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怕是砍伐自家林木,如果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達到一定數量就屬于犯罪行為。植樹節到來之際,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在3月1日公布三起盜伐、濫伐林木罪案例,號召全社會同各種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共同保護好我們美麗的綠色家園。
案例一:陳某某濫伐林木案
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在黃陂區某地自家責任山上,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采伐馬尾松199株。經武漢市森林鑒定委員會鑒定,被告人陳某某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積量為23.92332立方米,折合材積15.55立方米。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某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判決其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繳納)。
案例二:王某某、彭某某等盜伐林木罪
2015年1月18日8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梁某華、梁某寬、梁某裕駕車到武漢市黃陂區黃孝公路某路段,私自砍伐位于公路旁邊的武漢某林業有限公司栽種的意楊樹40株。經武漢市森林鑒定委員會鑒定,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梁某華、梁某寬、梁某裕采伐蓄積量為3.88立方米,折合材積2.52立方米。
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梁某華、梁某寬、梁某裕賠償武漢某林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計人民幣兩萬元,并取得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梁某華、梁某寬、梁某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伐林木罪。判決五被告犯盜伐林木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均已繳納)。
案例三:徐某某濫伐林木案
2015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武漢市黃陂區某地購買了村民郭某某、汪某某、裴某某三家責任山上的松樹,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采伐馬尾松282株。經武漢市森林鑒定委員會鑒定,被告人徐某某采伐林地面積6.5畝,活立木蓄積量為24立方米,折合材積15立方米。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判決其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繳納)。
小資料:
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及其他保護森林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
盜伐林木罪,是指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森林法規,盜伐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