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發改委發布
工商業分時電價機制調整方案
詳情如下↓↓↓
一、實施范圍
分時電價機制的實施范圍暫不作調整,即:湖北電網用電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業用戶用電執行分時電價,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商業用電和機關、部隊、學校、醫院、城市公共照明等非居民照明用電除外。電熱鍋爐、冰(水)蓄冷空調等電儲能用電執行分時電價。
國家和湖北省現行政策文件對分時電價實施對象另有單獨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二、時段劃分
尖峰時段: 7月、8月20:00-22:00,其他月份18:00-20:00(共2小時)
高峰時段: 7月、8月16:00-20:00、22:00-24:00,其他月份16:00-18:00、20:00-24:00(共6小時)
平 時 段: 6:00-12:00、14:00-16:00(共8小時)
低谷時段: 0:00-6:00、12:00-14:00(共8小時)
三、浮動比例
分時電價以各電力用戶市場化交易購電價格(代理購電用戶以代理購電價格)為基準進行浮動,上網環節線損費用參與浮動,中長期市場交易方案實行分時段簽約的按相關規定執行。平常月份尖峰、高峰、平時、低谷時段電價比為1.8:1.49:1:0.48。夏季、冬季用電高峰月份(夏季7月、8月,冬季12月、1月),用電尖峰時段電價浮動比例由1.8調整為2,低谷時段電價浮動比例由0.48調整為0.45。
四、其他事項
(一)抓好落地實施。電網企業要對分時電價收入單獨歸集單獨反映,每年6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負荷曲線變化、系統峰差、用戶調峰情況和相關收入等情況報告省發改委。
(二)抓好宣傳引導。各地發改部門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采取多種方式告知有關用戶,多渠道開展政策解讀,加強宣傳引導,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確保政策平穩實施。
(三)抓好監測評估。省發改委將會同相關部門,積極跟蹤監測電力供需狀況、系統峰谷特性、新能源消納動態和價格變化等情況,定期評估執行效果,加強分析研判。政策實施過程中如遇市場形勢等發生重大變化,省發改委將適時調整完善。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