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4日,記者從武昌海關獲悉,《海關總署關于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手續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58號)已于5月1日正式實施,新規涉及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申報納稅時限、適用的匯率、稅率等內容。新規正式實施以來,企業普遍對應稅特許權使用費應稅確認專業性較強、申報納稅程序復雜,存在較大的申報錯誤風險。為幫助企業正確理解特許權使用費納稅申報新規定,武昌海關采取主動服務、宣講政策、簡化申報手續等方,幫助企業平穩度過政策磨合期。在武昌海關的幫助下,轄區數十家企業掌握了最新納稅申報程序,降低了企業申報錯誤風險,提高了通關時效,贏得了轄區企業一致好評。
據武昌海關稽查科相關負責人介紹,特許權使用費是指進口貨物的買方為取得知識產區權利人及權利人有效授權人關于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商標權、著作權、分銷權及銷售權等許可或轉讓而支付的費用。海關規定:應稅特許權使用費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3號)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應計入相應進口貨物完稅價格,需要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特許權使用費。根據新規,海關將全面實行進口貨物涉及的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稅收征管新模式。企業在填制報關單時,對于存在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間接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的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應在報關單“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欄目填報“是”。納稅申報分兩種情況:一是企業在貨物申報進口時已支付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已支付的金額應填報在報關單“雜費”欄目,無需填報在“總價”欄目,海關按照接受貨物申報進口之日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對特許權使用費征收稅款。二是企業在貨物申報進口時未支付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應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內向海關辦理申報納稅手續,并填寫《特許權使用費申報表》,報關單“監管方式”欄目填報“特許權使用費后續征稅”(代碼9500),海關按照接受企業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貨物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對特許權使用費征收稅款。
武昌海關主動作為,通過如下四個方面的工作服務企業適應新政策:
一是在新政策執行的初期,探索開展應稅特許權使用費咨詢協助業務,并盡量簡化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程序,以此提高企業申報的準確性和可操作性,幫助企業度過初期困難。
二是以參與海關總署修改海關法主動披露課題為契機,全面研究海關主動披露有關政策,提出放寬應稅特許權使用費主動披露適用條件的合理化建議,更有效地將進口環節與后續監管環節的主動披露相結合,建立企業申報容錯機制,最大程度上釋放主動披露改革紅利。
三是加大新政策宣傳的力度,主動送政策上門,指導企業學懂弄通新政策的規定,掌握申報納稅方法,對企業反映的困難和問題進行了現場答疑。
四是做好政策銜接服務,引導企業新舊政策。平穩過渡對新政策正式實施之前(2019年5月1日之前)的應稅特許權使用費遺留事項進行了合理安排,要求企業在新政實施之前及時開展延續性主動披露,及時解決遺留問題,適應新政策。
新政策進一步完善了海關對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稅收征管法律體系,旨在引導企業適應關檢業務融合全通改革的自報自繳通關模式,提升海關監管效能。武昌海關在堅決貫徹落實、保障國家稅款足額征收的同時,將進一步加大服務企業的力度,實現加快通關速度和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目標。(通訊員 陳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