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公布2024年
第一批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典型案例
(典型指導案例)
2024年,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認真落實《湖北省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典型案例指導制度》,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解析和發布機制,定期與不定期地發布指導性典型案例,供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參考。
此次公布的5個指導性典型案例,來自各地近期辦理的環境違法犯罪案件,主要涉及非法排放重金屬廢水、私自篡改自動監測設備參數致使在線監測數據嚴重失真、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嚴重污染環境、私設暗管違法排放有毒污染物、超標排放有毒物質涉嫌污染環境等類型,由黃石、孝感、鄂州、荊州、仙桃等市州推薦報送,經省廳案例評審小組審定后予以公布。
案例一
孝感某拉鏈加工廠非法排放重金屬廢水案
一、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20日,根據群眾信訪投訴,孝感市生態環境局漢川市分局對某拉鏈加工廠進行現場檢查,并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進行采樣監測,檢查發現該廠未辦理環評等相關手續且未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酸洗廢水未經處理,通過PVC管道排入工廠南面老府河。監測結果顯示,該廠廢水中總鉻排放濃度為7.29mg/L、六價鉻6.23mg/L,分別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的3.86倍和11.46倍,對周邊地表水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
二、查處情況
該廠非法排放有毒物質含重金屬廢水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2024年1月12日,孝感市生態環境局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部分生產設施及電源設備予以查封。2024年2月1日,孝感市生態環境局漢川市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將該案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同日,漢川市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對該污染環境案予以立案偵查。2024年3月27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案例評析
孝感市生態環境局漢川市分局不斷強化對涉危險廢物、涉重金屬排放違法行為的監督管理,通過加大生態環境宣傳,積極引導公眾發現和舉報環境違法問題,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良好氛圍。
一、借群眾慧眼,彌補監管盲區。本案中該拉鏈加工廠采取租賃偏遠場地和錯時午夜加工的方式進行生產,給日常環境監管增加了難度。執法人員認真分析淡藍色廢水、夜晚生產等群眾信訪舉報內容,通過對企業污染因子和含鉻原材料進行對比,很快將犯罪證據現場鎖定。
二、用證據說話,形成打擊合力。在案件辦理中,執法人員組織第三方監測人員共赴現場實施調查取證,第一時間掌握違法犯罪證據。同時針對相關涉案人員不愿配合的情況,啟動“兩法銜接”工作機制,與公安部門聯合開展現場執法,多次走訪涉案相關知情人員,對企業用電用水情況進行細致調查,為案件的順利辦理提供有力保障。
三、樹法律威嚴,“法刑”雙管齊下。為有效遏制污染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境部門對該廠主要污染設施和電源實施查封,迫使企業停止違法排污行為。同時針對該廠一類污染物重金屬超標排放行為,對該案啟動刑事訴訟程序,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實現環境違法和環境犯罪打擊的有機結合,起到積極的震懾效果。
案例二
黃石某公司私自篡改自動監測設備參數案
一、案情簡介
2023年5月15日,根據生態環境部2023年第六輪大氣監督幫扶檢查組交辦的問題線索,黃石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聯合陽新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對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動力車間主任馬某某、鍋爐工劉某某等多人在二氧化硫在線監測實時數據超標時親自或通過微信等方式指使他人進入在線站房內對CEMS系統不公開的在線監測系統操作界面進行操作,將零點參數進行篡改,導致在線監測數據失真。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符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九項“進入不公開的操作界面對自動監測設備的參數和監測數據進行秘密修改的”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同時該公司屬重點排污單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涉嫌污染環境犯罪。
2023年10月7日,黃石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相關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該公司及相關負責人的刑事責任。2023年10月9日,黃石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并于11月22日對主要責任人進行批捕。2024年1月19日,黃石市公安局將涉案的個人和涉案單位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案例評析
該公司多人、多次通過進入不公開的操作界面,利用空氣進行零點標定時,實施高濃度標準物質標定為低濃度,導致在線監測數據失真的行為存在明顯的主觀故意。同時該公司現場執法檢測也發現氮氧化物超標排放的現象,存在實施干擾在線監測數據,逃避監管的動機。
