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開祖反復強調,申請國家賠償,就是想得到一個正式的道歉。
他是湖北省鐘祥市磷礦鎮劉沖村一名村民,2011年,因認為村里的大生化工廠污染環境,影響了他的養豬場的生產,他與該化工廠簽訂協議,拿到124萬元補償款。
一年多以后,這筆協議補償款卻成了魏開祖涉嫌敲詐勒索的“罪證”,他隨后被羈押在鐘祥市第一看守所330天,直到2013年8月,檢方撤回起訴,他被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期滿后,檢方既未重新起訴也未作出 不起訴決定,魏開祖從2015年開始申請國家賠償,但被荊門市中院駁回。
2016年7月11日,湖北高院作出決定書,撤銷荊門市中院的駁回決定,指令該院賠償委員會對魏開祖申請國家賠償案重新審理。
協議索賠后涉嫌敲詐勒索被抓
鐘祥市磷礦資源豐富,該市磷礦鎮劉沖村因有磷礦開發,周圍有多家化工廠。
據魏開祖介紹,鐘祥市大生化工廠于2006年在劉沖村落成,2008年起投入生產,“由于排污屢出事故,污水、有害氣體、粉塵、噪音導致劉沖村村民的豬圈、山林、莊稼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
據廣州日報報道,大生化工廠投產后,村民們發現附近養豬場的母豬“不孕”,桃樹只開花不結果,技術人員稱,這可能與化工廠有關。2010年11月-2011年7月,鐘祥市環保局多次出具報告,認定大生化工廠排放超標,勒令其整改。
魏開祖說,他的養豬場與化工廠僅相隔一條公路,也因此受到影響,后來通過與化工廠簽轉讓補償協議,他共拿到了124萬元補償款。
魏開祖提供的兩份協議書顯示,2011年5月29日,魏開祖和大生化工廠簽訂協議,以100萬元的價格,將其養豬場轉讓給大生化工廠。3個月后,魏開祖又與劉沖村磷礦簽訂協議書,魏將在礦井附近的8間養豬用房搬走,獲得24萬元補償。
兩份協議中,代表大生化工廠和劉沖村磷礦簽字的同為鐘守兵,協議約定,自簽訂之日起,雙方不得再用其它任何形式和途徑引發糾紛。
廣州日報的報道稱,住所距離大生化工廠600米以內的47戶村民,都分別與該廠簽訂了每年領取2萬元補償的協議。但村民們說,化工廠2011年實際只付給每戶6000元,2012年分文未付,這加劇了雙方的矛盾。
上述協議簽訂生效一年之后的2012年9月,魏開祖被當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理由是鐘守兵迫于壓力與他簽訂上述協議,他涉嫌敲詐勒索罪。
遭羈押330天,檢方撤訴
2013年3月,鐘祥市檢察院對魏開祖提起公訴。
起訴書稱,魏開祖夫妻曾于2011年3月圍堵大生化工廠與環保局,鐘守兵“迫于壓力”與魏開祖簽訂補償協議,一次性付給魏開祖100萬元。同年7月,魏開祖又以大生化工廠挖礦造成地質塌陷,影響其8間豬圈為由上訪,鐘守兵“迫于壓力”,付給魏開祖24萬元,將其買下。經鑒定,協議中養豬場和8間豬圈的總價值約為52.52萬元。因此,魏開祖構成敲詐勒索罪。
鐘祥市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書顯示,在該案審理過程中,鐘祥市檢察院以證據發生變化為由,于2013年8月20日向鐘祥市法院申請撤回起訴。鐘祥市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
2013年8月23日,鐘祥市檢察院對鐘祥市公安局作出《關于魏開祖敲詐勒索案退回補充偵查意見函》,當日,鐘祥市公安局對魏開祖取保候審,并發放釋放證。
魏開祖說,自2012年9月27日被刑拘至2013年8月23日獲釋,他共被羈押330天,“鐘祥市檢察院之后再未對我重新起訴或作出不起訴決定。”
申請國家賠償被中院駁回,高院指令重審
2015年10月14日,魏開祖向荊門市中院提交《刑事賠償申請書》,其中稱,魏開祖于當年5月12日向鐘祥市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在該院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情況下,他又于2015年7月24日向荊門市檢察院申請復議,但仍未得到回應。魏開祖隨后將這份申請書遞交至荊門市中院。
荊門市中院受理魏開祖的國家賠償申請后,于2015年12月13日作出決定書,駁回了魏的申請。決定書顯示,“鐘祥檢察院提交的證據證明,魏開祖敲詐勒索案已經退回鐘祥公安局重新偵查,本案刑事訴訟程序尚未終結”,因此駁回魏開祖的國家賠償申請。
魏開祖隨后向湖北高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2016年7月11日,湖北高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書,認定申訴人魏開祖應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決定撤銷荊門市中院的決定,指令荊門市中院賠償委員會對魏開祖申請國家賠償案重新審理。
2016年起實施的《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屬于國家賠償范圍。
魏開祖說,自己并沒有指望能通過國家賠償獲取多少賠償款,“我只是希望在這個過程中,有人能給我說清楚,為什么協議索賠會變成敲詐勒索?希望能夠得到一個正式的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