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文艷,這個河北省遵化市第二中學的化學教師,重新走上講臺了。在過去的5年里,她的生活像坐過山車那樣跌宕起伏——因為她先后舉報學校向學生違規收“資料費”、教師職稱評定黑幕以及學生在中考中作弊等問題,逐漸從一個“吹哨人”,變成“上訪戶”、維穩對象,進而因為上訪被行政拘留。2013年,她在北京上訪和看病期間,校領導給她“墊付”了1萬多元錢,但隨后,當地司法機關指控這是她在通過信訪“敲詐勒索”政府。她被一審判處1年有期徒刑;直到去年9月她才被二審法院判決無罪,還了清白之身。
一切回到了“原點”,雖然陳文艷無罪了,但她舉報的那些學校領導并沒有受到追究,更別說司法人員的枉法責任;一切又回不到“原點”,這個舉報學校亂收費、教師職稱的“吹哨人”,不僅遭遇了牢獄之災,而且被打入了另冊。
首先,陳文艷的悲劇不是個案,一個“吹哨人”一旦走向信訪,對手便成了龐大的地方國家機器。很多地方政府,不是去解決問題,而是解決提出問題的人。結果將最初單純的舉報、索賠問題,升級為更復雜的官民沖突。陳文艷原本只是舉報學校領導,卻在一次次的截訪之后,被行拘、被警察毆打……個人(包括截訪者)的精力和尊嚴、寶貴的政府財力,就這么被置于“惡魔推碾”中灰飛煙滅。
其次,本案中有一個比較普遍的問題,“敲詐勒索罪”成為近年一些地方打壓上訪者的“大殺器”,讓很多訪民蒙受不白之冤。
明明是地方政府給予的賠償、補助和“慰問”,轉手就是訪民敲詐政府的贓款。關于訪民收到政府的錢物算不算“敲詐勒索”,目前最權威的判決認定是:2014年江蘇省高院通過再審程序審理的“射陽縣訪民李某犯敲詐勒索罪案”。此案中,訪民李某因為魚塘被當地政府不規范征收而不斷上訪,之后當地政府迫于信訪壓力,給付李某10萬元。江蘇高院認定:上訪固然給地方政府造成了信訪的壓力,但是,依據我國《信訪條例》及憲法的相關規定,信訪權利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訪民通過上訪進行權利救濟,且在上訪中未有違反《信訪條例》的行為,并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向他人非法索取財物的方法:威脅、要挾、強拿索要。當地政府的給付行為均經集體研究,并不屬于“精神恐懼,不得已而交出財物”。
鑒于遵化二中陳文艷那樣的“訪民被控敲詐勒索案”一再發生,希望最高法將前述江蘇的案件作為典型判例予以公示,以統一司法標準,明確信訪、得到地方政府的救濟給付,是公民的正常權利,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以消除“吹哨人”頭上這柄達摩克利斯之劍。當然,更大的改革是破解打壓“吹哨人”的畸形“維穩”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