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產稅應主要實現優化地方稅體系、地方財政收入以及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調控房價只是房地產稅的一個輔助功能。
現在對于房地產稅的征收需要在政治上和社會上達成共識,各方面的不同意見需要有一個程序來整合,這需要一個公開、合理的機制,最終使房地產稅的征收能夠得到社會的認可
10月8日起,上海全面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截至今年7月,全國已經有170個地市、1400多個縣區開始不動產登記。
隨著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推進,以此為基礎的房地產稅再度成為社會熱議話題。
自2014年8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來,也就是不動產統一登記尚未實施之時,關于不動產統一登記或將推動房地產稅出臺的討論就已沸沸揚揚。
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此前曾在財政部條法司從事過財稅立法和政策研究工作,參與過7部財稅法律的起草和立法咨詢。針對房地產稅的種種猜測,施正文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房地產稅開征是必要的,但一直沒有征收,其中一個重要障礙是不動產登記制度沒有建立起來。為了促進房地產市場的有序和整個國家經濟的穩定,房地產稅的征收過程是循序漸進的。
如何征收尚不確定
在我國的現行稅制體系中,并沒有房地產稅這一稅種,但有名稱相近的“房產稅”。房產稅開征于1986年,適用范圍較窄,僅限于單位和個人的經營性房地產,對個人住房則實行免稅,因此對百姓生活基本沒有影響。
房地產稅,如果單純從字面上看,是針對房產和地產征收的稅種。現在受到熱議的“房地產稅”有特定內涵,是指對房產、土地在保有環節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從最直觀的感受看,房地產稅的征收增加了個人持有房屋的成本,無疑和百姓生活與利益息息相關,為此備受關注。房地產稅改革的提出與推進,其實已經歷了一個相當長的過程。早在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就提出了要求。
對于房地產稅,國家一直強調是“房地產稅改革”,實際上也就意味著這不單單是推出一個新稅種,而是作為我國稅制改革的一部分,對現有房地產稅制重新設計,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和土地增值稅等房地產開發、交易和保有各環節、各稅種的改革,此外還涉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收費項目。
未來房地產稅將如何征收?公眾對相關核心問題十分關注,包括對增量征收還是存量征收、對所有住宅征收還是只針對高檔住宅、按人均面積還是家庭擁有房屋套數征收、房屋價值如何評估、稅率高低、優惠范圍等。
業內人士表示,這些問題目前尚無定論。“關于房地產稅的構成要素,尤其是房地產稅的稅率、免征范圍以及征稅辦法等,還有不少爭議,需要通過進一步討論研究后加以明確。”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