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恩施州兩個試行辦法促科技成果轉化解讀
兩個試行辦法,共28條。今年5月,恩施州印發了《恩施州科技成果登記辦法(試行)》及《恩施州科技成果鑒定辦法(試行)》,結合州情,在關鍵環節和具體操作上提出針對性措施,推動恩施州科技成果產生和轉化。
恩施州科技局分管領導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說,這兩個辦法可視為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進行曲”,與國家、省相關辦法一脈相承,目的是將已經出臺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抓實、落地、生根”,讓我州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暢通無阻。
《恩施州科技成果登記辦法(試行)》解讀
目的:
規范全州科技成果登記工作,擴大科技成果登記范圍,保證及時、準確和完整地科技成果統計,為科技成果轉化和宏觀科技決策服務。
依據和參考:
1.《國家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國科發計字〔2000〕542號)
2.《湖北省科學技術成果登記與統計工作管理辦法》2006-12-06
制定的理由:
1.科技成果登記是我州科技行政部門的職能。《湖北省科學技術成果登記與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三條中明確指出,各市州、直管市科技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的科技成果登記與統計工作。在州法制辦進行行政清理后,也確認為州科技局的工作職能。
2.科技成果登記對科技工作具有承上起下的作用。一是科技成果獎勵項目必須先進行成果登記;二是科技成果登記是科技成果轉化的基礎;三是為宏觀科技決策提供依據。
3.規范科技成果登記工作是落實依法行政的重要體現。
制定的主要內容:
1.提出了成果登記的要求。對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含專項)產生的科技成果應當登記;非財政投入產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記;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按照本辦法登記。
2.明確了科技成果登記條件。參照國家、省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的基本原則,州科技成果登記規定了鑒定、評審、驗收、行業準入、專利、農作物品種審(認)定證書、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等作為科技成果登記的必備條件。
3.體現公開的原則。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對辦理登記的科技成果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州科技局網站上公示7天,無異議后予以登記并出具登記證書。
創新點:
1.首次制定我州規范的科技成果登記辦法。
2.制定出易操作的科技成果登記流程圖。
3.擴大了成果登記的范圍。結合我州實際,適當降低了成果登記的門檻,放寬了部分成果登記的條件,擴大了登記范圍,增加了登記數量。
《恩施州科技成果鑒定辦法(試行)》解讀
目的:
鼓勵科技創新,規范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簡化辦事流程,提升區域科技成果創造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經濟社會發展。
依據和參考:
1.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2.規章:國家科技部《科技成果評價試點暫行辦法》(2010年6月30日)、《湖北省科技成果評價(鑒定)工作規程》(討論稿、2013年6月28日)。
制定的理由:
1.科技成果鑒定工作是科技行政部門的重要職能。科技成果鑒定是科技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序,聘請同行專家對科技成果進行審查和評價,并作出相應的結論性的工作。
2.科技成果鑒定是科技成果的評價方法之一。科技成果鑒定是認定科技成果一種重要方法,旨在正確判別科技成果的質量、水平和應用前景,激勵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創新、創業和區域科技成果轉化,對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作用。
3.規范科技成果鑒定工作是落實依法行政的重要體現,也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履行主體責任的具體措施。
制定的主要內容:
1.規范了科技成果的鑒定類型。依據國家、省科技成果評價辦法,結合我州實際,科技成果鑒定分為應用技術成果、軟科學研究成果兩種類型。其中應用技術成果又分為技術開發類應用技術成果和社會公益類應用技術成果。
2.規范了科技成果鑒定的方法、形式和程序。參照國家、省科技成果管理的屬地和行業原則,提出以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個人所屬地區、行業或任務來源而確定主持科技成果鑒定單位的辦法;鑒定形式分會議和通信鑒定兩種形式;鑒定程序按申請、受理審查、組織專家評審、審核、公示、簽批、頒發證書進行,并附科技成果鑒定流程圖。
3.規范行為,明確責任,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一是對評審專家的遴選、行為作了明確的規定。二是加大了向社會公示、公開的力度。三是對成果鑒定機構和工作人員提出了嚴格的職業道德規范和法律責任。
創新點:
1.首次制定我州比較規范、完整、系統的科技成果鑒定辦法。
2.擴大了鑒定機構范圍:由州科技局負責主持、組織成果鑒定的模式,調整為州直行政主管部門、縣市科技行政部門和州科技行政部門業務科室,按程序主持科技成果鑒定工作,州科技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審核、簽批,統一編號,頒發證書。有利于加大科技成果鑒定力度,提升科技成果創造力,擴大自主科技成果擁有量,推進成果轉化。
3.制定出操作性強的科技成果鑒定流程圖,規范簡化了辦事流程。
4.明確了鑒定機構、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的責任。
(來源:恩施晚報 記者 秦衛飛 通訊員 張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