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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未滿16歲不可駕駛電動自行車
2023-04-25 13:10:39   來源:湖北廣電融媒體

近日,湖北省司法廳公開征求《湖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辦法》)的意見建議。4月24日,記者了解到,根據《辦法》,未滿16歲不可駕駛電動自行車,飲酒后也禁止駕駛電動自行車。

據了解,湖北省目前的電動自行車保有量已超過1000萬輛,登記上牌的僅250萬輛,其中符合新國標的只有158萬輛。公開征求意見的《辦法》,旨在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引導文明出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4月18日至5月17日。

記者了解到,《辦法》對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業、企業等相關主體的監督管理職責予以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轄區內電動自行車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市場監管、公安交管、生態環境、城市管理、規劃、住房建設等部門,要對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蓄電池、安全頭盔等產品生產、銷售;電動自行車登記和道路交通安全;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回收、處置;電動自行車停放,非機動車道路設施的規劃;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的配建等方面履行相關管理職責。

《辦法》強調,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年滿十六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時,只能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搭載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禁止拼裝電動自行車,加裝、改裝電動機或蓄電池等動力裝置影響車輛安全性能,拆除、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速度裝置,加裝車篷、車廂、燈光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駕駛安全的裝置等行為。禁止醉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以及麻醉藥品后駕駛;禁止隨意丟棄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禁止電動自行車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專用通道停放,禁止違反安全用電私拉電線和插座充電等行為。

《辦法》要求,上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需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未經登記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駛。消費者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因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而不能登記上牌的,可以要求退貨或者換貨,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針對已購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可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內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自《辦法》施行起三個月內,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臨時通行號牌,過渡期的具體期限由各地市根據本地情況另行規定。過渡期領取臨時通行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登記管轄區域外使用,過渡期結束后,該類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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