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等13省公布養老金并軌方案,多地設10年過渡期,確保待遇不降低
進入10月份以來,多地密集公布養老金并軌實施意見和辦法。據記者不完全統計,目前至少已有13個省份向社會公布了養老金并軌方案。其中,多地方案提出設立10年過渡期,確保“中人”(改革以前已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員)的待遇不降低。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李忠近日透露,人社部將于2016年啟動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工作。這意味著,將有約2萬億元養老金“整裝待發”進入投資運營。
湖北設15年繳費累計年限
據悉,《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即: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然而,對于過渡性養老金的發放問題,《決定》并沒有明確。對此,地方上的實施意見進行了細化,湖北在意見中明確提出: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2014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2014年10月1日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和湖北省有關規定執行。2014年9月30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造成委托人損失將承擔連帶賠償
為了保障基金安全,管理辦法明確,投資機構和受托機構分別按管理費的20%和年度投資收益的1%來建立風險準備金,專項用于彌補養老基金投資發生的虧損。
管理辦法還提出,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給養老基金資產或者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養老基金資產或者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依法給予處罰外,由受托機構終止其養老基金托管或理財管理職責,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李忠表示,“通過這樣一系列措施,我們相信能夠確保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在安全的軌道上運行。”
(新華社、湖北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