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網訊(通訊員/陳萬剛 王曉菊 記者/邵貞溪)2月26日,利川市法院在公安、都亭街道辦事處等相關部門的配合下,對都亭街道辦事處榨木社區十組張某等四人位于榨木棚戶區改造項目范圍的房屋予以依法拆遷,市委常委、副市長陳鵬親臨現場指揮。
榨木棚戶區改造項目是利川市城市建設的重要民生工程,張某等四人位于都亭街道辦事處榨木社區十組的房屋在該改造片區內。在整個項目的推進過程中,因張某等四人拒絕交付涉案房屋及土地,導致施工受阻。2015年12月31日,市國土資源局向利川法院提出執行申請,要求強制執行“利土資函﹝2015﹞25號、26號、27號、28號”《責令交出房屋及土地決定》。利川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認真審查評定。利川法院經審查認定,利川市人民政府擬在本市都亭街道辦事處榨木村征收集體土地1.823公頃轉為建設用地,用于棚戶區改造,已經湖北省人民政府批準。2010年8月27日,湖北省國土資源廳作出“鄂土資函﹝2010﹞1413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批準利川市2010年度第3批次建設用地的函》,同意利川市人民政府的征收土地方案。2011年1月7日,利川市人民政府作出“利政發﹝2011﹞2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征收都亭辦事處榨木村集體土地的通告》,明確了本批次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標準和征地涉及農業人員的安置辦法。同年1月9日,申請執行人作出“利征補公告﹝2010﹞005號”《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對建設用地項目名稱、征收土地用途、被征收土地位置、征地補償標準、數額及支付對象、支付方式、征地涉及農業人員的安置途徑、辦理征收土地補償的期限和地點等作出了公示。2012年4月15日,利川市人民政府作出《利川市城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具體明確了城區范圍內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問題。2013年12月6日,申請執行人作出“利土資告字﹝2013﹞7號”《利川市國土資源局征收土地補償及房屋拆遷安置公告》,進一步明確了涉案被征土地補償和房屋拆遷安置標準和方式。法定期限內,榨木社區居委會及相關村民未要求聽證。2015年5月14日,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人發出《關于限期簽訂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合同交付房屋及土地的通知》,敦促被執行人到棚戶區改造指揮部協商并簽訂合同,完善交付手續,被執行人未按通知辦理。2015年6月16日,申請執行人遂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利土資函﹝2015﹞25號、26號、27號、28號”《責令交出房屋及土地決定書》,并于同月24日向被執行人進行了留置送達,限被執行人五日內交出涉案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同年7月14日,申請執行人作出《催告執行通知書》,并于同月17日向被執行人進行了留置送達。被執行人仍未按通知履行法定義務,亦未按照法定程序主張權利。因四被執行人拒絕交付房屋及土地導致還建房施工受阻,其行為損害了安置范圍內其他絕大多數安置戶的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故利川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裁定,準予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利川市國土資源局向四被執行人作出的“利土資函﹝2015﹞25號、26號、27號、28號”《責令交出房屋及土地決定》,并向四被執行人送達了行政裁定書。2月2日,市國土資源局向利川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利川法院立案后立即向四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并釋法明理,要求四被執行人立即交出涉案土地及土地上建(構)筑物。2月4日,執行人員在涉案房屋上張貼了執行公告,責令四被執行人在2月5日將涉案房屋及土地交付市國土資源局,逾期將依法強制執行。2月5、6日,在利川法院執行局的參與下,張某等四被執行人分別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了《利川市榨木棚戶區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合同》(產權置換)和《榨木棚戶區宅基地及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協議》,四被執行人同意交出涉案土地及房屋,市國土資源局對四被執行人房屋及土地按規定進行補償。
當日上午,通過對執行現場實行警戒、嚴格執行紀律、清離相關人員、落實穩控措施,整個執行過程井然有序,有條不紊。原滯留在執行現場的物品,被全部搬放到臨時存放點封存,涉案土地及房屋已交付市國土資源局。至此, 利川市國土資源局與張某等四人集體土地征收行政執行四案圓滿執結,項目得以順利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