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7日,湖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明確,將推進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成果的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可以賦予個人或團隊。
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成果轉化方面,條例指出,湖北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體系。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依托自身優勢,面向科技前沿和產業需求,自主布局基礎研究,開展應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
條例明確,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與企業之間的知識交流和技術轉移,推動國內外科技成果在本省轉化。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專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的技術轉移中心,建立完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
條例指出,湖北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建立全省統一的技術交易平臺,完善技術供給和需求信息發布制度。鼓勵技術評估、經紀、咨詢等機構發展和隊伍建設,健全技術交易服務體系。科學技術人員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許可、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活動,享受國家和省相關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政策。
除此之外,條例還明確,推進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等單位,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將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長期使用權的,許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