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優化執法方式,提升執法效能,強化違法震懾,推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大練兵活動走深走實,省生態環境廳整理匯總了一批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在開展執法大練兵活動中查處的典型案例,現予以公布,并對武漢、襄陽、荊門、鄂州、黃岡、隨州、天門、潛江等相關辦案單位提出表揚。
案例一
潛江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4日,潛江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查看潛江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系統時,發現潛江市某機動車檢測公司機動車尾氣檢測歷史視頻中,小型汽車鄂N6XXXX在2023年5月6日檢車過程中有明顯冒黑煙的情況,隨即執法人員趕到現場進行核查。經核查,該車輛在檢車過程中有明顯冒黑煙的情況屬實,根據《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3847-2018)8.2.2 “如果車輛排放有明顯可見煙度或煙度值超過林格曼1級,則判定排放檢驗不合格”的規定,該檢測站應終止檢測,判定車輛排放檢驗不合格,但檢測站未按規定終止檢測,并出具檢測結果為“合格”的虛假報告,存在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4年1月25日,潛江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案件啟示】
近年來,機動車尾氣排放已是大氣污染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引起大氣環境中氮氧化物濃度等變化的重要因素,對大氣環境質量影響逐漸增大。機動車檢測機構作為檢驗機動車尾氣是否達標的重要機構,是控制道路移動源的“診斷師”。機動車檢測機構如在檢測過程中不按國家規范開展檢驗,出具虛假檢測結果,任由機動車超標尾氣隨意排放,將對大氣環境帶來直接影響,也會破壞良好的市場公平競爭環境。該案通過遠程非現場監管執法方式,從后臺調取數據發現違法行為的蛛絲馬跡,初步鎖定問題線索后通過現場調查,核實了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并堅決予以打擊,體現了生態環境部門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環境,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堅定決心。
案例二
鄂州某醫藥包裝材料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4年3月5日,鄂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醫藥包裝材料公司開展大氣強化監督定點幫扶檢查,檢查時該公司一車間4臺沖床機、4臺噴涂機、4臺印刷機、8臺烘干機正在全線生產,但沖床機的廢氣罩無法收集廢氣,沖床機產生的廢氣散排。執法人員迅速爬梯查看廢氣治污設施,經查核實,該公司建設有 UV 光氧+活性炭治理設施,風機正在運行,但廢氣總排口收集管道上安裝有一個閥門,閥門已關閉,沖床廢氣、噴涂廢氣未收集,車間內廢氣通過中央空調排至環境,另其烘干廢氣收集管道也已斷開,烘干廢氣無法收集,直排外環境。該公司存在涉嫌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2024年3月27日,鄂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并于2024年5月11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2024年5月16日,鄂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該案移送鄂州市公安局。2024年8月28日,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區分局對違法行為人依法實施行政拘留五日。
【案件啟示】
本案以“快、準、狠”的執法手段實施辦理,執法人員通過一縷廢氣向集氣罩外散排的痕跡,精準判斷設施不正常運行,以問題為導向,迅速爬架梯上平臺去追蹤溯源、深挖細究,證據鏈完整充分,做到反應快、查處快,認定準、調查準,嚴處理,嚴格執法,對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
通過案件查處,生態環境部門不僅從經濟上予以懲戒,還將配套辦法賦予的監管權力和手段落到實處,進一步震懾此類違法企業。本案中,鄂州市生態環境局和公安機關按照法律規定,加強行政執法聯動,分別對違法企業予以罰款和拘留的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環境違法行為,有效提升了合力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力度。
案例三
隨州某金屬表面處理公司非法排放有毒物質案
【案情簡介】
2024年4月9日,根據舉報線索,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與隨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隨州市生態環境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服務中心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對某產業園開展突擊檢查,發現園區內B2棟建筑物東側的水溝內有大量藍綠色液體,現場測試呈PH強酸性,水溝上方有管道通向該棟建筑物的三樓,與該建筑物聯通的市政污水管網內,也有顏色性狀與上述水溝相似的污水匯入。初步研判這是一起涉嫌非法排放含重金屬電鍍廢水的危險廢物刑事犯罪案件。
經調查核實,某金屬表面處理公司位于該建筑物三樓,該企業表面建設有一個生產車間一條電鍍生產線,但在車間一雜物間內,還有暗門連通至另一隱藏車間,建有一條電鍍生產線,現場發現有一條軟管從電鍍槽通向衛生間下水道,軟管內還存留有藍綠色強酸性液體。兩條電鍍生產線附近存放有大量廢酸、廢電鍍液和包裝桶,車間內彌漫濃烈的刺激性氣味,車間地面撒漏大面積的電鍍廢液,地面可見明顯的腐蝕痕跡。經委托第三方環保檢測機構進行采樣,檢測報告顯示,該公司外排廢液污染物均超出《電鍍污染排放標準》(GB21900-2008),其中總鉻超出標準3.31倍、六價鉻超出標準6.85倍、鋅超出標準39.53倍。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該公司違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
2024年4月12日,隨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電鍍廢液等危險廢物進行查封扣押。2024年5月15日,隨州市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同時啟動生態環境修復和損害賠償工作。5月20日,隨州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立案偵查,目前正在偵辦中。
