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冤案追責應該公開處理過程,公開處理的依據和標準,甚至可引進外部監督機制。
近期,有兩起冤案平反昭雪。2月1日,浙江省高院依法對陳滿故意殺人、放火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2月4日,福建省高院對莆田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搶劫一案作出再審宣判,宣告4人無罪。他們中的第一個自1994年2月28日被抓至今已近22年。
毫無疑問,這兩起20多年的冤案即將拉開追責的大幕。但人們憂慮的是,從以往的實踐看,很多冤案少有人承擔刑事責任。對此,首先還是要立足法治,從發展的眼光看問題。
從上個世紀的79年刑法到97年刑法,再到本世紀十多年來的若干個《刑法修正案》,與冤案的糾正一樣,刑法對所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保護得到了普遍的加強,保護人權、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原則理念得到了進一步貫徹執行。如同平反冤案錯案一樣,追究辦案者的法律責任同樣要嚴格遵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定罪要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況且,由于年代久遠,人員變動大,有的關鍵證據已難查清,具體責任就不能落實。再說,時隔多年,還可能產生追訴時效已過的問題。只不過,這些原因對于大多數民眾來說未必都能夠理解。
不過,與刑事追責不同,十八大以來更加強調“黨紀嚴于國法”,黨紀政紀責任則是辦錯案者必須承擔的。尤其是針對那些在全國影響極其惡劣的冤案錯案,黨紀政紀處理如何以公開促進公平公正頗值得研究。
首先是誰來落實黨紀政紀責任。在大力推進司法改革,積極倡導完善司法責任制的今天,設定一個相對獨立令人信服的主體來落實錯案追責已迫在眉睫。
其次,在處理程序上,公開是促進公正的關鍵。冤案追責應該公開處理過程,公開處理的依據和標準,甚至可引進外部監督機制(如聽證)。而且,最后的調查報告信息也要向社會公開,包括如何確定具體責任人,他們失職瀆職在什么地方等。唯有公開,才能保證外部監督和群眾監督不是空中樓閣。
最后,就是要依法落實對責任人的追償和建立賠禮道歉機制。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等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但自《國家賠償法》施行至今,公開報道從未出現過責任人被追償的案件。此外,刑訊逼供等導致的冤獄,首先就是對受冤者人身權利的侵害,針對當初的侵害,不妨建立“恢復原狀”的彌補方式,即追加一個責任人與受冤者面對面的賠禮道歉程序,這不僅可以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對于被冤枉者,也是最好的精神撫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