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針對4月30日海口市秀英區發生的拆違毆打群眾事件,5月1日晚召開的海口市委常委會同意秀英區委副書記、區長黃鴻儒引咎辭去秀英區區長職務。另外,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長流鎮鎮長張光學和負有直接責任的秀英區聯防大隊大隊長王彬分別作出停職檢查和免職的問責決定。(相關報道見08版)
繼此前宣布對7名參與毆打群眾人員進行治安拘留、看望慰問被打群眾并道歉之后,海口市委又連夜召開會議,宣布包括秀英區區長引咎辭職在內的進一步處理結果。應該說,針對此次拆違毆打群眾事件,當地政府的相關善后處置應對措施還是相當及時和積極的,相應的態度也是認真和誠懇的。
但與此同時,仍不得不指出的是,從上述毆打群眾事件極其嚴重惡劣的性質和影響來看,無論是針對直接責任人的治安拘留,還是針對相關領導的引咎辭職、免職,實際上都只是一個初步、權宜性的問責處理,還遠遠不是事情最終應有的完整處理結果。這正如我們從網上視頻中所看到的——幾名手持棍棒、身穿黑色制服、戴著頭盔的男子對坐在地上的婦女和兒童進行毆打,視頻中不時傳來慘叫聲……而此前海口市委市政府也強調,“黨和政府代表群眾的利益,無論是執法還是其他任何時候,都不能對手無寸鐵、特別是婦女和兒童進行毆打,這是黨紀國法不能容忍的。”
這實際上也就是說,在此次事件中,拆違人員毆打群眾,尤其是毆打手無寸鐵的婦女兒童行為,事實上是對黨紀國法的雙重界限粗暴僭越、踐踏。一方面,不僅粗暴踐踏了“依法執法”、“尊重保護公民人身權利”等一系列基本的法律紅線、底線;另一方面也同時粗暴踐踏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這一黨的根本宗旨以及“決不允許濫用權力侵犯群眾合法權益”的基本黨紀界限。而對于這種毆打群眾的雙重越界行為,無論是依據相關黨紀還是國法,引咎辭職或治安拘留顯然都并非終點。
《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黨政領導干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而此前中央紀委也強調實行問責不能代替黨紀政紀處分。而從“國法”層面看,毆打手無寸鐵婦女兒童的行為不僅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治安拘留,還可能進一步涉嫌故意傷害、濫用職權罪等刑事罪名;另一方面,對于那些負有領導責任的政府官員來說,鑒于“毆打手無寸鐵婦女兒童”之“咎”的嚴重性質和惡劣影響,除了紀律層面的問責,同樣也可能進一步涉及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等刑事罪名方面的問責、追“咎”。如依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導致“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即構成玩忽職守罪。
只有充分認識到政府執法人員毆打群眾之“咎”的嚴重惡劣性,并依據黨紀國法全面完整地嚴肅追“咎”,才能還那些被毆打群眾一個公道、有效避免類似事件的重演,而且也有利于最大程度挽回該事件的惡劣社會影響,并充分捍衛黨紀國法應有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