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圖/視覺中國
車橫
12月13日,江蘇常州懷德橋上發生數起汽車連續相撞事故,導致路面長時間大面積出現擁堵。交警部門調查認為,橋面結冰是導致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據介紹,橋面結冰是灑水車為路面進行除塵所致,但常州城管局環衛處的王炳偉處長表示,這次事故與環衛部門無關,應當是其他部門灑水所致。
進一步的調查證實,此次事故肇事者為常州地鐵施工單位。地鐵施工需夜間運土,土掉落污染了路面,按照環保要求,該部門對路面進行了灑水清洗作業,因為晨起氣溫較低,導致路面出現結冰,引發事故。
冬天灑水結冰導致交通事故并非一時一地的個案,之前多地都曾發生過,負責灑水作業的環衛部門飽受質疑。盡管如此,這種不長記性的低級錯誤卻在現實不斷出現。不過,這次常州環衛部門確屬“躺槍”,目前,地鐵部門已要求施工單位在進行路面清洗過程中關注氣溫變化,以杜絕此類事故再次發生。
連一句道歉都沒有,這就完事了嗎?輕描淡寫、避重就輕、一帶而過,如果犯錯成本如此之低,下次發生類似事故只是時間早晚問題。對車主來說,因灑水結冰而遭遇車禍,可以說是無妄之災。接連發生數起汽車連續相撞事故,損失不是一個小數,那么車主的損失由誰來賠?司機認倒霉還是保險公司買單?肇事者應承擔什么責任?這些問題不能回避,不能含糊其辭、不了了之。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地鐵施工單位明知或應知低溫下灑水會導致路面結冰的情況下,仍進行灑水除塵作業,結果導致路面結冰,數輛車相撞,因此其主觀上存在過錯,應對財產損失的后果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寒冷天氣下灑水作業事關公共安全,不可麻痹大意,一旦發生意外,灑水方輕則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重則可能涉及犯罪問題。在有嚴格的執行標準的情況下,環衛部門冬季灑水作業還有“失手”的時候,其他部門或單位犯錯的概率無疑更大。根據氣溫變化對路面進行清洗是常識,但有些單位連常識都沒有,特別在環保壓力下,有些單位更容易機械地進行灑水降塵作業。
這次環衛部門的“躺槍”,恰恰暴露了交通安全的一大隱患和漏洞。依照常州的灑水標準,氣溫低于5攝氏度時,對于橋面、隧道等路面就不進行灑水作業了;氣溫低于2攝氏度時,道路路面就不進行灑水作業了。但這樣嚴格的標準,對在建工地、綠化養護等同樣需要進行灑水作業的部門或單位,有沒有約束力?相較于環衛部門,其他單位的灑水作業很業余、很隨意,安全隱患更大。
從今年7月深圳地鐵“三天內挖斷七根電纜”,到這次常州地鐵“灑水成冰致撞車”,隨著地鐵建設快速推進,地鐵施工往往成為城市多種事故的“主角”。作為現代化高科技的代表,地鐵施工理應提高安全意識及全局意識,提升專業化現代化管理水平,加強事前預控、事中監管和事后嚴肅處置,才能及時消弭安全隱患,實現讓城市更安全舒適的建設目標。
這些年來,灑水結冰致車禍事件頻繁發生,但對相關部門及責任人進行問責和追償卻鮮有耳聞,這是不正常的。因過錯釀成事故,如果肇事者不賠償、不擔責,類似事故自然難免。相關部門在依紀依法問責和追償的同時,應建議車主和保險公司行動起來,依法追究涉事單位的法律責任——這不光是維護自身合法權利,也是為公共安全盡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