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壓緊壓實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形成持續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宜昌市應急管理局圍繞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等重點行業領域,依法開展執法檢查,7月20日上午通報了依法查處的5起違法典型案例。
1.鋼鐵公司未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限期整改罰款1萬元
2023年6月9日,宜昌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某鋼鐵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其未按照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查,該公司《關于公司安全科人事任命的通知》《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臺賬》等相關文件,以及總經理和安全科科長的調查詢問筆錄也證實了這一違法事實。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鑒于該公司主要負責人主動承認錯誤,并迅速組織整改,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實際,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和《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給予其人民幣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金屬冶煉行業屬于高危行業,存在著高溫、高壓、高灰等生產過程,極易發生機械傷害、燒傷燙傷等事故。2021年修訂、實施的《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管理工作。
2.地下礦山備用電機無快速更換裝備 構成重大事故隱患須堅決消除
宜昌市應急管理局對某地下礦山進行計劃執法檢查時,發現其主通風機的備用電機無快速更換裝備,涉嫌違法。
經查,該礦采用機械通風。2022年3月購置了新主通風機更換老風機,配備了備用電機,備用電機放在主通風機旁的值班室里。現場貼著主通風機用水泥漿砌了三面高墻,將主通風機圍在里面。由于主通風機被三面高墻圍住(另一面是風井口),手動葫蘆在2022年底被借用他處后一直沒有歸還,因此,該礦事實上沒有能迅速調換電動機的設備及工具。根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二十款第三項的規定,該隱患構成重大事故隱患,且該礦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構成違法。該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決定作出給予一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地下礦山通風系統是礦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風系統直接關系到井下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為確保井下作業人員擁有可靠的通風質量,主通風機穩定運轉至關重要!礦山未配備能迅速調換電動機的設備及工具,不能做到電機迅速更換,不能保證通風安全,已構成重大隱患,必須堅決予以消除。
3.工具制造公司安全問題多 主要負責人被處罰2萬元
宜昌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某工具制造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15項問題和隱患。其中,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未組織修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組織制定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應急預案等,涉嫌違法。經查明,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李某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項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李某貳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安全生產法》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作為企業的領導者和管理者,必須以身作則,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如果企業主要負責人不嚴格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不僅會對企業的正常經營和發展產生不利影響,還會對員工和社會造成不必要的安全風險和人身傷害,甚至引發生命財產損失。
4.自制煤氣存在11項安全問題隱患 負責人竟辯稱“從沒出過問題”
宜昌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涉及自制煤氣企業執法檢查,發現其存在11項安全問題和隱患,其中在煤氣站煤氣發生爐區域安裝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非防爆型電機,涉嫌違法。在指出該違法行為時,該公司負責人辯稱,煤氣站煤氣發生爐區域安裝、使用非防爆電機已經很長時間了,從來沒出過問題。雖然該區域按照防爆等級劃分為1類防爆區域,但未完全封閉,就算發生煤氣泄漏,也不會聚集,更不會爆炸。但查其安全設施設計,原本設計的就是采用防爆電機。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其認錯態度較好,執法檢查當日已迅速組織開展整改工作,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給予了人民幣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煤氣發生爐區域存在較大煤氣泄漏風險,如果煤氣發生爐區域安裝、使用的電氣設備不具備防爆功能,極有可能在電氣設備工作時產生過熱或者電弧、電火花,進而引發燃爆事故。在生產實踐中,因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不具備防爆功能,導致事故發生或損失擴大的情況屢見不鮮。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選用與爆炸危險場所內爆炸性混合物的級別和組別、危險區域的級別相適應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全方位、全過程精細管控爆炸危險場所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嚴控防爆電氣設備采購、安裝、使用、檢修等關鍵環節,必須及時禁用并更換不符合要求的非防爆電氣設備。
5.干式尾礦庫局部存在積水 積水再小也是風險隱患
宜昌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某干式尾礦庫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其庫區局部存在積水,涉嫌違法。經立案調查,其庫區東南側局部和排水井南側因堆存降坡方向控制不準確,導致存在積水風險隱患。根據《尾礦庫安全規程》(GB 39496-2020)第6.4.4條的規定,判定其為事故隱患。該企業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這一事故隱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決定對該公司給予兩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管住水、護住坡、看住井、應得急”是尾礦庫安全管理的12字方針,浸潤線埋深等參數和水息息相關,管住水是基礎!千里江堤,潰于蟻穴,再小的積水也是風險隱患,務必要引起足夠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