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認真落實《湖北省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典型案例指導制度》,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解析和發布機制,于2024年3月公布了首批5個指導性典型案例,取得了良好的引導效果,現將第二批指導性典型案例進行公布,供各地參考借鑒。
此次公布的5個指導性典型案例,來自各地今年以來辦理的環境違法案件,主要涉及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非法傾倒有毒物質、無輻射安全許可證擅自使用射線裝置等類型,由武漢、宜昌、荊門、黃岡、恩施等市州推薦報送,經審定后予以公布,并對相關辦案單位提出表揚。
案例一
宜昌某洗滌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4年3月11日,宜昌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第一季度雙隨機抽查計劃對某洗滌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同步委托湖北省生態環境廳宜昌市環境監測中心對該公司4噸生物質蒸汽鍋爐廢氣排放情況開展監測,結果顯示該公司鍋爐排放廢氣中二氧化硫排放濃度為128mg/m3、氮氧化物濃度為328mg/m3,分別超過《生物質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2/T1906-2022)規定排放濃度的2.2倍、1.18倍。
【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
2024年3月19日,宜昌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2024年4月12日,宜昌市生態環境局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該公司廢氣排放情況開展復測,結果顯示其各項污染物已達標排放,該公司環境違法行為改正到位。
2024年4月14日,宜昌市生態環境局點軍區分局會同該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評估鑒定。根據《鑒定意見》,造成生態環境損害金額為23806.2元,該公司及時賠付到位。
2024年6月6日,宜昌市生態環境局認定該公司積極改正違法行為,主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評估鑒定,消除環境危害后果,符合法定從輕處罰的情形,依法對該公司環境違法行為予以從輕處罰,罰款10萬元。
【案例啟示】
近年來,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環境規范和標準不斷更新、修訂,對企業環境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主動提供精準幫扶,多次向涉案當事人宣傳新實施的《生物質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2/T1906-2022),督促并告知企業改進污染防治舉措,提升治污能力,但該企業因多種原因未能引起足夠重視,導致出現生物質蒸汽鍋爐廢氣排放超標的問題。
執法人員對于企業前期未引起重視的環境問題依法依規進行查處,既體現執法“溫度”,又體現執法“力度”。
本案亦是在行政處罰過程中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索賠程序的一次成功實踐。將涉案企業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和賠償責任履行情況納入行政處罰裁量范圍,綜合考慮企業積極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且對受損生態環境進行了修復和賠償的,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通過行政處罰與生態損害賠償“無縫銜接”模式,既有利于保證生態環境損害證據的完整性,也可避免多次補充調查增加當事人負擔、浪費行政資源,提升了辦案質量和效果。
案例二
武漢某公司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4年4月28日,武漢市生態環境局東西湖區分局執法人員對某制藥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蒸汽鍋爐煙道設有一管道旁路,鍋爐廢氣通過旁路未經布袋除塵器處理,直接經引風機排向外環境。經當日對鍋爐排放口廢氣進行執法監測,結果顯示該公司外排廢氣中氮氧化物超標。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
2024年8月12日,武漢市生態環境局東西湖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相關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去除管道旁路,正常使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并處罰款36萬元。
2024年8月26日,武漢市生態環境局東西湖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及《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公治〔2014〕853號 )相關規定,將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移送公安機關。
2024年9月6日,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進行立案調查,并于2024年9月10日對該公司2名相關責任人分別作出實施行政拘留十三日和十日的決定。
【案件啟示】
(一)分析監測數據,周密調查取證。執法人員對該企業的歷史監測數據進行分析,發現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可能存在不正常使用問題,立即開展現場核查,在發現管道旁路后,初步鎖定該公司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能正常使用但并未開啟的事實。通過進一步調取鍋爐使用說明、運維記錄,對鍋爐工、維保公司人員詢問調查,多角度全方位了解情況,最終查明了其環境違法事實。
(二)柔性說理執法,幫扶企業整改。生態環境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通過嚴謹認真的取證、曉之以理的溝通方式,在調查取證時得到了該公司的配合,并在聽證時取得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對生態環境部門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積極配合整改工作,第一時間立即切除、封堵旁路,保證布袋除塵設施正常運行,并且為達到國家新的排放標準,做到穩定排放,該公司主動加裝了脫硝設備。
(三)打擊環境違法,保護生態環境。“重安裝、輕運維”不僅暴露了企業生態環保意識不足,也凸顯了企業在環境管理方面的薄弱之處。武漢市生態環境局東西湖區分局加大對此類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打擊力度,可引導和強化企業自覺守法意識,推動企業增強生態環保意識和環境管理能力,通過嚴格執法督促企業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嚴格落實各項治污措施,確保設施治污效果,減少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影響。
案例三
