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京山的廖某有錢不還因此坐上被告席。近日,廖某因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
2013年初,方某到京山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廖某返還借款9萬元。原來,2011年11月,方某向廖某的米業公司出售了8萬元的稻谷,并且口頭約定,廖某收回此貨款后一年內交由其用作周轉,且不計利息。第二年年初,廖某又向方某借了1萬元,并出具了共計9萬元的借條。2012年10月,方某多次催款,廖某沒有還款,方某遂起訴。經審理,京山法院判決廖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方某借款9萬元。
判決生效后,廖某未履行該判決。方某遂向京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于2013年4月8日、4月18日、12月19日三次作出執行通知書和執行裁定書,并于同年12月11日作出報告財產令,但廖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拒絕申報財產,且以無執行能力為由逃避履行生效判決。因廖某有履行能力,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京山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決定對廖某司法拘留十五日(未執行)。同年12月8日將廖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015年1月6日,京山法院將此案移送公安局。第二年,廖某被派出所民警抓獲。同年3月,廖某與方某達成和解協議,并已償還債款3萬元。
京山法院審理認為,廖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廖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遂判處廖某拘役五個月。(記者胡娟娟 通訊員劉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