【案件啟示】
非法小電鍍廠通過“廠中廠”“房中房”的形式違法生產,此類環境污染違法行為一般較為隱蔽,引導公眾關注和參與環境違法線索舉報,可以提高線索發現幾率。
本案中,省、市、縣三級執法機構通過群眾舉報線索,開展聯合執法,基層執法人員在干中學,以戰代訓、實戰實訓,辦案水平得到有效提升。生態環境部門發現涉嫌刑事犯罪后,迅速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通過市場監管部門調取注冊登記信息后,強制通知該企業管理人員迅速趕到現場配合調查,并同步開展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提升了案件辦理效率。
案例四
黃岡某家具廠違反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案
【案情簡介】
2024年5月7日,通過湖北省危險廢物監管物聯網系統篩查發現工業園區某家具廠2021年至今均正常生產, 未通過該系統申報廢漆渣、廢油漆桶等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也無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記錄信息的情況后,黃岡市生態環境局英山縣分局(以下簡稱“英山縣分局”)執法人員使用無人機巡飛,發現其在廠區內露天堆放屬于危險廢物的廢油漆桶、大量廢油漆渣。
2024年5月8日,黃岡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支隊聯合英山縣分局對該廠進行了現場檢查,核實發現該公司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在廠區內露天堆放屬于危險廢物的廢油漆桶、廢油漆渣,未通過湖北省危險廢物監管物聯網系統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將部分廢油漆桶提供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第三方使用、收集。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十條第三款、第八十一條第二款、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4年8月7日,黃岡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相關規定并參照《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處以罰款。2024年8月13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八條、《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向英山縣公安局移送該案件。2024年8月19日,英山縣公安局依法對其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案件啟示】
生態環境執法機構充分將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相結合,提高綜合執法水平,做到無事不擾,持續跟蹤監管,打好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組合拳”, 促進企業守法合規經營,嚴格落實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執法人員依托危險廢物監管物聯網系統發現線索后,運用無人機巡飛等非現場監管手段,精準鎖定現場源,通過現場勘察、全程錄像、詢問調查、提取書證、查封扣押、委托第三方檢測、互聯網篩查,同時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公司在廠區內露天堆放廢油漆渣的周邊土壤進行了采樣監測,鎖定在廠區內未防滲的土地上堆放廢油漆渣對土壤造成的環境影響,鎖定關鍵證據鏈條,將違法案件辦成鐵案。
案例五
天門某紙業公司違反排污許可制定案
【案情簡介】
2024年5月15日,根據第三輪中央環保督察信訪件交辦單反饋問題,天門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紙業公司進行調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在使用25t/h燃谷殼蒸汽鍋爐為生產車間提供蒸汽。經調查核實,該公司排污許可證副本載明僅有1臺15t/h燃谷殼蒸汽鍋爐,其在2018年年底完成鍋爐改造項目后,將該蒸汽鍋爐停用,并一直使用25t/h燃谷殼蒸汽鍋爐至今,鍋爐運行過程中產生了大氣污染物。該公司改建的25t/h的燃谷殼蒸汽鍋爐項目,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
2024年5月17日,天門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參照《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
【案件啟示】
排污許可證,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發放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一定數量污染物的憑證。個別排污單位依法依證排污意識淡薄,存有僥幸心理,觸碰法律紅線現象屢有發生。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定期開展專項執法檢查,進一步規范排污單位排污行為,增強排污單位持證守法意識,有利于提升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水平與執法監管效能。
案例六
荊門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6月14日,根據荊門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中心移交的問題線索,鐘祥生態環境綜合執法大隊對某機動車檢測公司進行了現場核查。執法人員現場調閱了該公司2024年5月21日的重柴線視頻資料,發現車輛號牌為鄂H3Z551的解放牌黃牌校車在檢測過程中有明顯黑煙冒出。根據《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結果判定中“車輛排放有明顯可見煙度或煙度值超過林格曼I級,則判定排放不合格”的規定,應判定該車輛排放不合格,但是該公司在出具該車輛的《在用車檢驗報告》中,顯示該車輛檢測結果均合格,報告結論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4年6月18日,荊門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后于7月3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并參照《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相關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案件啟示】
