“建檔費”250元。郭某按照要求交款后,人社局向其出具了7張湖北省非稅收定額票據,其中五張10元的定額票據未注明收費項目,兩張100元的定額票據項目為“罰沒款”。之后,郭某向人社局質疑為何收取此項費用,人社局未予答復,郭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人社局辯稱收取郭某的250元并非“建檔費”,而是企業職工檔案保管服務費,并提供了湖北省物價局相關規范性文件。但該文件中明確規定,收取企業職工檔案保管服務費,需要單位或個人自愿委托,并簽訂協議代管檔案;同時文件還規定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月10元,不得跨年度預收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社局辯稱收取原告郭某250元系企業職工檔案保管費服務費,但該收費標準明顯與湖北省物價局相關規范性文件精神不符;同時,被告人社局出具的收費票據中,部分未注明收費項目,部分注明為“罰沒款”,既不符合票據管理規范的要求,又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