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區停車位能不能賣給外人?業主裝修物業公司該不該收裝修押金?昨日,省人大常委會《湖北省物業條例(草案)》基層立法聽證會在襄陽舉行。
去年11月,省人大常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為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此次基層立法聽證會。現場20名聽證陳述人從180多名報名者中產生。
草案小區車位“外賣”處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草案規定,物業區域內規劃停車位、車庫,不得銷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滿足業主需要后對外出租的,應由業主大會決定。違反條例出售、出租車庫、車位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買車市民越來越多,小區停車位也越來越緊張。小區車位能否出售給“外人”,成為聽證會的一大焦點。“小區業主對小區車位有優先使用的權利。”湖北思揚律師事務所律師吳世春認為,小區車位除了不能對外出售,對外出租前也應告知全體業主;業主若要租賃、購買已出租的車位、車庫,物業應當保障業主的優先權利。
漢口城市廣場二期業委會主任付文接著建議:“滿足業主需要后對外出租的,應由業主大會決定,并設定一個期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
襄陽市樊城區高莊社區書記王遵義則認為,對于滿足業主需要后的規劃停車位不得銷售給“外人”不符合物權法規定。并且,對于是否滿足業主需求的判斷,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襄陽市襄州區法院伙牌法庭庭長葉飛給出折中建議:業主大會在制定對外銷售、出租、臨時停放停車位管理規則時,應預留20%的停車位不用于長期出租或者出售,而是作為業主新增車輛的備用車位。
草案物業不得收取裝修押金或保證金
條例草案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裝修押金或者保證金。
對于這一條款,漢口城市廣場二期業主委員會主任付文認為合理:“如果收取押金,收取的金額標準是多少?扣除的標準是什么?扣的錢歸誰?”他認為,為避免物業亂收費,應該禁止收取裝修押金,但同時應當加強相關主管部門對裝修的驗收力度。襄陽市襄州區公路管理局法制科科長黃偉建議,應當明確物業公司違規收取裝修押金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湖北民發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孫猛則表示反對:“收取一定數額的裝修押金或保證金,可以有效地監督和約束業主、裝修公司、施工隊等嚴格按照裝修管理規定施工,避免房屋的主體結構、公共設備設施遭到損壞。作為物業企業,收取的裝修押金通常會在裝修驗收合格后一定時間內退還,不會無故拖延退款時間。”
草案人防車位每次出租租期不超過3年
條例草案規定,物業區域內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不得銷售或變相銷售;租給業主使用的,每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3年,收費標準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管理。
物業區域內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場地的停車位,草案規定屬全體業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費管理具體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建設單位、物業企業不得將其銷售。
對于人防車位不得銷售或變相銷售,大多數聽證代表贊同。不過,湖北楚風德浩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博指出,目前已有大量人防工程變相銷售,租賃期限超過3年甚至20年,一次性收取費用。本條例草案通過后業主或建設單位能否據此解除原來的合同?他建議對這一條款的適用進行說明,以免產生大量法律糾紛。
對于人防車位租賃期限不超過3年的規定,部分代表表示反對。湖北文理學院副教授汪濤認為,《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管理辦法》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并未限制投資者的使用方式,限定出租年限不得超過3年沒有上位法上的依據。
小區道路停車位“只租不售”,得到了絕大多數代表的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