一是創新執法辦案方式提智增效。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案之所以偵破困難主要是因為此類案件具有很強的隱蔽性,有別于其他環境犯罪行為,當場抓到嫌疑人實施違法行為有一定的難度,所以充分利用視頻數據進行大數據分析成為發現問題線索的重要手段。案件調查前期一度因唯一當事人翻供而陷入停滯,通過對約2T的視頻數據及5個月的在線小時數據進行深入分析,推測出該公司在線數據非正常變化出現異常的規律,同時也確認了數據異常時間段位于在線站房的其他可疑人員,并同時對可疑人員分開詢問,多方突破使得案件持續推進。
二是“行刑銜接”確保案件辦理質效。充分利用“兩法銜接”工作機制,強化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聯動配合。該案前期調查期間生態環境局與公安、檢察院分別或共同組織進行了多次案情交流、研判,集中形成打擊合力,高效有力推動案件的調查與移送。
三是省市縣三級上下聯動專題督辦。為了解決本案中的各種阻力和壓力,案件由陽新縣分局提級由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支隊直接辦理,但仍然面臨困難重重。湖北省生態環境廳了解相關情況后,及時和省公安廳會商,于2023年8月15日下達督辦通知,對該案采取掛牌督辦,有力促進了案件的調查取證及公安接收移送立案和偵辦。
案例三
仙桃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9日,仙桃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對某汽車配件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電泳返工件酸洗工序產生的含鉻廢水未經電鍍車間污水處理站處理,直接排入廠區污水收集池后進入污水處理站。仙桃市生態環境局委托第三方對該公司電泳返工件酸洗廢水排放口、廠區污水收集池、廠區污水處理站總排口廢水進行采樣檢測。檢測結果顯示,電泳返工件區外排酸洗總鉻濃度值為9.84mg/L,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規定的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總鉻排放限值的8.84倍。
二、查處情況
該廠上述違法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2024年1月16日,仙桃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仙桃市公安局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立案決定,2月29日對當事人李某、李某某取保候審,目前案件正在辦理中。
目前,該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已將電泳返工件酸洗工序轉移到電鍍車間,酸洗廢水經電鍍車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后進入廠區污水處理站處理。
三、案例評析
一、加強技術檢測,拓寬辦理污染環境犯罪案件渠道。仙桃市生態環境局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對轄區內涉重金屬企業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開展采樣檢測,督促企業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嚴格執行電鍍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不斷拓寬污染環境犯罪行為線索。
二、加強“行刑銜接”,準確定性案件。仙桃市生態環境局及時與公安部門溝通,商請公安部門提前審查卷宗,確保相關證據閉環。確定該行為已涉嫌嚴重污染環境,按要求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督促整改,消除環境風險隱患。本案中,仙桃市生態環境部門發現環境違法行為后,立即要求該企業停止電泳返工件區酸洗工藝,督促其迅速將電泳返工件酸洗工序轉移到電鍍車間,酸洗廢水經電鍍車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后進入廠區污水處理站處理,從而消除了環境風險隱患。
案例四
鄂州某礦業公司私設暗管違法排放有毒污染物案
一、案情介紹
2023年7月20日,接到群眾反映有紅色污水排入港內污染環境的舉報,鄂州市生態環境局葛店分局執法人員立即對葛店范圍內長江排口開展溯源排查,經溯源發現在某礦業公司大門口約15米處雨水井內設置有 1根管道,正在排放紅色不明液體,并伴有刺鼻氣味,其顏色、氣味均與港內水體情況高度吻合。經現場核實,該公司在8#池子旁地下機房內設有抽水泵,連接有2根可拆卸的PVC管,并與預先埋入的管道連接,通向廠外市政雨水井。
經對該公司廢水及周邊地表水進行采樣監測,監測報告顯示該公司廠外排水井重金屬總銅、總鋅、總錳、總鎘、總錳均超標,其中總銅取樣結果為126mg/L,超標251倍;總鎘取樣結果為0.518mg/L,超標4.18倍。
二、查處情況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涉嫌超標排放含重金屬水污染物和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023年7月20日,鄂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的相關設施、設備予以查封。
2023年7月25日,鄂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四、五項的規定,依法將該案件移送鄂州市公安局。鄂州市公安局葛店分局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偵查,該礦業公司法人李某已于2024年2月被刑拘。目前公安機關正對該案進一步偵辦中。
三、案例評析
(一)高度重視群眾舉報,及時進行核實。群眾投訴舉報是發現環境違法線索的“金礦”。本案作案方式極為隱蔽,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群眾的投訴舉報線索進行認真分析研判,精密周祥部署,精準溯源違法企業,迅速查辦了本案件。
(二)加強執法監測聯動,及時鎖定證據。本案中,鄂州市生態環境局葛店分局聯合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共同辦案,強化執法監測聯動。在發現該企業涉嫌環境違法行為后,執法人員及時提取證據,監測人員同步采樣監測固定證據,形成閉合證據鏈,保證案件質量,并成功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辦。
(三)運用行政強制措施,嚴懲違法行為。本案中涉案企業通過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性質惡劣,符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中應當實施查封的情形,執法人員現場對違法排污工序依法實施了查封的行政強制措施,有效打擊了違法者的囂張氣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