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讓有前科的人,也可以通過勞動自食其力,是文明社會的共識,倘若簡單以前科定人,網約車禁入名單中的罪行,豈不是一律該判無期徒刑?
據報道,中國互聯網協會分享經濟工作委員會聯合滴滴出行,11日發布移動出行駕駛人員禁入標準,首次明確網約車駕駛人員資格審查的“負面清單”,有重大、暴力和危害公眾安全的犯罪,嚴重治安違法,交通安全違法等三大類違法犯罪記錄及患有精神病的人員都將禁止進入移動出行平臺。
滴滴出行駕駛員的禁入標準,采取的是“一票否決”模式。換言之,只要留下“負面清單”中的相關前科,在滴滴平臺將終身不再具有申請成為網約車駕駛員的資格。這樣的禁入標準,不可謂不嚴苛。但設置禁入標準,擁抱的是傳統的管制思維,這與網約車的開放共享形象,無疑存在抵牾之處。
相比僅僅代表過往的前科,基于大數據的互聯網約車平臺,完全有能力鑒別出駕駛員當下的實際表現,它本來是可以給人“從良”機會的。
讓有前科的人,也可以通過勞動自食其力,是文明社會的共識;如果一個人只要有了某種前科,就被認為不可改變,就應該被終身歧視,前科就將成為洗不掉的“紅字”,這顯然不利于其回歸社會。
一個人過去做過什么,并不等于將來他必然還會做什么;倘若簡單以前科定人,網約車禁入名單中的罪行,豈不是一律該判無期徒刑?為什么不讓有前科的人放下歷史“原罪”,通過自己的服務去獲得報酬贏得贊賞呢?
對于“前科公民”的限制性就業規定,相關立法都很謹慎;相比之下,網約車駕駛員禁入標準,似乎隨意了些。值得一說的是,無論是現行法律還是交通運輸部出臺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都沒有禁止“前科公民”從事出租車經營活動。出租車如此,網約車又特殊在哪里呢?
滴滴出行的網約車駕駛員禁入標準,不僅找不到充分的法律依據;相反,《就業促進法》中“不得實施就業歧視”的規定,也應該適用于有前科人員——除非通過立法方式明確規定有前科人員禁入某些特定職業,否則理應遵循“法無禁止即可行”原則。
《刑法》對于有前科人員規定有“前科報告制度”,即: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既然如此,相比網約車平臺直接在準入時“一票否決”,為何不在明示相關信息的基礎之上,把選擇權交給乘客?
好在這只是一家企業的禁入標準,對別的平臺不具有強制效力。網約車畢竟還是一個新鮮事物,不可能十全十美,總會有這樣那樣的問題,與其追求“一勞永逸”的強力監管,不如信任市場的糾錯機制和完善機制。(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