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落實持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決策部署,加強移動源大氣污染治理,嚴厲打擊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第三方機構弄虛作假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環境,我省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聚焦重點,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和維修機構開展全面排查整治,依法查辦了一批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案件。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領作用,進一步規范機動車檢驗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推動實現移動源污染減排和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現將鄂州市、宜昌市、荊門市、咸寧市、十堰市等地查處的5起機動車排放檢驗第三方機構專項整治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供各地參考借鑒。
案例一
鄂州市查處某機動車輛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案情介紹】
2023年11月30日,鄂州市生態環境局根據鄂州機動車污染防治信息系統提供的線索,對鄂州市某機動車輛檢測公司進行現場調查。執法人員通過回放現場檢測歷史視頻及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于2023年9月4日為車牌號鄂G****6的柴油車出具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顯示,該車發動機額定功率36KW,發動機排放量1.298L,最大輪邊功率實測26.9KW,檢測結果為合格。但經實際調查,該柴油車發動機額定功率為85KW,發動機排放量為2.771L。依據《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8.2.2的規定,應判定檢驗不合格。
該機動車輛檢測公司通過修改發動機額定功率、發動機排放量等方式,為應判定檢驗不合格的車輛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涉嫌出具虛假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
【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1月11日,鄂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年修訂版)》表42中關于“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罰款幅度裁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10萬元,同時沒收違法所得110元。
【案例評析】
機動車檢測機構作為檢測機動車尾氣是否達標的重要機構,是控制道路移動污染源的“最后一道閘門”,若其檢測過程弄虛作假、降低或者變更檢測標準,使檢測監督形同虛設,任由機動車超標尾氣隨意排放,必將對當地的空氣質量造成污染。本案在辦理中,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加強機動車排放檢驗流程和質量管控,充分利用機動車污染防治信息系統的手段,提升違法行為發現能力,依法打擊并形成有效震懾,倒逼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規范檢測。
案例二
宜昌市查處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出具不實檢測報告案
【案情介紹】
2024年5月21日,根據中央環保督察交辦問題,宜昌市生態環境局當陽市分局聯合機動車檢測行業專家對轄區某機動車檢測公司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經抽查發現,該公司在2022年-2024年對鄂FGF7**、鄂ALC8**、豫A503**等28臺柴油車開展尾氣檢測時,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方法進行檢測,存在無正當理由變更檢測方法影響檢測數據結果仍出具合格檢測報告的情形。
【查辦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涉嫌出具不實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
2024年7月5日,宜昌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方法開展機動車檢驗檢測,并于2024年8月14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及參照《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42中關于“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罰款幅度裁定”之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10萬元,同時沒收違法所得3360元。
【案件評析】
機動車尾氣是大氣污染物的主要來源之一,加強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的重要舉措。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作為檢驗機動車尾氣是否達標的重要機構,是控制道路移動源的“最后一道防線”,必須按規范流程開展機動車檢測工作。
本案在辦理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采取“人技+科技”相結合,聘請行業專家,依托機動車排放檢驗信息系統和歷史視頻影像,精準發現問題線索,及時開展追溯調查,有效固定違法證據,嚴厲打擊機動車檢測弄虛作假及不規范檢測行為,讓移動源問題無路可逃,進一步規范行業秩序,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案例三
荊門市查處某汽車服務公司出具虛假在用車檢測報告案
【案情介紹】
2024年5月21日,接到第三輪第二批中央環保督察組下沉組交辦的某汽車服務公司相關環境違法問題后,荊門市生態環境局立即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調查核實,發現該公司重柴分析儀、輕柴分析儀、汽油分析儀零氣接口均沒有接入標準零氣而是接入的氮氣,在對車牌號為鄂H1BXXX、鄂H1BXXX、鄂H1AXXX等12輛天然氣公交車檢測時,以公交車軸重過重的理由變更了檢測方法,在檢測過程中機油油溫顯示恒定值為120℃,未按照規范插入采樣管,導致車輛在檢測過程中高怠速狀態部分時間段出現CO和CO2濃度之和低于6%,但該公司均出具了檢驗合格報告。通過調取視頻資料,發現2024年3月1日9時38分至9時53分,車牌號為鄂H1AXXX的車輛在檢測過程中可見明顯藍煙,該單位仍出具了該車檢驗合格報告。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5月21日,荊門市生態環境局當即暫停該機構聯網和檢驗報告打印功能。2024年6月13日,荊門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參照《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42中關于“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罰款幅度裁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0萬元整,同時沒收違法所得1200元。