機動車排放檢測機構作為檢驗機動車尾氣是否達標的重要機構,是控制道路移動源的“最后一道閘門”,是移動污染源“源頭治理”的關鍵之一。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充分發揮“線上”監管優勢,利用機動車監測監控平臺數字化、信息化優勢,深入排查機動車檢測異常數據及信息,發現涉案車輛尾氣檢測不規范違法行為,通過線上監管和線下執法的有機結合,精準鎖定違法行為,大大提高了執法效能。
機動車尾氣污染是城市空氣污染重要來源,機動車檢測機構作為評判機動車是否能達標上路的“總關口”,應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法律底線,共同守護藍天白云。本案有效打擊機動車檢測行業環境違法行為,突出“打擊一個、震懾一片”的效果,對督促、倒逼轄區內機動車尾氣檢測機構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規范機動車檢測行業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案例七
襄陽某工程器材公司違反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規定案
【案情簡介】
2024年8月14日,襄陽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分局執法人員查閱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企業在線數據,發現某工程器材公司在2024年8月13日1時-8月14日上午10時自動監控平臺中的PH值數據異常,其PH小時最小值均為固定值。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突擊檢查,經調查核實,該公司排污許可證管理類別為重點管理,屬于襄陽市2024年度水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其污水處理站負責人賀某在2024年8月11日下午16時至17時清理污水處理站排口采樣堰槽時,取出PH采樣探頭蓋上保護蓋,清理堰槽結束后因疏忽大意未取下保護蓋,直接將采樣探頭放入采樣堰槽內,導致自動監控設備未能實時監測該公司污水處理站外排水PH值。當天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該公司污水處理站外排水開展監督性監測,各項污染因子均符合排污許可證排放限值規定。
【查處情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七項和第十一條的規定,該行為不構成環境犯罪,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4年10月9日,襄陽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并參照《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第三部分第一條表8和《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
【案件啟示】
(一)強化非現場監管手段。近年來,隨著非現場監管平臺建設,襄陽市生態環境局借助非現場監管手段,不斷提升環境監管能力。本案中,執法人員通過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發現企業違法行為,再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核實管理要求,及時到企業進行現場核實,通過非現場與現場的相互應證,做實企業環境違法事實。
(二)幫扶企業加強環境管理。立案查處后,執法人員一面向企業宣傳法律法規要求,一面幫助企業提升環境管理制度,指導企業與運維公司完善溝通協調機制。企業環保人員定期對在線設備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直接聯系運維人員到現場進行維護保養,確保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三)辦案嚴謹細致審慎。本案中案件主辦人從違法后果、主觀過錯、社會責任、整改態度等方面綜合考量,結合《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年修訂版),確定處罰額度。通過處罰,既督促企業履行主體責任,又體現法律過罰相當、罰教結合原則。
案例八
武漢包某非法排放電鍍廢水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4年9月10日,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聯合武漢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黃陂區生態環境分局對黃陂區某釘絲廠院內電鍍企業進行突擊檢查,發現當事人包某在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租賃該釘絲廠車間從事電鍍加工,現場檢查時正在生產,電鍍生產廢水經車間排水溝直排外環境。經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其電鍍槽等生產環節水樣和電鍍作坊外排口污水進行采樣分析,結果顯示外排口水污染物鋅濃度為54.2mg/L,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表2中排放限值36.13倍;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1級標準排放限值27.1倍。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非法排放水污染物鋅的行為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
2024年10月28日,武漢市生態環境局黃陂區分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2024年11月4日,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分局依法對包某污染環境案立案偵查。
【案件啟示】
(一)高效聯動打擊違法犯罪。本案中,省、市、區三級執法力量聯合調查形成合力,有力打擊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暢通行刑銜接渠道,立案后一個月內高效完成案件移送和公安立案偵辦。
(二)測管協同迅速固定證據。本案監測與執法聯動,突擊檢查前準備充分,一舉查獲當事人非法排污現場。為充分證實電鍍生產行為與排污結果的關系,執法人員委托監測公司對其生產工序所有產污環節以及外排水樣均進行采樣,樣品數量多達10余個,充分證明生產排污造成的超標后果。
(三)充分取證認定排放事實。本案當事人辯稱外排廢水經過某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并非直排外環境,未對環境造成影響。經執法人員現場取證,查清生產廢水實際排放外環境的流向和出口,通過進一步調查詢問,最終鎖定當事人主觀故意直接排污的違法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