荊門市某公司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4日,湖北省生態環境流域治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聯合荊門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及屈家嶺生態環境綜合執法大隊對某污水處理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污水處理廠運維人員于2024年1月11日和2月18日,用500毫升塑料水瓶將總排口廢水摻和部分自來水自配水樣,并分別將該水樣放到COD、氨氮水質分析儀后端,拔出采樣管,將采樣管插入自配水樣瓶內,同時對水質分析儀進行操作,導致自動監測設備未對實際排放的污水進行監測,造成失真的監測數據上傳至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綜合管理平臺,涉嫌篡改自動監測數據。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2024年6月14日,荊門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九條、《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七項之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荊門市公安局。
2024年6月18日,荊門市公安局屈家嶺分局作出立案決定,并于2024年8月29日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起訴。
【啟示意義】
一是梳理排查發現線索。執法人員通過調閱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綜合管理平臺和湖北省污染源智能監控平臺對某污水處理廠廢水總排口數據和在線站房視頻資料進行分析,并在現場檢查時通過查看自動在線監控室內視頻資料、分析儀歷史數據和設備運維臺賬等進行核實,及時發現了廢水總排口可能存在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正常采樣的案件線索。
二是及時啟動提級查辦。考慮到該案案情重大、屬地執法力量不足等因素,荊門市迅速啟動了提級查辦機制,由市支隊抽調“執法尖兵”全力查辦,吃住在案發地,短時間內就完成了現場檢查、詢問筆錄、調查取證等工作,以確保了案件辦理的質效。
三是商請公安提前介入。荊門市生態環境局通過商請公安部門提前介入,第一時間鎖定相關嫌疑人,通過借用公安部門辦案中心開展調查詢問的方式,給嫌疑人造成強大的心理壓力,迫使嫌疑人主動交代違法事實。公安機關主動配合參與詢問調查,為生態環境部門查辦案件提供了強有力的震懾和技術支撐。
案例四
恩施某診所無輻射安全許可證使用射線裝置環境違法案
【案情簡介】
2024年6月27日,恩施州生態環境局巴東縣分局執法人員開展核輻射安全許可專項執法檢查,發現某診所配置有1臺口腔CT機,用于從事醫學診療服務。經查,該診所未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擅自使用該口腔CT進行治療診斷服務共計120次,獲營業收入共計6600.53元,構成無輻射安全許可證使用射線裝置的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范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規定。
2024年9月3日,恩施州生態環境局責令該診所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并要求依法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
2024年9月11日,恩施州生態環境局依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結合《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年修訂版)》裁量基準及《違反許可管理罰款幅度裁定》裁量,對該公司對該公司處罰款1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6600.53元。
【案件啟示】
醫用放射裝置是從事診療活動的重要設備,且輻射對人身的危害性十分隱蔽,在使用過程中存在一定的環境風險隱患,因此更需要嚴格管理。
本案中,涉事診所未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暴露出其對輻射安全意識存在認知差距。在本案辦理過程中,執法機關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向當事人詳細講解《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指導督促依法辦理了《輻射安全許可證》,實現診所合法合規經營。本案作為恩施州首例涉輻射安全領域案件,對切實加強輻射安全領域環境監管具有重大促進和示范引導作用。
案例五
黃岡彭某非法傾倒有毒物質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14日,黃岡市生態環境局團風縣分局收到舉報,反映有人非法向上巴河鎮東江河(巴河飲用水源地附近)傾倒化學品物質, 且被上巴河鎮派出所蹲守民警成功抓獲。團風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立即會同黃岡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趕至上巴河鎮派出所,對彭某進行詢問調查,初步鎖定彭某駕駛小型貨運汽車,先后三次向團風縣上巴河境內傾倒涉案化工企業未經處理的重金屬車間生產廢水,第四次傾倒未遂的違法行為。
2024年10月15日,黃岡市生態環境局團風縣分局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分別對上巴河鎮派出所扣押車輛裝載廢水以及涉案化工企業生產廢水進行了采樣監測,《檢測報告》顯示,兩種廢水均含有汞、鉻、砷、銅、鋅、銀等有毒物質,且車載廢水汞超標,企業廢水鋅超標,兩種廢水的銀、PH值均超標,且濃度極為接近。
后經進一步調查,查明彭某所有傾倒廢水均來源于某化工企業重金屬車間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由污水操作工人先后四次使用提升泵抽排至彭某駕駛的車載塑料儲罐,再由彭某駕車傾倒至上巴河鎮東江河邊,嚴重威脅巴河飲用水源地環境安全。
【查處情況】
彭某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因彭某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非法傾倒有毒物質涉嫌刑事犯罪,黃岡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10月28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九條、《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五項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團風縣公安局。
2024年10月29日,團風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目前正在偵辦中。
【案件啟示】
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能有效彌補基層生態環境執法監管的盲區,提升生態環境保護監管水平,保障群眾生態環境權益,構建生態環境保護社會共治大格局。黃岡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舉報信息,充分利用公安機關掌握的線索,與公安機關聯勤聯動、同步勘查、緊密配合,及時確定案件偵辦方向,及時、準確鎖定違法證據,嚴厲打擊了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本案辦理中,黃岡市生態環境執法機構加強上下溝通協調,市縣聯合辦理大案要案,充分發揮市級部門統籌協調及業務優勢,結合縣級分局熟悉地理環境,點對點預判蹲守,成功掌握隨機性犯罪時間地點,實現對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精準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