【案件評析】
(一)迅速行動,及時鎖定環境違法證據。接到中央環保督察組交辦的環境違法問題后,荊門市生態環境局迅速行動,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進行調查取證。執法人員通過調閱機動車環境監控平臺車輛過程數據、查看視頻監控和在用車檢測報告等綜合手段,及時固定證據,為該案的最終定性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舉一反三,促進機動車行業規范管理。荊門市生態環境局以此案為契機,舉一反三,組織開展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專項排查整治行動。通過企業自查、生態環境部門巡查的方式,發現一起嚴打一起,形成有效震懾,實現機動車環檢行業良性發展。同時要加強普法培訓,引導企業嚴格規范機動車環檢工作日常管理。
案例四
咸寧市查處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案情介紹】
2024年5月31日,根據中央環保督察組交辦的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涉嫌違法出具虛假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線索,咸寧市生態環境局通城縣分局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核實,該公司對6輛柴油車進行尾氣檢測,加載減速檢測過程中自功率掃描到排放測試結束期間的過程數據計算,6輛車發動機轉速與轉鼓轉速比值超過±5%,但該公司未按《GB3874-2018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規定中止檢測,且對上述6輛車出具了合格在用車檢驗報告。
該公司未按標準規定中止檢測,存在《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改變關鍵檢驗檢測條件的”情形,屬于出具虛假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7月2日,咸寧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參照《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42中關于“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罰款幅度裁定”,對該公司出具虛假機動車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0萬元,同時沒收違法所得2550元。
【案例評析】
機動車尾氣污染是影響當前環境空氣質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機動車尾氣檢測作為機動車尾氣監管的重要環節,影響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實際成效。本案通過調閱歷史檢測數據,發現機動車檢測機構弄虛作假,對每個檢測環節的復盤,最終鎖定出具虛假報告的違法事實,有力震懾了尾氣檢測機構,對規范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行業秩序有積極作用。
邊督邊改、立行立改,是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環節,是推動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的重要抓手。咸寧市生態環境局通城縣分局收到中央環保督察組現場交辦問題線索后,迅速組織執法人員查清了違法事實,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并在7日內督辦問題整改完成。同時舉一反三開展機動車行業專項整治行動、推動中央環保督察問題全面整改到位。
案例五
十堰市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案情介紹】
2024年8月21日,根據十堰市機動車污染防治中心移交的違法線索,十堰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對十堰市某機動車檢測公司進行調查。執法人員通過十堰市機動車環保檢測檢驗系統查詢該公司汽油車檢測線檢測記錄,發現該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9時13分使用穩態工況法對車牌號碼為鄂EB×××5的在用汽油車進行定期檢驗時,ASM5025和ASM2540兩個工況排氣污染物HC、CO、NO均超過排放限值,檢驗結果判定不合格,但在11時46分使用雙怠速法對該車進行復檢,出具了合格檢驗報告。
根據《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 18285-2018)和《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規范》(HJ 1237-2021)的要求,該車應使用穩態工況法進行污染物排放檢驗,但該公司未按照要求記錄無法采用工況法檢測的原因并經批準,擅自使用雙怠速法對該車進行復檢,并出具了合格檢驗報告。
【查處情況】
該公司在對車輛進行定期檢驗時,未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進行檢驗,出具檢驗合格報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2024年9月27日,十堰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參照《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42“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罰款幅度裁定”,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同時沒收違法所得90元。
【案件評析】
隨著機動車保有量的不斷上升,機動車尾氣已成為大氣污染的重要污染源之一,機動車尾氣檢測是篩查尾氣排放不合格機動車、倒逼維修治理、促進機動車達標行駛的重要手段。少數機動車尾氣檢測機構缺乏對法律的敬畏之心,罔顧機動車尾氣治理的社會責任,想方設法通過各種非正常手段幫助不合格車輛違規通過檢測,達到牟利的目的。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對弄虛作假的檢測機構進行立案查處曝光,讓違法行為無所遁形,對轄區內機動車尾氣檢測機構形成有效威懾力,為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提供堅強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