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中國食品安全網11月13日報道,近日,恩施州利川市法院審理了一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被告人廖某因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依法追繳被告人廖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400元,上繳國庫;禁止被告人廖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2019年,被告人廖某找到A餐館老板徐某商量,在其經營的餐館開設一家早餐店,對外借用A餐館的營業執照等手續,徐某予以答應。隨后,被告人廖某在A餐館旁開設了早餐店,加工、出售油條、饅頭、面條等食品。在該早餐店營業期間,一直由廖某負責油條的加工,并以2元每根的價格出售,油條銷售金額共計約人民幣1400元。
經抽檢檢驗,廖某加工、出售的油條中鋁的殘留量實測值為830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專家認定,廖某加工、出售的油條中鋁含量已經嚴重超出了國家規定的標準,長期、大量食用足以造成其他嚴重的食源性疾病或者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另查明,審理中廖某已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400元。
明礬是傳統的食品添加劑,含鋁離子,被人體吸收后很難排出體外。國家衛計委等5部門規定,從2014年7月1日起,饅頭、發糕等面制品(除油炸面制品、掛漿用的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不能添加含鋁膨松劑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也就是明礬,復合型膨松劑即泡打粉的主要成分也是上述兩種物質。膨化食品中,不再允許使用任何含鋁食品添加劑。油條是油炸面制品,在制作時使用的添加劑不可超標超量使用,不能超出國家規定的鋁殘留值。
恩施州利川市法院認為,被告人廖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油條,其中鋁含量嚴重超過國家標準,經專家認定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構成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廖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認罪認罰,并在律師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主動預繳罰金,退贓,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據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通訊員李浩然、孫國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