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7日,商務部召開例行新聞發布會,針對滴滴與優步中國合并一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表示,依據《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我國經營者集中申報采取營業額標準,如果達到申報標準,經營者未依法事先向商務部申報而實施集中,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沈丹陽表示,商務部公布實施的《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規定了經營者營業額的計算方法,經營者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計算營業額后依法申報。如果達到申報標準,經營者未依法事先向商務部申報而實施集中,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規定》第四條,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按照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商務部應依法進行調查。
記者聯系滴滴出行詢問滴滴并購優步中國是否需要提交相關申報,截至發稿未收到回復。
8月1日,滴滴和優步中國宣布合并。在8月2日的商務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沈丹陽稱商務部尚未收到有關滴滴和優步中國相關交易的經營者集中申報。同日,滴滴方面表示:目前滴滴和優步中國均未實現盈利,且優步中國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營業額沒有達到申報標準。
根據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需要事先向商務部反壟斷局進行申報的標準是:所有企業上一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并且至少兩家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或者,所有企業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并且至少兩家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
IT與知識產權律師趙占領表示,滴滴收購優步中國,應該適用的是后一個標準,即主要看兩家企業上一年度的營業額總和是否超過20億元,每家是否超過4億元。如果達到這個標準,需要事先申報并通過審查,否則不能收購。
趙占領指出,符合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而未申報的,商務部反壟斷局可以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滴滴和優步中國的合并不僅在國內由于涉嫌壟斷引發質疑,更攪動了整個國際上的專車市場。
在優步(Uber)、滴滴奮力拼殺時,后者曾通過投資合作等方式拉攏了多位盟友。2015年9月,滴滴對Uber直接競爭對手、美國的Lyft投資1億美元,之后又投資了印度的Ola,以及東南亞的GrabTaxi等。這幾家形成了所謂的“反Uber聯盟”,在全球牽制Uber。
“反Uber聯盟”與Uber一直保持的對峙局面,在Uber、滴滴和解后被一舉擊破,也讓上述多家網約車公司處于尷尬境地。