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新金融使更多用戶享受普惠金融福利。然而,也有個別犯罪分子,以私下支付高息、返利或其他誘騙方式,通過互聯網金融平臺進行借貸詐騙。有效打擊詐騙犯罪分子,是平臺風控能力的試金石。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處了一起利用網貸平臺借貸寶實施詐騙的案件,被告人韓志科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根據法院公示的案件信息,被告人韓志科于2015年7月至9月間,冒用他人身份,利用借貸寶平臺,在北京朝陽區等地,騙取錢財。被告人韓志科于2016年6月23日被民警查獲歸案。
據記者了解,另有部分案件尚處于刑事偵查階段。借貸寶近日成立專門調查部門,匯集大數據、風控、催收、法務資源,與各地公安機關密切聯動,全面打擊平臺相關的網絡借貸犯罪行為,本次年關前“滅蟲”行動取得重大成果,數個詐騙犯落網。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使得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導致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目的達到后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本案中張某明、譚某、楊某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罪狀描述。
記者從相關法律解釋中查閱,此案只是個案,詐騙行為與借貸糾紛有著明顯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后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例如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按照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此類案件的發生,給用戶敲響警鐘,記者在此提醒使用網貸平臺的各位用戶,民間借貸魚龍混雜,投資有風險,借貸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